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4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118號-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5-2016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第119號-製衣業訓練局
2015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120號-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121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六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6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六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財務委員會審核2016至2017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第五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報告
(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7.議事規則委員會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8.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9.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10.《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

11.發展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工商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人力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財經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亮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福利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柱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衞生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家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教育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交通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盧偉國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工業大廈(下稱"工廈")的單位被改作各類用途。上月九龍灣一幢舊式工廈內數層單位發生四級火警,大火焚燒多日才被撲熄,並造成多名消防人員傷亡。當局表示,由於有關單位被分間為數以百計的迷你倉,布局十分複雜,而且各迷你倉均被鎖上,所以滅火困難。該宗火警令人關注工廈的消防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對舊式工廈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的次數,以及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數目;

    (二)會否盡快制訂指引,對舊式工廈的迷你倉的布局、間隔物料、存放物品種類、基本消防設施等進行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在參考外國經驗後修訂有關法例,規定工廈的擁有人、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須定期安排為有關樓宇進行火警風險評估,而該等評估在指定情況下須由註冊消防工程師進行,以便當局在確認樓宇符合規定後發出消防安全證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2. 梁國雄議員問:


現時,各裁判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下稱"被拘留人士")的膳食主要由附近警署的食堂供應。本人近月收到不少投訴,指該等食堂供應的外賣飯盒不夠熱和不潔,以致有人進食後感到不適。當局回覆本人有關九龍城警署食堂的查詢時表示,根據《食物業規例》第4條的規定,"食物業"一詞不包括 "工作場所內專供受僱於該處的人使用的食堂",因此有關的食堂無須持有食物業牌照。然而,有意見指出,被拘留人士並非受僱於九龍城警署,因此該食堂向九龍城裁判法院內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可能違法。另一方面,當局表示被拘留人士獲有關部門同意後,可要求由親友以自費方式安排由外間食肆向其供應膳食,而該等膳食須經相關部門進行保安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持有食物業牌照的食肆(下稱"持牌食肆")所供應的食物須符合食物安全標準,當局會否考慮改由持牌食肆向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政府漠視該等人士的權利;

    (二)當局會否考慮改由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包括九龍城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向所在裁判法院內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現時是否每一所裁判法院均設有持牌食肆;若否,當局會否立即進行公開招標工作,以甄選承辦商在未設有持牌食肆的裁判法院內開設食肆;及

    (三)鑒於有被拘留人士的親友向本人反映,有駐守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警員拒絕把他們在該裁判法院內持牌食肆購買的食物,轉交被拘留人士,現時親友申請向被拘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程序為何,包括審批申請的方法、準則和部門;當局會否簡化該程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毛孟靜議員問:


據報,教育局將由本年起,在暑期開辦幼稚園教師普通話課程。有幼稚園校長表示,以興趣班形式向幼童教授普通話應不會引起問題,但如把普通話定為正式的課程內容,則會為師生和家長帶來壓力,而且幼童同時學習多種語言未必是理想的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計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以加入普通話課程;如有計劃,理據及推行時間表為何;

    (二)有否自行或委託學者進行研究,學習粵語、英語及普通話的幼童在學習進度及其他方面的發展,與只學習粵語及英語的幼童如何比較;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少數族裔幼童的家長表示,他們的子女現正學習3種截然不同的語言或方言(即母語、英語及粵語),如再加一種語言(即普通話),該等幼童未必應付得來,當局會否向少數族裔幼童提供更全面及有實效的學習支援,以協助他們學好各種語言;如會,支援措施的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4. 楊岳橋議員問: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今年的工作重點包括:"跟蹤研究香港《基本法》......、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加強'一國兩制'、 《基本法》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早前表示,明年將是香港回歸20周年,因此是時候對《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的實施作檢討。另一方面,有本港居民要求檢討《基本法》,以期真正落實"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原則。該等居民不滿某些《基本法》條文窒礙真正落實高度自治,他們亦對《基本法》就香港在2047年後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等制度欠缺清晰描述表示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主動向有關方面了解並告知本會,人大常委會及基本法委員會就《基本法》的實施進行的檢討的詳情,包括時間表、檢討範圍、諮詢方式等;

