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36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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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消防(裝置承辦商)(修訂)規例》 | 103/2014 |
2. | 《2014年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修訂)規例》 | 104/2014 |
3. | 《2014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 | 105/2014 |
4. | 《2014年木料倉(修訂)規例》 | 106/2014 |
5. | 《2014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107/2014 |
6. | 《2014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 | 108/2014 |
7. | 《2014年街市宣布(修訂)公告》 | 109/2014 |
8. | 《201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修訂附表10)令》 | 110/2014 |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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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19號 | - |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3-2014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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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20號 | - |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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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21號 | - | 約瑟信託基金年報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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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22號 | - |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年報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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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23號 | - | 製衣業訓練局2013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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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124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二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4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二號報告書) |
(由該委員會的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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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財務委員會審核2014至2015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 ||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吳亮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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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議事規則委員會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 ||
(由該委員會的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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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3-14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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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家洛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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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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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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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展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皇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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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力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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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利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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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毓民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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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財經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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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衞生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家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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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商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方剛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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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碧雲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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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通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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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屋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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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環境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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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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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教育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葉建源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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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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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13-2014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潘兆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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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立法會調查湯顯明先生任職廉政專員期間的外訪、酬酢、餽贈及收受禮物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 ||
(由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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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就調查湯顯明先生任職廉政專員期間的外訪、酬酢、餽贈及收受禮物事宜提交的報告 | ||
