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须经立法会通过的附属法例均须呈交立法会,立法会可藉决议通过或修订有关附属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5条就该等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看议案的措辞,请在下列 "第一"栏的相关链路按下滑鼠键,即可进入有关会议议程的网页查看。如欲查看立法会的决定,请参阅相关立法会会议的《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其他附属法例会先在宪报刊登,然后在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可在附属法例提交后28天內举行的会议上,藉决议修订附属法例。这段审议及修订附属法例的期间称为审议期限。
立法会可在任何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届满前,藉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审议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第21天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
除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另有规定外,附属法例在宪报刊载当天生效。附属法例一直有效,除非修订该附属法例的决议获得通过,以及直至该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就上述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阅附属法例的详情,可翻查政府刊登有关附属法例的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