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5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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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令》 | 52/2016 |
2. | 《2016年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修訂)規例》 | 53/2016 |
3. | 《2016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 | 54/2016 |
4. | 《商船(安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例》 | 55/2016 |
5. | 《2016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訂)規例》 | 56/2016 |
6. | 《2016年電訊(傳送者牌照)(修訂)規例》 | 57/2016 |
7. | 《2016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58/2016 |
8. | 《2016年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 | 59/2016 |
9. | 《2016年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修訂附表)公告》 | 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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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5號 | - | 財務匯報局
2015年報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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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6號 | - | 語文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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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3年,警方在日間及夜間就違例泊車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警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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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目前每個政府擁有的公眾停車場的下列資料:(i)地址、(ii)負責管理的政府部門、(iii)開放時間,以及(iv)每類泊車位的數目、收費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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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i)目前私營公眾停車場的總數,以及(ii)每個停車場的每類泊車位的數目、收費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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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當局有否定期按《規劃準則》所訂標準檢視各地區各類泊車位的數目,以及各地區內各項公共設施所提供的泊車位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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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新建政府設施內的多層地面/地底公眾停車場的地址及其提供的公眾泊車位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對於把新建公共設施/政府建築物內的泊車位全日24小時開放予公眾使用是否可行,當局有否計劃進行研究及公眾諮詢,以紓緩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鼓勵本地製作人製作具質素的電視劇或電影,並到本地風景優美的地點(例如西貢、大浪西灣等)取景,透過在外地播放該等作品以收宣傳有關旅遊景點之效;若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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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研究如何發揮香港電視業及電影業與旅遊業的協同效應,以開拓新經濟產業;若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設有育嬰間的公共場所數目,以及過去3年每年的新增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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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設有育嬰間的政府物業數目,並按物業類別及所處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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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是否所有公立醫院均設有24小時開放的育嬰間;如答覆是如此,平均每間醫院設有多少個育嬰間;如答覆屬否,醫院管理局會否在每間公立醫院設置育嬰間;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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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在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商場,以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旗下商場和車站內設置的育嬰間總數及按年增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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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在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作業備考,並提供誘因以鼓勵公共場所的業主或發展商在轄下場所設置育嬰間;當局會否考慮立法規定新建商業樓宇及公共場所須設置指定面積的育嬰間及哺乳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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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員巡查商業樓宇及公共場所時,有否同時巡查該等物業內的育嬰間,以確保有關設施符合《在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作業備考及《育嬰間設置指引》所訂標準;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巡查期間發現有關設施不符合標準的個案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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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參考海外經驗,盡快制訂政策及措施,保障產婦的權益(包括以母乳餵哺嬰兒及放取更長產假等權益),為婦女提供更佳的照顧嬰兒條件及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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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未來3年,當局有何措施推廣私人及公共場所設置更多育嬰間和改善育嬰間的設施,以及帶動母乳餵哺和尊重母乳餵哺的社會風氣;該等措施所涉的開支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上述5個港鐵站各自的(i)出入口及(ii)月台的設計人流量上限分別為何;過去5年,每年該等車站各自的平均每日上午及下午最繁忙一小時的(iii)車站出入口實際人流量及(iv)月台實際人流量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若未能提供該等數字,為何政府於2012年5月9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卻可提供有關的人流數字,以及政府現時如何監察港鐵站的人流情況,以便在有需要時要求港鐵公司採取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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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港鐵公司在突發事故以外的情況下於上述5個港鐵站實施往月台乘客人流管制措施的次數,並按日期及車站名稱、實施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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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港鐵公司採取了甚麼新措施,以紓緩上述5個港鐵站的擠迫問題,並列出每項措施(i)所涉車站名稱及出口編號、(ii)開始實施日期、(iii)詳情,以及(iv)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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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上述市建局與港鐵公司的商討有否包含紓緩觀塘站擠迫問題的研究;若有,詳情及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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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關政府部門、港鐵公司及市建局有否就港鐵觀塘站及其他4個車站未來10年的預計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若有,詳情分別為何,以及政府及港鐵公司有何措施應付觀塘區重新發展及轉型所帶來的乘客增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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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政府表示,起動九龍東辦事處正與路政署合作,就於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附近興建一條新行人天橋進行顧問研究,以及路政署已開展有關順業街、勵業街及巧明街改善建議的技術可行性研究,該兩項研究的詳情、預計完成日期,以及預計展開及完成有關工程的日期分別為何? |