(由郭榮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一) | 香港現行的政治體制有否要求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愛國愛港;有否研究該等人員須愛國愛港的要求在法律上如何體現,包括該等人員除了在就職時須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外,還須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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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白皮書》對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提出上述的政治要求,對他們履行公職的影響;他們在處理案件時須否考慮如何符合該等政治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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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當遇到按普通法原則詮釋法律,以及就如何符合政治要求作出考慮,而得出相矛盾的結論時,他應按前者還是後者作出判決;當法官依據普通法原則所作的判決被中央政府視為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或發展利益時,有關法官須否承擔任何後果? |
(一) | 政府以甚麼準則決定專責小組的成員組合,以及為何沒有勞工界代表獲委為專責小組成員;專責小組何時展開工作及預計何時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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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委任勞工界代表為專責小組成員,以確保專責小組的工作不會淪為形象工程;若會,何時作出委任;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在沒有勞工界代表的情況下,確保專責小組提出的策略和建議全面、具認受性及不偏頗,而且能配合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前線僱員的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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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制訂可在專責小組提交報告之前落實的措施,以加強和推廣職業教育,例如即時檢討自1976年起實施的《學徒制度條例》,以及擴大及整合在該條例以外的學徒訓練計劃,以完善學徒制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一) | 雖然環評報告指出,擴建工程對中華白海豚棲息地、沙洲鷺鳥林和附近漁業區有不高於中等程度的影響,並建議多項緩解措施(包括設立一個新海岸公園,以及避免在中華白海豚生育高峰期進行鑽孔打樁活動等),但工程對附近水域會造成永久性影響,當局有否評估在機場附近水域棲息的中華白海豚的數目,在機場興建之前後有何變化;若有評估,詳情為何;有何措施盡量確保在第三條跑道施工期間,附近水域的中華白海豚不會受到傷害及可繼續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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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環評報告指出,擴建工程將導致768公頃的捕魚區永久損失,並建議以免挖方式的深層水泥拌合法進行拓地工程,以減低對漁業的影響,當局有否評估拓地工程對該區水域海洋生態有甚麼影響及其程度,以及擴建工程對本港西面水域的漁業作業者的具體影響;有何措施在保護本港海洋生態及漁業發展之間取得平衡,以及向受影響業界作出賠償及確保漁業持續發展的安排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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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機管局及政府均指出,不進行擴建工程會削弱本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和香港的整體競爭力,當局有否評估機場的飛機起降量飽和的預計時間及詳情,以及擴建工程每推遲一年落成,香港航空業、整體經濟及就業市場的損失為何;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工程不會延誤或超支?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每類公共交通工具的座位當中,優先座位平均所佔的比例為何;當局有否規定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提供指明比例的座位,以供有需要人士優先使用;如否,會否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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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每類公共交通工具提供的無障礙設施為何;政府及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有何新措施,改善現時公共交通工具的無障礙設施;政府有否計劃規定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均須設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如有計劃,實施的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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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與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商討,參考英國的南方鐵路公司的做法,向有需要的人士發出"優先座位卡",使持卡人有權優先使用優先座位;政府如何在公民教育的層面,加強市民讓座予有需要人士的意識,以及是否知悉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有何新措施,鼓勵乘客讓座予有需要人士? |
(一) | 警方有否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在執行職務時不會濫用武力,以免被投訴;如有,詳情為何;當局有何客觀和獨立的監察措施及程序,防止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及處理被捕人士時不恰當地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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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涉嫌在執行職務時毆打他人或不恰當地使用武力而遭刑事檢控和成為紀律聆訊的調查對象,以及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該等行為而遭施加警告、警誡或訓誡的處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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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現時有否於警署內處理被捕人士的房間及警車車廂內安裝閉路電視,以加強保障被捕人士及警員的利益;如有,閉路電視的分布位置及使用的準則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安裝;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未能成功批出任何物業發展項目的原因及有關詳情,並以表格列出該等項目每個的位置、土地面積及可提供住宅單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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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未來5個財政年度,港鐵公司計劃推出哪些物業發展項目,並以表格列出每個相關項目的位置、土地面積及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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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天水圍輕鐵天榮站上蓋物業發展項目曾兩度流標,政府有否就有關土地轉為發展資助房屋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包括預計可提供的單位數目),以及研究何時完成;會否就此與港鐵公司展開商討;如會,詳情為何,以及向港鐵公司購回有關的物業發展權所涉款額;如否,原因為何;會否要求港鐵公司日後把流標兩次或以上的物業發展項目的物業發展權售予政府,以供發展資助房屋;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就此訂定相關準則;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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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要求港鐵公司改善有關的招標安排,以加快批出物業發展項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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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向港鐵公司購回某些物業發展項目的發展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就此進行研究;如有研究,詳情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完成? |
(一) |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計劃在未來5年每年新開設多少項醫療服務,並列出每項服務所需的護士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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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管局有否推算,未來5年每年各專科服務的登記護士及註冊護士的空缺數字;若有推算,以表格按職級及所需年資列出空缺的分項數字;若沒有推算,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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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管局為何計劃在本年度關閉基督教聯合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及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登記護士訓練學校;有關計劃涉及削減的護士訓練學額及開支款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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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未來5年,每年(i)各資助專上院校將提供的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及護理學高級文憑課程的學額分別為何、(ii)公立醫院轄下的護士學校所提供的登記及註冊護士課程學額分別為何,以及(iii)公營普通科及精神科服務將吸納的護士畢業生人數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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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立醫院現時培訓登記護士和註冊護士的單位成本分別為何? |
