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34
1. | 第118號 | - |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15-2016年報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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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19號 | - | 製衣業訓練局
2015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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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20號 | - |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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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21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六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6年7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六號報告書) |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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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財務委員會審核2016至2017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 ||
(由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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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五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報告 | ||
(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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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議事規則委員會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 ||
(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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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 ||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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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5-16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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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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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展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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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商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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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力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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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財經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亮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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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利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柱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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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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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衞生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家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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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教育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大輝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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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通事務委員會2015-2016年度報告 | ||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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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對舊式工廈進行消防安全巡查的次數,以及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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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盡快制訂指引,對舊式工廈的迷你倉的布局、間隔物料、存放物品種類、基本消防設施等進行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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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在參考外國經驗後修訂有關法例,規定工廈的擁有人、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須定期安排為有關樓宇進行火警風險評估,而該等評估在指定情況下須由註冊消防工程師進行,以便當局在確認樓宇符合規定後發出消防安全證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保安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
(一) | 鑒於持有食物業牌照的食肆(下稱"持牌食肆")所供應的食物須符合食物安全標準,當局會否考慮改由持牌食肆向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政府漠視該等人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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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考慮改由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包括九龍城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向所在裁判法院內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現時是否每一所裁判法院均設有持牌食肆;若否,當局會否立即進行公開招標工作,以甄選承辦商在未設有持牌食肆的裁判法院內開設食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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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被拘留人士的親友向本人反映,有駐守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警員拒絕把他們在該裁判法院內持牌食肆購買的食物,轉交被拘留人士,現時親友申請向被拘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程序為何,包括審批申請的方法、準則和部門;當局會否簡化該程序? |
(一) | 有否計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以加入普通話課程;如有計劃,理據及推行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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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自行或委託學者進行研究,學習粵語、英語及普通話的幼童在學習進度及其他方面的發展,與只學習粵語及英語的幼童如何比較;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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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少數族裔幼童的家長表示,他們的子女現正學習3種截然不同的語言或方言(即母語、英語及粵語),如再加一種語言(即普通話),該等幼童未必應付得來,當局會否向少數族裔幼童提供更全面及有實效的學習支援,以協助他們學好各種語言;如會,支援措施的詳情為何? |
(一) | 會否主動向有關方面了解並告知本會,人大常委會及基本法委員會就《基本法》的實施進行的檢討的詳情,包括時間表、檢討範圍、諮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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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下,行政長官在修訂《基本法》一事上有角色,特區政府有否計劃主動檢討《基本法》,以及設立渠道供本港居民參與其事,並把他們的聲音傳達中央及基本法委員會,以供其檢討《基本法》時作參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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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公民黨的建議,在本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完結後,召開由特區政府主持的港是會議,檢討《基本法》及處理當前特區管治的主要危機,並邀請中央的代表列席,以及特區社會各界的代表和不同政見人士參與該會議;如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