(一) | 除營商前景被看淡的零售業外,政府有否研究4大產業(即金融、物流、旅遊及專業服務)在現時及來年的營商指數;如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該等營商指數有否出現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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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本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各項為各行業推行的紓困措施是否足以協助企業度過經濟低潮;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財政司司長會否推出更多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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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經濟不景氣對新畢業生所帶來的衝擊,以及新畢業生因就業困難而產生對社會不滿,會如何影響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結果;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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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檢討全日制大專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延長還款期或寬免貸款利息,以減輕新畢業生的財政負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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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樓價自去年9月逐步回落,當局會否考慮撤銷各項辣招及減免地租,以減輕有意置業及營商人士的經濟負擔;如會,詳情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2014年1月至今,公立醫院每年接獲跳彈床受傷個案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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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商戶須否申領特定牌照以經營彈床樂園;若須要,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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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名教練已考獲政府認可機構頒發的彈床教練證書;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否向該等教練發出指引,以確保跳彈床人士獲得適當的安全指導,從而把他們受傷風險降至最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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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多宗跳彈床受傷個案發生,當局有否檢視彈床樂園的安全規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要求該等場地必須有已考獲急救資格證書的人員駐守,以確保當有意外發生時,傷者可即時獲得初步急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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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跳彈床活動涉及公眾安全,而英國規定彈床樂園的經營者須領有相關牌照及遵守有關規定,政府會否仿效英國的做法,立法規管彈床樂園的經營事宜,以保障消費者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本人在上述會議動議一項議案,要求當局重新考慮改為發出劃一高門檻牌照,而該議案雖未獲通過但有5位委員贊成,當局如何回應本人的議案,以及如何對待某些持份者對擬議牌照制度提出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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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動物權益團體擔心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規例會削弱本會的監察職能,當局會否考慮以"先審議後訂立"程序修訂該規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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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表示已預留額外資源和人手,以應付新規管架構實施後的執法工作,有關的資源和人手的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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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定期檢視人手分配的情況,以確保有足夠人手,在處理現行保障動物權益的工作的同時,可應付新規管架構實施後的額外執法工作? |
(一) | 警方自通報機制實施以來接獲的通報中,(i)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數,以及他們當中(ii)其後向香港政府求助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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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香港居民當中,(i)其後在內地被判囚及服刑的人數,以及(ii)被判處的最長服刑年期為何,並按他們干犯的罪行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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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第(二)項所述的香港居民當中,(i)現時仍在內地服刑的人數,以及(ii)因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判囚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被判處的服刑年期以表三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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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自通報機制實施以來接獲多少名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通報,並按死亡原因以表四列出分項數字?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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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5年,當局分別就多少宗涉嫌違反第163章第30(1) (b)條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和提出檢控;在該等個案當中,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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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有否主動檢視各類貸款廣告有否違反該條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有評論指平機會主席的委任機制不符合聯合國通過關於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以致平機會的獨立性及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的能力受質疑,而有多個聯合國公約機構曾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一個法定、獨立、自主和具廣泛職權的人權委員會,政府會否重新考慮該建議;如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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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平機會分別於1999年及2011年向政府提交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條文的建議,政府就落實該等建議的工作進展為何(按條例及建議以表分項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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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平機會經全面檢討上述4項條例及進行公眾諮詢後,已於本年3月29日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政府會否採納平機會在意見書中提出的73項建議,並就有關建議修訂法例及進行公眾諮詢;如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分別由上述3家進口代理輸入的活豬數量(按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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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分別由上述3家進口代理輸入的活豬的平均拍賣價(按表二列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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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上述3家進口代理向內地收購活豬的(i)平均收購價格,以及(ii)當中收取的佣金分別為何(按表三列出);如沒有有關數字,原因為何;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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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檢討開放市場及引入競爭對本港活豬供應及價格的影響,以及為何活豬價格沒有下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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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港的3間屠房(即上水屠房、荃灣屠房及長洲屠房)現時的營運商名稱,以及他們的營運服務和管理合約的屆滿日期分別為何;當局有否檢討屠房現時營運方式是否導致豬肉零售價格未能回落的原因之一?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為2至3歲幼兒而設的全日制服務名額及使用率,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如何計算出該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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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措施確保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為2至3歲幼兒而設的全日制服務名額,足以滿足需求,以及有關措施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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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免費幼稚園教育政策的推行對為0至3歲幼兒提供的照顧服務有何影響,包括在服務名額、人手及收費等方面;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的堆填區污水處理程序,以及排放水須符合的水質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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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採用甚麼工作程序及動用多少人手及其他資源,監測上述承辦商處理堆填區污水;當局有否評估是否人手不足、有公職人員辦事不力,還是行政程序出錯,以致未能發現承辦商作出上述的違規行為;如有,有關詳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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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研究上述的違規行為對附近水域的漁業資源有何影響,以及對有關漁民、養魚戶及持份者帶來多少損失;如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當局將如何補償該等人士蒙受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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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來自上述承辦商管理的各項堆填區污水設施的排放水樣本的水質數據,以及該等堆填區附近海水監測站錄得的水質數據(包括無機氮及非離子氨氮濃度)的詳情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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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負責管理各個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涉及堆填區、發電廠及其他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公私營機構的名稱、有關的排放水容量,以及排放水樣本的水質數據為何(按設施名稱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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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漁民反映香港水域水質近年轉差,令魚穫減少,而當局除了監察過度捕魚行為及海事工程破壞生態環境外,有否研究過去3年,本港各水域的漁業資源的情況為何(按水域列出),以及污染物超標的排放水是否漁業資源日益減少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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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3年,當局有否發現排放水的樣本的污染物濃度足以導致魚類中毒死亡或不宜供人食用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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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當局會否加強監察上述承辦商處理堆填區污水的工作,以及會否檢討監察排放水水質的程序,以免同類事件發生,從而保護漁業資源? |