(一) | 鑒於警方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如作出辱罵行為的人已干犯或即將干犯罪行,警務人員可能需要採取執法行動,有關的執法行動是否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作出的拘捕及檢控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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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有否研究在甚麼情況下,市民以辱罵、無禮或不合作態度對待警務人員,會阻礙他們執行職務;如有,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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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在制訂指引前,有否研究個別警務人員因被市民辱罵而使其蒙羞,會如何影響警隊的形象;如有,結果為何;有否設立量化的指標,評估警隊形象對警務人員執法效率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鑒於去年8月,旺角西洋菜南街曾發生有市民質疑警方執法行動的事件,《指引》是否適用於處理類似的情況? |
(一) | 過去3年,每年在機場範圍內發生的罪案宗數及分類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是因收到市民舉報而揭發的;當局有否給予舉報人獎勵;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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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近日有報道指機場部分的保安人員工作疏忽及態度散漫,令機場的保安檢查工作出現漏洞,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機場管理局收到旅客就機場保安人員工作態度的投訴宗數及分類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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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採取哪些措施,遏止機場內的犯罪活動及提升機場保安人員的服務水平,以維持機場保安水平良好的聲譽? |
(一) | 當局在上述報章報道前,是否知悉城大出讓城專的計劃;若然,該計劃的詳情為何;若不知悉,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措施跟進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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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城大有沒有就出讓城專的計劃進行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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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分別在2002年和2005年透過"為專上教育機構提供開辦課程貸款計劃"向城大提供約4,500萬元和6億元的免息貸款,資助它租賃和翻新位於九龍灣的商業樓宇和興建位於九龍塘校園內的大樓作為城專的校舍,當局在批出該等貸款時有否就城專的管理和營運,以及有關校舍的使用權和用途施加條件;若有,條件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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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在城大還清貸款後,在監管第(三)項提及的新建校舍的用途上有何角色;有否研究,在城大完成出讓城專後,該校舍的擁有權應歸誰,以及該校舍的用途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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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研究城大從出讓城專所得資金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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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轉讓後的城專所開辦的課程有高質素,以及確保城專的教職員和學生的權益不會因轉讓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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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資助院校成立自資部門的審批程序為何;現時有哪些自資部門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當局如何監管該等自資部門的管理和營運事宜;資助院校須否就出讓轄下自資部門向當局提出申請;若須申請,審批程序為何、如何監管轉讓的過程,以及當局在批准申請時會否就買方日後管理和營運有關自資部門的事宜施加條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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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現時有何規定和程序,處理資助院校已轉讓的自資部門在轉讓前所開辦的課程、頒授的學術資格及訂立的僱傭合約的有關事宜? |
(一) | 過去5年,離島區每年適齡入讀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學童人數及增長率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學童每年入讀居住地點所屬校網的學校的人數及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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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部分的離島區學童每天前往市區上學,當局有否評估早出晚歸及舟車勞頓對他們的學習及生活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及相關數據為何,以及有否採取跟進行動(包括研究改善方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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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在梅窩的前新界鄉議局南約區中學已停辦多年,當局會否將該校舍重新撥作學校用途;如會,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在過去數年,野豬傷人的事件僅得寥寥數宗,而由於本港農業已式微,野豬破壞農作物的事件亦甚罕見,有否研究狩獵隊是否有需要頻密出動;頻密出動的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就每次行動備存詳細的紀錄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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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香港法例對槍械及彈藥的進口、管有及使用等實施嚴格管制,為何當局向民間狩獵隊成員發出槍械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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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針對狩獵隊在狩獵行動期間曾有多番失誤,當局有何改善措施;會否考慮把狩獵野豬行動撥歸漁護署及/或警方執行(例如先由警方用麻醉槍麻醉野豬,再由漁護署善後),以確保狩獵行動由公職人員按嚴謹、有紀律及安全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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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本人得悉,當漁護署接獲在市區發現野豬的報告後會派出獸醫向野豬發射麻醉藥,然後將牠們放回郊野公園,當局會否考慮採取同樣方式處理在社區附近發現的野豬,並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採取射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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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狩獵隊的行動有否造成人命(包括狩獵隊成員及市民)傷亡;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關的責任誰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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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報道指出,狩獵隊的狩獵行動須事先取得相關分區警署的批准並需約一星期籌備,警方會否考慮在狩獵行動的最少48小時前,在其網站公布(i)行動的日期、時間、地點、狩獵隊成員的姓名、編號及人數、(ii)市民投訴的詳情、(iii)實地視察的結果、(iv)狩獵行動的理據(即已證實有關個案是在沒有可行的防範野豬措施下轉交狩獵隊跟進),以確保公眾安全,並公開行動的報告(包括行動的過程及動物屍體的處理方法),供公眾人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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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狩獵隊在多次行動中有否需要射殺野豬存在爭議,而漁護署因而屢受批評不尊重動物的生存權利,該署會否考慮制訂更具體和清晰的行動守則,例如訂明野豬破壞市民的財產或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達到何種程度,才批准狩獵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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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5年,狩獵隊射殺了多少頭野豬及該數目與漁護署射殺其他野生動物的數目的比較結果,並列出該等個案的詳情(包括日期、區域、行動原因、野生動物的種類,以及動物屍體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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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漁護署的指引訂明,狩獵隊必須將野豬屍體棄置於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的動物屍體收集站,食環署現時如何處理該等屍體,以及有否就此制訂指引及備存正式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指引及備存