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条文
由第22条开始
|
| 立法会CB(1)1915/11-12(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就团体对《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所提意见作出的回应
|
| 立法会CB(1)1824/11-12(03)号文件
(于2012年5月10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立法会CB(1)1321/11-12(03)号文件)作出回应的文件
|
| 立法会CB(1)1321/11-12(03)号文件
(英文本于2012年3月20日发出,中文本于2012年4月10日随立法会CB(1)1510/11-12号文件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在2012年3月1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
| 立法会CB(3)511/11-12号文件
(于2012年2月24日发出)
| - | 条例草案
|
| 文件档号:CITBCR 05/08/1
(于2012年2月22日发出)
| -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
| 立法会LS37/11-12号文件
(于2012年3月1日随立法会CB(2)1261/11-12号文件发出)
| - | 法律事务部报告
|
| 立法会CB(1)1510/11-12(01)号文件
(于2012年4月10日发出)
| - | 由政府当局拟备以显示对《商品说明条例》及《电讯条例》拟议修订的最新标示版本
|
| (先前发出的相关文件可于立法会网站浏览: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bc/bc02/general/bc02.htm)
|
II. | 其他事项
(下午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