    (二)鑒於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下,行政長官在修訂《基本法》一事上有角色,特區政府有否計劃主動檢討《基本法》,以及設立渠道供本港居民參與其事,並把他們的聲音傳達中央及基本法委員會,以供其檢討《基本法》時作參考;及

    (三)會否考慮公民黨的建議,在本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完結後,召開由特區政府主持的港是會議,檢討《基本法》及處理當前特區管治的主要危機,並邀請中央的代表列席,以及特區社會各界的代表和不同政見人士參與該會議;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5. 陳婉嫻議員問:


香港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由2004年的約19萬元,上升六成至2015年的31萬元。然而,同期實質工資指數在2004年3月見底後,11年來只微升半個百分點,反映打工仔女未能分享到經濟成果。此外,有評論指出,由2009年至2015年,累計通脹率約為百分之二十三,打工仔女在收入停滯不前的情況下,需面對生活開支有增無減,生活質素因此下降。另外有評論指出,政府制訂政策時偏重商界利益而漠視勞工權益,而高地價政策導致店鋪和辦公室租金高昂,不利各行業發展,亦扼殺小企業的生存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政府重商輕工的評論是否有理據;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政府會如何扭轉該情況,例如會否引入累進利得稅、資產增值稅等,以達致財富重新分配,讓打工仔女及基層家庭分享到經濟成果;

    (二)會否全面檢視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法例,以及制定標準工時等勞工法例,使打工仔女享有應得的勞工權益和保障;及

    (三)有否研究如何創造更多職位和擴闊小企業的生存空間,為打工仔女和小企業東主創造向上流動的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6. 田北辰議員問:


上月28日及29日,在青葵公路及青朗公路分別發生兩宗涉及工程車輛的嚴重交通意外,共造成修路工人3死3傷。此外,有駕駛者把深宵時分在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工程的車輛稱為"公路殺手",因為駕駛者一不留神便可能發生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涉及工程車輛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每宗意外的詳情(包括發生日期和時間、死傷人數等);

    (二)現時監管道路工程承辦商在公路上作業的法例及指引的詳情;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承辦商有否嚴格遵守該等法例及指引,以及違規承辦商會受到甚麼處分;及

    (三)鑒於近年發生多宗涉及道路維修工程的交通意外,當局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的法例和經驗,全面檢討監管該等工程的法例及指引,以保障修路工人及駕駛者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梁家傑議員問:


本港部分舊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例如九龍灣啟業邨)的單位設有開放式露台。過往有不少該等屋邨的居民自行安裝鋁窗,為放置了煮食用具和電器的露台及廚房遮風擋雨。自《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2010年全面實施後,公屋居民須事先取得房屋署("房署")的"原則上批准書"方可進行安裝窗戶工程,而有關工程須符合有關條例對房間的天然照明和通風的規定。房署在2014年表示,約有6萬多個舊型公屋單位在安裝露台窗戶後,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受影響公屋單位")。因此,房署不會批准居民在該等單位露台安裝窗戶。房署建議有關居民在露台使用非固定的防風板、防雨擋或膠簾,但有居民表示,該等裝置未能有效阻擋風雨和寒流,而且露台濕滑容易導致電器短路起火和居民滑倒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關於天然照明及通風的法律規定的立法原意為何;有否檢討該等規定是否仍切合時宜;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二)受影響公屋單位現時的數目,並按屋邨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房署於2014年回覆本人的查詢時表示,該署及屋宇署仍繼續就住戶能否在公屋單位露台安裝窗戶的事宜進行商討,有關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四)除了放置防風板等裝置外,房署會否向居民建議更佳的阻擋風雨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單仲偕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截至(i)2014年4月1日、(ii)2015年4月1日,以及(iii)2016年4月1日,已估價物業根據其按月計算的應課差 餉租值劃分的數目、百分比,以及累計百分比分別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逐年列出)?