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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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過去3年,是否有人向漁護署或食環署處領取野豬屍體;如有,領取的程序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日期、數量及領取者的身份)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過往3年,每年在本港生產及進口的紙盒數量分別為何;如有,有關的數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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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本港現時有多少間廠商回收紙盒再造,以及每年回收紙盒的數量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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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環保署將紙盒列作不可回收物料的理據及準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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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研究在本港推行回收紙盒再造的可能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市民在引路帶上滑倒的報告,以及有多少人因而受傷;當局接獲有關報告後的一般處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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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觸覺磚表面的防滑表現須符合哪些標準,以及該等標準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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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銀色及黃色的兩款觸覺磚的製造物料為何;該等物料遇水時與不同種類的鞋子產生的摩擦系數為何;當局有否就觸覺磚進行含水防滑測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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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重新設計引路帶,或改用防滑表現較佳的物料製造的觸覺磚,以減少發生市民滑倒的意外;若會,詳情為何? |
(一) | 當局進行的綠化工程(包括已完成、進行中及有待進行的工程)及其後的植物護養工作,涉及哪些專業職系和政府部門,以及涉及多少個職位,並列出分區數字;該等專業職系職位中,分別有多少個屬於公務員職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職位,以及其他職位(例如外判承辦商開設的職位);過去3年,每年負責上述工作的公務員人數為何,並按部門、職系及職級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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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現時是否有足夠人手落實全港的綠化總綱圖;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該評估;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會否增加人手;若會,預計在未來3年將會增設的職位數目及有關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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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植物護養工作現時分別由多個政府部門負責,政府會否指派某個部門或成立專責小組,統一處理全港綠化總綱圖計劃下種植的植物的護養工作;若會,詳情(包括所涉人手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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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完成制訂市區和新界的綠化總綱圖並逐步進行有關的綠化工程後,政府將有何跟進工作,以及會否擴展有關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根據《條例》在45個指定行業下註冊的學徒人數,以及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及行業分項列出(i)有關行業的學徒訓練期、(ii)首年接受訓練的學徒的工資中位數、(iii)最後一年接受訓練的學徒的工資中位數,以及(iv)目前有關行業的市場工資中位數;及
表一 年份: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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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條例》在非指定行業下註冊的學徒人數,以及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及行業分項列出(i)有關行業的工作簡述、(ii)有關行業的學徒訓練期、(iii)首年接受訓練的學徒的工資中位數、(iv)最後一年接受訓練的學徒的工資中位數,以及(v)目前有關行業的市場工資中位數?
表二 年份: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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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統計過去10年,把生產基地遷回本港的廠商人數,以及他們在港新開設的工廠數目;如有統計,按產品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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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政府有否專項政策,協助廠商留港發展業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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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政策及措施,協助本地新生代工業家在港發展業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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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研究把現有的工廠大廈升級,為現代化工業提供更多合適的廠房;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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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隨着本地工業式微,大部分工業人才已轉業、北移或退休,以致出現青黃不接,政府有否新政策及措施,培訓更多工業人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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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研究推出新措施,進一步推動本港工業的發展,例如推出優惠措施吸引廠商把工廠遷回本港;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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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主張發展多元化產業,包括創新及科技業,政府有否計劃制訂新政策及措施,協助培訓可配合發展高端科技產業的本地勞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在2013-2014學年,就讀於中學和小學的少數族裔學生的人數及其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學校類別(即(i)公營主流學校、(ii)直接資助計劃("直資")學校及(iii)特殊教育學校),列出該等人數的分項數字(以表一列出有關數字);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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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2013-2014學年,就讀於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的中學和小學的少數族裔學生的人數及其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學校類別(即(i)公營主流學校及(ii)直資學校),列出該等人數的分項數字(以表二列出有關數字);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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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2013-2014學年,受惠於當局為少數族裔學生提供的教育支援措施的學生人數,並按支援措施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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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2011-2012、2012-2013及2013-2014學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少數族裔學生的人數及其佔學生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學校類別(即(i)主流學校及(ii)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需要類別(即有肢體傷殘、視障、聽障、言語障、特殊學習困難及其他障礙)列出該等人數的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關數字);
表三 區議會分區: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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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有為少數族裔學生提供特別教育支援服務的中學和小學的名稱,以及當中哪些學校就此獲經常性撥款(按區議會分區分組列出);現時為少數族裔學生提供特別教育支援服務的機構名稱(按區議會分區分組列出);有關服務的詳情和現時的使用情況為何;政府有否計劃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少數族裔學生提供專門的學習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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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據悉部分少數族裔女學童的家長希望女兒可就讀女子學校,否則便會將女兒送回國就讀,當局有否了解有關情況及為該等女學童提供協助? |