(一) | 有否研究政府重商輕工的評論是否有理據;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政府會如何扭轉該情況,例如會否引入累進利得稅、資產增值稅等,以達致財富重新分配,讓打工仔女及基層家庭分享到經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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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全面檢視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法例,以及制定標準工時等勞工法例,使打工仔女享有應得的勞工權益和保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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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如何創造更多職位和擴闊小企業的生存空間,為打工仔女和小企業東主創造向上流動的機會?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一) | 過去10年,涉及工程車輛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每宗意外的詳情(包括發生日期和時間、死傷人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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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監管道路工程承辦商在公路上作業的法例及指引的詳情;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承辦商有否嚴格遵守該等法例及指引,以及違規承辦商會受到甚麼處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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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近年發生多宗涉及道路維修工程的交通意外,當局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的法例和經驗,全面檢討監管該等工程的法例及指引,以保障修路工人及駕駛者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關於天然照明及通風的法律規定的立法原意為何;有否檢討該等規定是否仍切合時宜;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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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影響公屋單位現時的數目,並按屋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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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房署於2014年回覆本人的查詢時表示,該署及屋宇署仍繼續就住戶能否在公屋單位露台安裝窗戶的事宜進行商討,有關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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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放置防風板等裝置外,房署會否向居民建議更佳的阻擋風雨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按月計算的應課差餉租值 (元) | 已估價物業 | ||
數目 | 百分比 | 累計百分比 | |
5,000以下 | |||
5,000至10,000 | |||
10,001至20,000 | |||
20,001至30,000 | |||
30,001至40,000 | |||
40,001至50,000 | |||
50,001至60,000 | |||
60,001至70,000 | |||
70,001至80,000 | |||
80,001至90,000 | |||
90,001至100,000 | |||
100,001至120,000 | |||
120,001至140,000 | |||
140,001至160,000 | |||
160,001至180,000 | |||
180,001至200,000 | |||
200,001或以上 |
(一) | 是否知悉上述兩名陪同林先生回港的內地人員的身份,以及他們持哪類簽注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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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內地人員在港監視懷疑觸犯內地法律的港人及搜集涉案證據,是否屬於跨境執法、跨境執行職務或違反逗留條件;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當局會以甚麼方式跟進和追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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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市民極度關注這宗內地執法人員懷疑跨境在港執法的事件,並表示如該事件屬實,便意味內地當局摧毀了一國兩制,行政長官會否考慮親身前往北京,直接與中央跟進此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當中,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的人數及比例為何(以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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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邀請相關的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加入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詳情(以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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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制訂委任相關的工會或僱員組織代表加入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非官方成員不包含該類代表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在執行其職能時,如何得悉相關行業僱員的意見;會否規定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當中,必須有若干名及比例的成員屬該類代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哪些行業在過去4季的失業率均高於整體失業率;當局去年採取了哪些針對該等行業的紓困及穩定就業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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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主要參考哪些數據,以評估本地經濟的下行風險;當局在何種情況下會決定採取提振經濟的措施,以及有關措施的詳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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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面對當前不明朗的經濟前景,當局短期內會否推出新措施,支援本地企業渡過經濟難關及保障就業? |
(一) | 會否考慮在優質教育基金下設立3D打印技術專項資助計劃,讓學校通過簡單的申請手續可獲得資助,以購置有關器材、培訓教師等,以便向學生提供有關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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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開辦持續進修課程,讓在職教師掌握3D打印技術的專業知識及教學技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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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聯同有關業界舉辦講座、工作坊、學界比賽等課外活動,以提高學生學習3D打印技術的動機,以期將來把3D打印技術納入學校的正規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當局表示由於海面面積大、船隻分布範圍廣泛及流動性大,以及缺乏類似陸上地區的風險指數作參照,所以難以制訂個別水域適用的滅火輪目標召達時間,當局會否研究為位置固定的避風塘及水上設施制訂目標召達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消防處、水警及海事處現時如何就滅火及救援工作進行合作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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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為海上滅火工作設置的消防設備失靈的事故時有發生(例如過往駐守長洲的三號滅火輪曾因故障而需調派一艘駐守中環的滅火輪前往長洲救火,以及消防船的水泵損壞的事故),當局對該等消防設備進行例行檢查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增撥資源,加強有關的檢查和維修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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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俗稱"禁拖")的法例實施後,有不少漁民將漁船改造為較大型船隻以進行遠洋作業,但該等船隻因過長而不獲准進入某些避風塘,並被迫停泊在較遠的避風塘,因而增加不必要的開支及時間,而該等漁船只能申請進入避風塘許可證(俗稱"超長紙")以進入有關避風塘卸下漁穫及為漁船補給,但超長紙的申請手續繁複,當局在進行上述的檢討時,有否研究如何協助超長的漁船解決停泊問題,以及有否考慮簡化超長紙的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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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近年遊艇及其他船隻數目上升加劇避風塘泊位不足的問題,因停泊問題而起的爭執時有所聞,而且船隻密集停泊使避風塘內的航道變得狹窄,令意外容易發生和救援工作受阻,當局在進行上述檢討時,有否研究解決避風塘泊位不足的措施;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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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時有不少小型漁船因牌照限制及容易與其他船隻碰撞等問題未能在避風塘停泊,以致需要停泊在長洲避風塘的外圍及青山灣防波堤等地方,而有關漁民只能採用危險的方式(例如攀扶岸邊大石或自製橫水渡和浮台)上落漁船,當局會否考慮為小型漁船設置上落碼頭的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政府每年種植的樹木總數,以及當中分別屬外來及本土品種的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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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第(一)項所述的樹木中,現已枯死的樹木數目(並按樹木品種及枯死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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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改變種植本土品種樹木的方法,以增加其存活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涉及父母濫藥的個案的詳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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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過去5年,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孕婦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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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過去5年,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處理的個案中,有關兒童的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個案宗數;就該等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及個案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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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現時有多少名兒童正接受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照顧,而其父母證實為藥物濫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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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去年就保護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中,分別有多少次有和沒有醫生、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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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如兒童的父母或照顧者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該個案在現行法例下是否會被界定為虐待兒童個案;現時有何政策和制度保護在該等情況下生活的兒童;當局如何界定和評估父母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承受的風險水平;相關評估結果對當局將採取的跟進行動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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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鑒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在研究有關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的課題,該委員會會否考慮在進行有關工作時為"虐待兒童"定下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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