截至__________年4月1日

按月計算的應課差餉租值
(元)
已估價物業
數目百分比累計百分比
5,000以下   
5,000至10,000   
10,001至20,000   
20,001至30,000   
30,001至40,000   
40,001至50,000   
50,001至60,000   
60,001至70,000   
70,001至80,000   
80,001至90,000   
90,001至100,000   
100,001至120,000   
120,001至140,000   
140,001至160,000   
160,001至180,000   
180,001至200,000   
200,001或以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李卓人議員問:


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先生在失蹤近8個月後於上月14日回港,並在兩日後召開記者會,公開交代他在內地被內地當局拘留的情況。林先生又透露,有兩名屬中央專案組的內地人員陪同他回港,並要求他將載有書店賣書紀錄的電腦硬碟帶回內地,以及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定時向他們報告在港行蹤。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上月20日表示,會以書面向中央反映港人對銅鑼灣書店5名股東或職員失蹤事件的關注和顧慮,以及檢討和改善現行《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並在有需要時派員到內地跟進有關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上述兩名陪同林先生回港的內地人員的身份,以及他們持哪類簽注入境;

    (二)有否評估,內地人員在港監視懷疑觸犯內地法律的港人及搜集涉案證據,是否屬於跨境執法、跨境執行職務或違反逗留條件;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以甚麼方式跟進和追究;及

    (三)鑒於有市民極度關注這宗內地執法人員懷疑跨境在港執法的事件,並表示如該事件屬實,便意味內地當局摧毀了一國兩制,行政長官會否考慮親身前往北京,直接與中央跟進此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王國興議員問:


關於委任工會或僱員組織的代表為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當中,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的人數及比例為何(以下表列出);

    諮詢及法定組織名稱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
    人數比例
       

    (二)過去5年,當局邀請相關的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加入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詳情(以下表列出);及

    諮詢及法定組織名稱工會或僱員組織名稱接受邀請的人數不接受邀請的人數
        

    (三)有否制訂委任相關的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加入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非官方成員不包含該類代表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在執行其職能時,如何得悉相關行業僱員的意見;會否規定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當中,必須有若干名及比例的成員屬該類代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黃國健議員問:


近日環球經濟出現不少負面消息,例如英國公投決定脫離歐洲聯盟、歐元區債務水平高企、美國已踏入加息周期、內地經濟增長持續放緩等。有評論指出,面對該等外圍不利因素,屬外向開放型經濟體的香港難以獨善其身,本地經濟已出現下行趨勢,就業前景難言樂觀。財政司司長今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時指出,未來一年本地經濟情況存在不少風險,因此當局"需要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提振經濟,支持本地企業,保障市民就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哪些行業在過去4季的失業率均高於整體失業率;當局去年採取了哪些針對該等行業的紓困及穩定就業率的措施;

    (二)當局主要參考哪些數據,以評估本地經濟的下行風險;當局在何種情況下會決定採取提振經濟的措施,以及有關措施的詳情;及

    (三)面對當前不明朗的經濟前景,當局短期內會否推出新措施,支援本地企業渡過經濟難關及保障就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蔣麗芸議員問:


隨着近年新興的三維("3D")打印技術日趨普及,已掌握該類技術的人才需求殷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在優質教育基金下設立3D打印技術專項資助計劃,讓學校通過簡單的申請手續可獲得資助,以購置有關器材、培訓教師等,以便向學生提供有關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開辦持續進修課程,讓在職教師掌握3D打印技術的專業知識及教學技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聯同有關業界舉辦講座、工作坊、學界比賽等課外活動,以提高學生學習3D打印技術的動機,以期將來把3D打印技術納入學校的正規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何俊賢議員問:


有漁民向本人反映,他們近年面對不少問題(例如海上消防設備及避風塘泊位均不足),令他們蒙受經濟損失並危害他們的生命財產,漁業發展亦因而受到影響。例如,當局沒有就消防處於去年用頗長時間才派出滅火輪到達筲箕灣避風塘滅火一事進行專項檢討。另一方面,海事處就避風塘規劃進行的檢討預計在今年中完成,但至今仍未公布檢討結果及交代有關的細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表示由於海面面積大、船隻分布範圍廣泛及流動性大,以及缺乏類似陸上地區的風險指數作參照,所以難以制訂個別水域適用的滅火輪目標召達時間,當局會否研究為位置固定的避風塘及水上設施制訂目標召達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消防處、水警及海事處現時如何就滅火及救援工作進行合作及協調;