(一) | 當局有何政策解決强積金受託人半壟斷市場的問題,以促使受託人及基金經理下調基金管理費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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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指出,強積金基金公司表現欠理想,其收取之基金管理費蠶食僱員供款,而某些強積金計劃經扣除管理費後,回報率出現負數,當局會否研究修訂有關法例,容許供款者將不少於法例規定的每月供款,不經受託人直接投資於管理費較低的指數基金(例如盈富基金),從而減低僱員須支付的基金開支;如會研究,細則為何及需時多久;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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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覆核涉嫌與國際金融中心("國金")大業主有利益轇轕的前政務司司長當年續租國金作為積金局辦公室的決定是否恰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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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現時積金局租用環球貿易廣場的租賃期及每月租金開支為何;積金局有何實際需要租用甲級商廈的地方作其辦公室;積金局會否把辦事處遷往租金較低的寫字樓,以減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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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報道指出,積金局聘用了近700名僱員(他們的平均年薪為40萬元,而5名最高級的行政人員每人的年薪逾$300萬),又共租用了4個辦公室,卻表示基於成效理由不會營運其建議推出的"核心基金"(即作為所有強積金計劃的劃一及低收費預設基金),當局有否評估積金局的薪酬及租金開支是否物有所值;會否要求審計署對積金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以確保該局沒有濫用公帑;如會,將何時提出要求;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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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意見認為現行強積金制度不合理,因為這個由有"橋王"之稱的前積金局行政總監提出的制度,只"保證銀行及基金公司賺錢",但"不能逼使連續10年輸錢的基金降低收費",以及無法保障僱員利益,而有學者建議政府應趁引入核心基金的機會,要求強積金受託人提供保證回報率為每年最少4%至5%的基金供僱員選擇,否則僱員可轉換受託人,或由政府提供保證回報率為每年4%至5%的核心基金,亦有學者建議政府將上述改革強積金建議連同香港大學榮譽教授向政府提交的全民退休保障計劃研究報告一併諮詢公眾,政府會否認真研究及盡快落實該等建議,以改革強積金制度? |
(一) | 上述報道的有關資訊是否由政府向有關傳媒發放;若否,為何政府沒有作出任何否認或澄清;若是,(i)向有關的傳媒發放資訊的政府消息人士的身份和所屬政府部門或決策局,以及他們公布的相關資訊的事實根據為何;(ii)政府就佔中委託外間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的詳情,包括要求進行調查的政府部門或決策局為何;以及(iii)政府選擇性地和以不具名方式向傳媒發布有關資訊的目的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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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甚麼情況下會以不具名方式向傳媒發布資訊;當局有否就這種發布資訊方式訂立規範和指引;有否分析和評估這種發布資訊方式造成的效果,包括政府被指操控傳媒,以及對被點名的個人或組織不公平等? |
(一) | 鑒於本人得悉,單位業主如曾安排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為其單位安裝鋁窗,在工程完成後的5年內可豁免強制驗窗,自計劃推出以來有多少名業主獲得該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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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樓齡少於10年的單位業主無須強制驗窗,但其他的單位業主在自行安裝新鋁窗的5年後便有機會被要求驗窗;政府會否檢討有關法例,把有關規定改為每10年驗窗一次,使法例的相關規定一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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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回覆本人就2014-2015年度開支預算的提問時表示,屋宇署自推行計劃至回覆本人期間,共收到6宗涉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懷疑違規的舉報個案,每宗個案的詳情及調查進度為何;屋宇署如何處理並非涉及屋宇工程問題的舉報(例如合謀定價);有否統計至今共收到多少宗關於驗窗但不屬屋宇署職權範圍的舉報,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轉介至其他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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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屋宇署有何方法杜絕關於驗窗並屬其職權範圍的違規事項(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跨大維修工程及報價等問題),以及相關工作有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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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單位業主反映,由於驗窗及監督有關工程服務的利潤不高,不少身兼工程師的合資格人士對提供該服務的興趣不大,以致業主難以聘得合資格人士進行有關工程,政府會否放寬成為合資格人士的所需資格及經驗,甚至為驗窗工程設立一套發牌制度,以增加市場上可提供有關服務的人員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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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屋宇署至今共接獲多少宗延期完成驗窗及有關修葺工程的申請,以及批准了當中多少宗;屋宇署就未有遵照驗窗法定通知提出了多少宗檢控,以及被定罪人士被法庭判處的懲罰為何﹖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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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獸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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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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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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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獸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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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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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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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加撥款(2013-2014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2. | 《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6月26日 隨立法會CB(3) 757/13-14號文件發出) | |||||||||||||||||
(《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4年6月30日隨立法會CB(3) 778/13-14(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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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 (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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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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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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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6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23/13-14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4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67/13-14號文件發出) | |||
(擬議決議案的表決安排已於2014年6月30日隨立法會CB(3) 770/13-14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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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4年6月16日訂立的 ─ | ||
(a) | 《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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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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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及III,並已於2014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35/13-14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