(一) | 鑒於有報道指出,香港有機資源中心進行調查後發現,有菜檔未經該中心許可展示其有機認證標誌,亦有商販展示無效的認證證書,以便把非有機蔬菜冒充售價較高的有機蔬菜出售,當局會否加強打擊該等濫用認證標誌及證書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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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指出,現有法例未有界定何謂"有機食物",而有機產品的認證制度亦不透明,當局會否考慮檢討有關法例,以規管有機產品的種植、認證及銷售系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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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消委會認同食物中鉛的最高准許濃度有收緊空間,並建議當局參考世界各地食物中金屬含量相關的法例,考慮修訂本港法例,以加強食物安全,當局會否考慮該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10年每年患有(i)近視、(ii)散光及(iii)近視及散光的學前兒童、小一學童及小學畢業生的人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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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每年患有近視及/或散光的小學生平均近視及散光的度數分別為何;當中近視度數為600度或以上("深近視")及散光度數為200度或以上("深散光")的學生人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過去10年,每年確診患上由深近視或深散光引發的各類眼科疾病的學童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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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改善學生健康服務中心提供的視力檢查;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加入散光測試;當局有何措施使學童更注意視力健康,以及支援患有深近視、深散光或各類眼科疾病的基層學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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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為全港合資格學童進行全面的視力普查,並推行更佳的護眼教育,避免學童視力問題惡化;如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在2014及201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公立醫院病人,經臨牀診斷為適宜出院後3個月或以上仍然留院,並按該等病人的年齡及情況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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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所述病人按滯留醫院的原因分類的人數;他們當中有多少人現時仍然留院,並按他們被診斷為適宜出院的年份列出分項人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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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院管理局或有關的政府部門目前採取哪些措施協助滯留公立醫院的病人盡快出院,以及過去兩年的開支為何;第(一)項所述的病人當中,至今有多少人在該等措施協助下已經出院或已落實出院日期? |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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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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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 |||||||||||||
毛孟靜議員、陳偉業議員、陳志全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何俊仁議員、黃碧雲議員、范國威議員、黃毓民議員、張國柱議員、張超雄議員、梁國雄議員、李卓人議員、何秀蘭議員、葉建源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6年4月19日及5月10日隨立法會CB(3) 532/15-16及CB(3) 575/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6年4月19日、5月3日、5月4日及5月10日隨立法會CB(3) 536/15-16、CB(3) 561/15-16、CB(3) 565/15-16及CB(3) 576/15-16號文件發出)) | |||||||||||||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 |||||||||||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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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 : | 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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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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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5/15-16號文件發出) | |||||||||||||
3. | 《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4. |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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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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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 |||||||||||||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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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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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2/15-16號文件發出) | |||||||||||||
7. | 《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6/15-16號文件發出) | |||||||||||||
8. | 《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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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4/15-16號文件發出) | |||||||||||||
9. | 《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3/15-16號文件發出) | |||||||||||||
10. |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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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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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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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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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543/15-16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
2.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
3.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
4.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 |
5.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 : | 吳亮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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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 ||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 : | 梁美芬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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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
2.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
3. |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i) |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 ||||
(ii) |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 ||||
(iii) | 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 ||||
(iv) |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 ||||
(v) |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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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i) | 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 ||||
(ii) | 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 ||||
(iii) | 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 ||||
(iv) |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 ||||
(v) |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 ||||
(vi) |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 ||||
(vii) |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 ||||
(viii) |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 ||||
(ix) |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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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