    (二)鑒於為海上滅火工作設置的消防設備失靈的事故時有發生(例如過往駐守長洲的三號滅火輪曾因故障而需調派一艘駐守中環的滅火輪前往長洲救火,以及消防船的水泵損壞的事故),當局對該等消防設備進行例行檢查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增撥資源,加強有關的檢查和維修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俗稱"禁拖")的法例實施後,有不少漁民將漁船改造為較大型船隻以進行遠洋作業,但該等船隻因過長而不獲准進入某些避風塘,並被迫停泊在較遠的避風塘,因而增加不必要的開支及時間,而該等漁船只能申請進入避風塘許可證(俗稱"超長紙")以進入有關避風塘卸下漁穫及為漁船補給,但超長紙的申請手續繁複,當局在進行上述的檢討時,有否研究如何協助超長的漁船解決停泊問題,以及有否考慮簡化超長紙的申請手續;

    (四)鑒於近年遊艇及其他船隻數目上升加劇避風塘泊位不足的問題,因停泊問題而起的爭執時有所聞,而且船隻密集停泊使避風塘內的航道變得狹窄,令意外容易發生和救援工作受阻,當局在進行上述檢討時,有否研究解決避風塘泊位不足的措施;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五)鑒於現時有不少小型漁船因牌照限制及容易與其他船隻碰撞等問題未能在避風塘停泊,以致需要停泊在長洲避風塘的外圍及青山灣防波堤等地方,而有關漁民只能採用危險的方式(例如攀扶岸邊大石或自製橫水渡和浮台)上落漁船,當局會否考慮為小型漁船設置上落碼頭的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陳偉業議員問:


據本人了解,當局近年在郊區種植頗多本土品種的樹木,但當中有不少樹木在種植後不久便枯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政府每年種植的樹木總數,以及當中分別屬外來及本土品種的數目為何;

    (二)在第(一)項所述的樹木中,現已枯死的樹木數目(並按樹木品種及枯死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會否考慮改變種植本土品種樹木的方法,以增加其存活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5. 張國柱議員問:
(譯文)

死因裁判法庭最近審理一宗5歲智障男童吞服甲基安非他明後死亡的虐待兒童案件。該案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關於保護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涉及父母濫藥的個案的詳情,包括:

    (i)過去5年,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孕婦人數;

    (ii)過去5年,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處理的個案中,有關兒童的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個案宗數;就該等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及個案的最新情況;

    (iii)現時有多少名兒童正接受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照顧,而其父母證實為藥物濫用者;

    (iv)去年就保護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中,分別有多少次有和沒有醫生、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出席;

    (v)如兒童的父母或照顧者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該個案在現行法例下是否會被界定為虐待兒童個案;現時有何政策和制度保護在該等情況下生活的兒童;當局如何界定和評估父母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承受的風險水平;相關評估結果對當局將採取的跟進行動有何影響;

    (vi)鑒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在研究有關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的課題,該委員會會否考慮在進行有關工作時為"虐待兒童"定下法律定義;

    (vii)除了在現行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機制下採取跟進行動外,政府會否就上述虐待兒童個案進行全面和獨立的個案覆檢;

    (viii)鑒於世界衞生組織於2009年公布的"鴉片類藥物依賴的社會心理輔助藥理治療指引"指出,當一個人的濫用藥物行為對其他人構成風險,該考慮因素可凌駕於他/她選擇是否參與治療的自由,政府有否計劃探討對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及孕婦實施強制戒毒;及

    (ix)政府如何統籌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應對現時父母濫用藥物的問題;

    (二)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詳情,包括:

    (i)社會福利署("社署")、社會服務機構及公立醫院自本年1月至今的每月及過去5年的每年分別就虐待兒童的關注接獲的電話、書面轉介及內部轉介的個案宗數(按關注的主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ii)在今年首季及過去5年,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個案經理接獲的轉介個案宗數,以及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次數;

    (三)有關照顧或保護令的詳情,包括:

    (i)過去5年,多專業個案會議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次數;

    (ii)過去5年,社署署長分別多少次因應和並非因應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建議,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及

    (iii)政府會否考慮對濫用藥物的父母實施強制戒毒治療,作為將其子女交回他們撫養的先決條件;及

    (四)有關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住宿照顧服務")(院舍及非院舍的照顧)的詳情,包括:

    (i)現時有多少名兒童已獲頒布照顧或保護令,而相關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亦已達成共識,認為該等兒童應與其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分開,但因缺乏宿位而仍與其父母生活;

    (ii)現時供兒童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各類照顧中心的名額,包括緊急住宿照顧、兒童之家、緊急寄 養、寄養、男童/女童院、男童/女童宿舍、兒童院、留宿幼兒中心及其他類別照顧,以及現時使用該等名額的兒童數目(按該等兒童的特別需要、健康狀況及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 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iii)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為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制訂長遠計劃,以及現時有多少名該等兒童已獲制訂長遠計劃;

    (iv)現時有多少名兒童的長遠計劃包括家庭團聚及領養的方案;

    (v)在過去5年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中,分別有多少名兒童一直接受照顧至18歲、已被領養、轉往其他類別的照顧服務及已交回其家人撫養;

    (vi)現時兒童輪候各照顧中心名額的平均時間(按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vii)現正接受院舍照顧的5歲以下兒童的數目,以及他們已接受照顧多久;

    (viii)現時輪候院舍照顧(緊急及非緊急照顧)的兒童數目,以及他們已在輪候名單上輪候多久;及

    (ix)就有子女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而長遠計劃建議該等子女與家庭團聚的父母而言,(a)有定期、(b)有非定期及(c)沒有與子女接觸的父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由2017-2018學年起,將落實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循多方面提升教育質素。有關措施包括為錄取8名或以上非華語學童的幼稚園提供額外資助,金額與一名幼稚園教師的建議薪酬相若(約為每月25,000元),讓"幼稚園可為教師提供更多人力支援及專業培訓,以制訂有效策略,協助非華語學童以中文學習,從而為進入本地小學學習奠定基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幼稚園申請上述額外資助的程序及時間表為何;是否由幼稚園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二)教育局如何評核每所獲發額外資助的幼稚園有否善用資助,以確保達致有效改善非華語學童學前教育的目的;

    (三)公眾可循哪些途徑得知(i)各幼稚園有否獲批額外資助、(ii)獲批額外資助的幼稚園如何運用資助,以及(iii)提供額外資助措施的成效;及

    (四)鑒於在現時的質素保證架構下,幼稚園須接受質素評核,教育局有否計劃提供各幼稚園的《質素評核報告》英文本,讓非華語學童的家長可閱覽有關的評核結果,以期達致"推動幼稚園持續發展,並向家長及社會問責"的目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7. 林大輝議員問:


上月,九龍灣一幢工業大廈("工廈")內數層已分間為迷你倉的單位發生四級火警,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令各界再次關注3類樓宇(即舊式工廈、商業大廈和住宅樓宇)和迷你倉的消防安全隱患。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展開跟進工作,包括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對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進行巡查,審視該等處所有否違反現行法例的規定。該等部門在首月會巡查位於86幢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工廈內的154個迷你倉單位,而在其後一個月會巡查另外259幢工廈內的487個迷你倉單位。據報,發生火警的迷你倉單位早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消防規定的前科。此外,有傳媒發現有人在設於工廈並有獨立電錶的迷你倉內居住,但該等處所布滿消防陷阱,包括逃生門被鎖上、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及通道狹窄等。有評論指出,單靠加強巡查不能夠解決設於舊式工廈的迷你倉的消防安全問題。除非獲迷你倉租用人配合,消防人員根本不能巡查已被鎖上的迷你倉。因此,迷你倉可能已成為危險品倉,但當局目前並無對策,故消防安全隱患不可能消除。另有本會議員認為,跨部門工作小組應研究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直接把樓齡逾30年的舊式工廈納入該條例的規管範圍,或研究制定《迷你倉條例》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幢上述3類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樓宇用途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立法強制上述3類樓宇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樓宇當中,有多少幢的天台未能承載自動灑水系統需配備的消防水缸的重量,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研究水缸設於樓宇的其他地方(例如地底)是否技術上可行;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四)是否知悉除了天台承載力不足問題外,第(一)項所述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如何跟進因技術問題而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並向有關業主提供協助,以確保該等樓宇的消防安全;