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除了在現行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機制下採取跟進行動外,政府會否就上述虐待兒童個案進行全面和獨立的個案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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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鑒於世界衞生組織於2009年公布的"鴉片類藥物依賴的社會心理輔助藥理治療指引"指出,當一個人的濫用藥物行為對其他人構成風險,該考慮因素可凌駕於他/她選擇是否參與治療的自由,政府有否計劃探討對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及孕婦實施強制戒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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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政府如何統籌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應對現時父母濫用藥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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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詳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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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社會福利署("社署")、社會服務機構及公立醫院自本年1月至今的每月及過去5年的每年分別就虐待兒童的關注接獲的電話、書面轉介及內部轉介的個案宗數(按關注的主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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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今年首季及過去5年,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個案經理接獲的轉介個案宗數,以及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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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照顧或保護令的詳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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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過去5年,多專業個案會議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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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過去5年,社署署長分別多少次因應和並非因應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建議,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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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政府會否考慮對濫用藥物的父母實施強制戒毒治療,作為將其子女交回他們撫養的先決條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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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關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住宿照顧服務")(院舍及非院舍的照顧)的詳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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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現時有多少名兒童已獲頒布照顧或保護令,而相關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亦已達成共識,認為該等兒童應與其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分開,但因缺乏宿位而仍與其父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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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現時供兒童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各類照顧中心的名額,包括緊急住宿照顧、兒童之家、緊急寄 養、寄養、男童/女童院、男童/女童宿舍、兒童院、留宿幼兒中心及其他類別照顧,以及現時使用該等名額的兒童數目(按該等兒童的特別需要、健康狀況及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 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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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為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制訂長遠計劃,以及現時有多少名該等兒童已獲制訂長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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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現時有多少名兒童的長遠計劃包括家庭團聚及領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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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在過去5年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中,分別有多少名兒童一直接受照顧至18歲、已被領養、轉往其他類別的照顧服務及已交回其家人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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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現時兒童輪候各照顧中心名額的平均時間(按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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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現正接受院舍照顧的5歲以下兒童的數目,以及他們已接受照顧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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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現時輪候院舍照顧(緊急及非緊急照顧)的兒童數目,以及他們已在輪候名單上輪候多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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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就有子女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而長遠計劃建議該等子女與家庭團聚的父母而言,(a)有定期、(b)有非定期及(c)沒有與子女接觸的父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
(一) | 幼稚園申請上述額外資助的程序及時間表為何;是否由幼稚園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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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育局如何評核每所獲發額外資助的幼稚園有否善用資助,以確保達致有效改善非華語學童學前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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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眾可循哪些途徑得知(i)各幼稚園有否獲批額外資助、(ii)獲批額外資助的幼稚園如何運用資助,以及(iii)提供額外資助措施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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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現時的質素保證架構下,幼稚園須接受質素評核,教育局有否計劃提供各幼稚園的《質素評核報告》英文本,讓非華語學童的家長可閱覽有關的評核結果,以期達致"推動幼稚園持續發展,並向家長及社會問責"的目的? |
(一) |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幢上述3類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樓宇用途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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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立法強制上述3類樓宇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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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樓宇當中,有多少幢的天台未能承載自動灑水系統需配備的消防水缸的重量,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研究水缸設於樓宇的其他地方(例如地底)是否技術上可行;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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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除了天台承載力不足問題外,第(一)項所述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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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如何跟進因技術問題而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並向有關業主提供協助,以確保該等樓宇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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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立法規定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安裝及購置其他防火設備(例如乾花灑系統、固定滅火裝置、固定滅火泵、手提滅火器材等);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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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分別遭警告、起訴、釘契(即遭當局把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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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遭警告、起訴、釘契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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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在第(八)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有關的經營者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並獲屋宇署確認已完成工程的個案數目為何;有多少宗個案沒有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以及是否知悉原因為何;有否及如何進一步跟進該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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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現時迷你倉大多