    (六)會否立法規定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安裝及購置其他防火設備(例如乾花灑系統、固定滅火裝置、固定滅火泵、手提滅火器材等);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分別遭警告、起訴、釘契(即遭當局把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遭警告、起訴、釘契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九)在第(八)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有關的經營者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並獲屋宇署確認已完成工程的個案數目為何;有多少宗個案沒有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以及是否知悉原因為何;有否及如何進一步跟進該等個案;

    (十)鑒於現時迷你倉大多被租用人鎖上,當局在巡查時如何得悉迷你倉內有否存放危險和易燃物品;

    (十一)除了要求迷你倉經營者採取措施,防止租用人在迷你倉存放危險品外,當局有何其他方法防止迷你倉成為危險品倉;是否知悉香港有哪些地方可以讓市民合法地存放危險品;

    (十二)當局在巡查時發現有人在迷你倉居住後會如何執法;過去5年,有否發現該等個案;若有,有否向有關經營者提出起訴;若有,詳情及個案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三)過去5年,有關的政府部門就迷你倉進行的常規和突擊的巡查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否發現違規個案;

    (十四)有否檢視現時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足夠人手,應付巡查及跟進迷你倉的額外工作;若有檢視而結果為否,會否增加有關人手;若沒有檢視,原因為何;

    (十五)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就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進行巡查的工作流程為何,以及該等部門如何互相協調;

    (十六)對於在巡查時發現迷你倉有違例情況的個案,當局會如何對有關經營者施加懲處;會否提高現行條文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七)何時會向本會提交規管迷你倉的具體建議,以及有否立法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八)會否考慮設立"大廈消防安全維修資助計劃",資助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安裝及維修大廈消防安全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8. 謝偉銓議員問:


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是國家近兩年提出的跨國經濟合作概念。行政長官於今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會成立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及一帶一路辦公室,分別負責制訂香港參與一帶一路的策略和政策,以及推動相關的研究工作。有企業主管向本人反映,香港是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亦享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因此政府應積極推動各界發揮本地優勢,把握一帶一路的機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一帶一路涉及60多個國家及地區,當中不少是新興國家,當局有否就該等經濟體的背景,包括營商環境、市場潛力、投資風險等進行研究,並向有意拓展新興市場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提供有關的研究結果以供參考,增強它們作出投資的信心;有何措施主動協助中小型企業把握一帶一路的機遇,促使有關行業的發展,做到政府所說的"弄大個餅";

    (二)會否制訂恆常的措施,向在一帶一路經濟體遇上商業或法律糾紛的本地企業提供適切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指出,基建是一帶一路發展機遇的重要一環,因此會帶動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而有不少一帶一路經濟體在道路網絡等基建設施、住房及城市規劃方面極待改善,但最近有本地建築公司、顧問公司及承建商因經濟不景而縮減人手或減薪,政府會否主動協助本地專業界別投入一帶一路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讓已達國際水平的本地專業人才發揮所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當局不時接獲市民對健身中心的投訴,包括以高壓手段推銷會籍或健身服務長期合約。早前有調查發現,逾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曾被健身中心職員游說購買會籍,而當中近六成半曾被該等職員施壓,因而感到不愉快、難堪甚或受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生效以來,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健身中心以不良營銷手法推銷服務的投訴,以及向健身中心或相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有否進行宣傳及教育工作,向健身中心職員講解該條例的內容及作出違例行為須負上的刑事責任;若有,已舉辦的講座或活動的次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檢討上述條例能否有效杜絕健身中心職員採用不良營銷手法,以及減低他們犯法的機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加強規管健身中心,例如成立監管機構,負責實施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的發牌制度,並規管他們採用的營銷手法,以增加健身中心服務的透明度、專業性及聲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加強向市民宣傳,在遭到健身中心職員以不良營銷手法游說購買服務時,應如何應對;會否加強向市民推廣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健身室,以及為該等健身室增添健身器材,以吸引市民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駕駛考試路試的輪候時間近期越來越長,例如在港島應考私家車路試的輪候時間為92曆日,而在九龍及新界則為231曆日。該等輪候時間較運輸署所作服務承諾的目標(即82曆日)長得多。另一方面,據悉商用車輛(包括的士、公共小巴、非專營巴士及貨車)司機短缺和青黃不接的問題十分嚴重。運輸署為紓緩該問題,正就放寬申請商用車輛駕駛執照須持有私家車駕駛執照最少3年的規定進行檢討。然而,有運輸業人士指出,倘若路試輪候時間越來越長的情況持續,有關放寬措施的成效存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駕駛考試中心(i)在過去3年處理的各類別車輛路試的數目及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ii)目前的考牌主任人數,以及(iii)目前平均每天安排的路試數目為何(以表列出);