被租用人鎖上,當局在巡查時如何得悉迷你倉內有否存放危險和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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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除了要求迷你倉經營者採取措施,防止租用人在迷你倉存放危險品外,當局有何其他方法防止迷你倉成為危險品倉;是否知悉香港有哪些地方可以讓市民合法地存放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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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當局在巡查時發現有人在迷你倉居住後會如何執法;過去5年,有否發現該等個案;若有,有否向有關經營者提出起訴;若有,詳情及個案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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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過去5年,有關的政府部門就迷你倉進行的常規和突擊的巡查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否發現違規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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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有否檢視現時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足夠人手,應付巡查及跟進迷你倉的額外工作;若有檢視而結果為否,會否增加有關人手;若沒有檢視,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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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就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進行巡查的工作流程為何,以及該等部門如何互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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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對於在巡查時發現迷你倉有違例情況的個案,當局會如何對有關經營者施加懲處;會否提高現行條文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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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何時會向本會提交規管迷你倉的具體建議,以及有否立法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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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會否考慮設立"大廈消防安全維修資助計劃",資助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安裝及維修大廈消防安全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一帶一路涉及60多個國家及地區,當中不少是新興國家,當局有否就該等經濟體的背景,包括營商環境、市場潛力、投資風險等進行研究,並向有意拓展新興市場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提供有關的研究結果以供參考,增強它們作出投資的信心;有何措施主動協助中小型企業把握一帶一路的機遇,促使有關行業的發展,做到政府所說的"弄大個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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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制訂恆常的措施,向在一帶一路經濟體遇上商業或法律糾紛的本地企業提供適切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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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意見指出,基建是一帶一路發展機遇的重要一環,因此會帶動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而有不少一帶一路經濟體在道路網絡等基建設施、住房及城市規劃方面極待改善,但最近有本地建築公司、顧問公司及承建商因經濟不景而縮減人手或減薪,政府會否主動協助本地專業界別投入一帶一路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讓已達國際水平的本地專業人才發揮所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生效以來,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健身中心以不良營銷手法推銷服務的投訴,以及向健身中心或相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有否進行宣傳及教育工作,向健身中心職員講解該條例的內容及作出違例行為須負上的刑事責任;若有,已舉辦的講座或活動的次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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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檢討上述條例能否有效杜絕健身中心職員採用不良營銷手法,以及減低他們犯法的機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加強規管健身中心,例如成立監管機構,負責實施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的發牌制度,並規管他們採用的營銷手法,以增加健身中心服務的透明度、專業性及聲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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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加強向市民宣傳,在遭到健身中心職員以不良營銷手法游說購買服務時,應如何應對;會否加強向市民推廣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健身室,以及為該等健身室增添健身器材,以吸引市民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每個駕駛考試中心(i)在過去3年處理的各類別車輛路試的數目及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ii)目前的考牌主任人數,以及(iii)目前平均每天安排的路試數目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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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在港島應考路試的輪候時間,與在九龍及新界應考路試的輪候時間相差近5個月的原因,以及有何措施拉近該差距;當局會否考慮推出措施(例如向在港島應考的考生提供考試費優惠),以鼓勵考生選擇在港島應考路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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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增設駕駛考試中心、增聘考牌主任,以及延長駕駛考試中心的服務時間,以增加路試名額;如會,詳情(包括在實施有關措施後,預計(i)路試數目會增加多少,以及(ii)輪候路試的時間會縮短多少)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善現時輪候時間越來越長的情況? |
(一) | 有否研究現時普通的士的數目是否足以應付服務需求;如有,詳情為何;有否評估推出優質的士會否影響普通的士的生存空間,以及會否製造不公平競爭;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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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表示將普通的士牌照轉換成優質的士專營權的建議涉及複雜法律及財務等問題,當局有否就該等問題與的士業人士商討;如有,所得意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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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的士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普通的士同樣可以照顧到要求較高質素服務的乘客,但前提是政府為的士 業提供支援,例如在醫院等處所劃定專門位置給行動不便的乘客上落車,好讓的士司機有充足時間協助乘客,以及為的士司機提供有關的培訓等,當局會否考慮該等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i)屋宇署接獲、批准及拒絕商業鋪位業主把鋪位分間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獲批申請所涉劏鋪總數及按面積(20平方呎或以下、21至40平方呎、41至60平方呎,以及60平方呎以上)細分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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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屋宇署及消防處的人員巡查劏鋪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引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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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地產代理以不當手法銷售商業鋪位的投訴、(ii)分別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及完成調查,以及(iii)向地產代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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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關於商業鋪位交易的投訴,以及(ii)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調查及所涉交易總額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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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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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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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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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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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於2016年5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4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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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6年公職指明(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6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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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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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6年7月4日
隨立法會CB(3) 777/15-16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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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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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 : | 吳亮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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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