    (二)現時在港島應考路試的輪候時間,與在九龍及新界應考路試的輪候時間相差近5個月的原因,以及有何措施拉近該差距;當局會否考慮推出措施(例如向在港島應考的考生提供考試費優惠),以鼓勵考生選擇在港島應考路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增設駕駛考試中心、增聘考牌主任,以及延長駕駛考試中心的服務時間,以增加路試名額;如會,詳情(包括在實施有關措施後,預計(i)路試數目會增加多少,以及(ii)輪候路試的時間會縮短多少)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善現時輪候時間越來越長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梁美芬議員問:


政府正研究推出採用專營權模式運作的優質的士試驗計劃,目的是為市民提供普通的士以外的服務選擇,以及照顧對服務質素要求和負擔能力均較高的乘客的需求。然而,的士業不滿政府推出該試驗計劃,因為不單的士司機的生計會受影響,行業內部亦會產生分化。有的士業人士建議試行將部分普通的士牌照轉換成優質的士專營權。然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表示,有關建議涉及複雜的法律及財務等問題,因此其可行性有待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現時普通的士的數目是否足以應付服務需求;如有,詳情為何;有否評估推出優質的士會否影響普通的士的生存空間,以及會否製造不公平競爭;如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當局表示將普通的士牌照轉換成優質的士專營權的建議涉及複雜法律及財務等問題,當局有否就該等問題與的士業人士商討;如有,所得意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的士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普通的士同樣可以照顧到要求較高質素服務的乘客,但前提是政府為的士 業提供支援,例如在醫院等處所劃定專門位置給行動不便的乘客上落車,好讓的士司機有充足時間協助乘客,以及為的士司機提供有關的培訓等,當局會否考慮該等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麥美娟議員問:


近年有商業鋪位業主把鋪位分拆成面積細小的鋪位(俗稱"劏鋪")出售。近月有不少購入該等劏鋪的小業主向本人投訴,聲稱早前在地產代理誤導下購入劏鋪,而且於劏鋪交吉後發現劏鋪所在的商場在消防通道、緊急照明裝置等方面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
  • (一)(i)屋宇署接獲、批准及拒絕商業鋪位業主把鋪位分間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獲批申請所涉劏鋪總數及按面積(20平方呎或以下、21至40平方呎、41至60平方呎,以及60平方呎以上)細分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二)屋宇署及消防處的人員巡查劏鋪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引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三)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地產代理以不當手法銷售商業鋪位的投訴、(ii)分別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及完成調查,以及(iii)向地產代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及

    (四)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關於商業鋪位交易的投訴,以及(ii)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調查及所涉交易總額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735/15-16號文件發出)

(ii)郭家麒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746/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28日及7月5日隨立法會CB(3) 748/15-16(01)CB(3) 785/15-16號文件發出))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72/15-16號文件發出)

(ii)何秀蘭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78/15-16號文件發出)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7月5日隨立法會CB(3) 783/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718/15-16號文件發出)

(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745/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6月28日隨立法會CB(3) 747/15-16(0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廢除於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b)《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6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77/15-16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V. 議員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VI. 議員議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1.修訂第83條(個人利益的登記)

在第83(2)條之後 -

 加入

"(2A)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議員須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7條就立法會選舉訂明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內,向立法會秘書提供第(5)(d)(i)款所指的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2016年3月27日晚上至3月28日凌晨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家人涉嫌違反機場安全檢查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3.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林榮基先生被拘留一事;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5.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VII.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黃毓民議員提出的請求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6月3日隨立法會CB(3) 664/15-16號文件發出。

VIII.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