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7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A. 提交呈請書



林卓廷議員及郭榮鏗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法例發布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70/2016

其他文件

1.第25號-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26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的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27號-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4.第28號-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七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二零一六年十月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5.第29號-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4/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麥美娟議員問: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委會")的職能,包括就所接獲對註冊醫生的投訴,按既定機制展開紀律程序。然而,有不少市民指出,醫委會處理投訴的效率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而部分市民更抱有醫委會處理投訴時"醫醫相衛"的觀感。鑒於社會上要求改革醫委會的聲音日漸高漲,政府於本年3月向本會提交《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引起廣泛爭議,並隨着上屆立法會會期於本年7月中止而失效。有市民擔心醫委會改革遙遙無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醫委會每年接獲新的投訴,以及累計未完成處理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醫委會轄下初步偵訊委員會每年完成處理的投訴宗數(並按是否獲受理分項列出),以及醫委會每年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宗數為何;及

    (三)醫委會被批評在處理投訴時效率欠佳的主要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醫委會秘書處的人手及其他資源不足,或醫委會個別委員會的工作效率未如理想;當局現時就改革醫委會一事的工作計劃為何;當局會否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周浩鼎議員問: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的目標完成日期為明年底。有大嶼山居民指出,為把握大橋落成通車所帶來的發展機遇及促進大嶼山持續發展,當局有必要盡快解決大嶼山目前經常出現因道路超荷而交通擠塞,以及交通基建設施不足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配合大嶼山發展,當局會否優先進行大嶼山道路改善工程項目,包括開闢一條貫通大嶼山南、北的幹道,以加強大嶼山各區的連繫,以及減輕東涌道和嶼南道的交通負荷;

    (二)有否計劃改善大嶼山旅遊景點一帶的道路網,包括加快完成連接大澳及昂坪的羗山道擴闊工程,以及研究於大嶼山北面興建連接大澳至東涌的沿海公路等,以改善大澳等地區的對外交通;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海外地區的做法,在大嶼山興建區域性高架單軌鐵路系統,以紓緩現行機場島和東涌市中心經常出現的交通擠塞,為東涌居民和旅客提供更便捷的交通基建設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陸頌雄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非技術員工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下稱"外判商"),為政府部門提供清潔及保安等服務(下稱"外判員工")。據悉,他們所獲薪酬福利的水平遠低於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及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水平。部分外判商甚至於外判服務合約完結時,以各種方法逃避向外判員工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外判員工求助的個案,要求協助解決其與僱主的糾紛,並按所涉事項列出分項數字;現時勞工處及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有否指派專責的小組或人手,處理外判服務合約屆滿時與外判員工有關的僱傭安排及糾紛;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分別有多少名外判員工轉職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公務員;如知悉,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如不知悉,當局會否日後收集有關數據;及

    (三)會否考慮盡快檢討有關的外判服務合約招標文件及標準僱傭合約,以防止外判商逃避支付遺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4. 莫乃光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不少先進國家已制定檔案法,就涉及社會及民生政策的重要公共檔案的保存、管理及公開等事宜作出規定,以確保公共檔案的完整及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一直只透過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指令和指引,規管公共檔案的管理事宜。就公共檔案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5月就檔案法及公開資料分別成立了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該兩個委員會的最新研究進展及結果為何;

    (二)鑒於政府檔案處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去年聯手進行研究,評估各決策局和政府部門推行電子檔案管理的情況,該項研究的最新進展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有哪些決策局和政府部門現正試行或已正式採用電子檔案保管系統;當局有否就該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及檢討;若有評估,有關的準則為何;當局將於何時把該系統擴展至所有決策局和政府部門,以及有關的預算開支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5.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一名前院長被控於2002至2004年期間非禮兩名智障女院友,但獲判無罪。此外,該人於2014年被控與一名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但律政司基於事主不適宜出庭作供,在本年5月撤銷檢控。該案件引起公眾對該類院舍的監管、院友權益所受保障,以及針對性罪行的執法情況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殘疾人士院舍營辦人須遵守《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所訂關於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院舍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過去3年每年當局發現違反該守則的個案數目為何;鑒於《殘疾人權利公約》自2008年起已在港生效,為何政府至今仍未就該公約立法,以加強保障殘疾人士的權益;

    (二)過去3年,每年有關性罪行的檢控數目;當中受害人無法出庭作供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律政司因此撤銷檢控及繼續檢控,以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律政司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繼續檢控;及

    (三)過去3年,有多少宗性罪行檢控的受害人居於殘疾人士院舍;律政司決定是否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考慮因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他們先前被控和被定罪的紀錄;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劉小麗議員問:


去年12月至本年6月,扶貧委員會就退休保障(下稱"退保")進行公眾參與活動。獨立顧問負責整理、總結和分析在公眾諮詢期內接獲的所有意見,並會於本年底提交報告(下稱"公眾意見報告")。同期,有不少民間團體另行舉辦多場諮詢會,亦有學術機構進行民意調查,其間共收集到約18 000份意見書,大部分民意均支持採用免經濟審查的全民退保方案。另外,上屆立法會的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曾就此議題進行多次公聽會,並於今年7月提交報告(下稱"小組報告"),促請現屆政府在任期內制訂退保的具體執行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公眾意見報告會否收納所有民間團體諮詢和民意調查所得意見、上述18 000多份意見書所載意見,以及小組報告所載意見;若不會收納,原因為何;若會收納,鑒於扶貧委員會在諮詢文件中根據"不論貧富"的原則和"有經濟需要"的原則提出的模擬方案,與民間討論已久的全民退保方案有所不同,當局是否知悉獨立顧問在公眾意見報告中會如何處理該等按不同基礎收集所得的意見;

    (二)有否訂定公眾意見報告發布後的後續具體工作內容及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在公眾意見報告顯示主流民意支持設立免經濟審查的全民退保制度的前提下,政府會否向公眾承諾隨即按諮詢結果推行該退保制度;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成立及累積養老基金",現時該政策的推行進度為何;鑒於行政長官在參選期間出席一個論壇時表示"搞全民退休保障唔使轟轟烈烈,要認認真真",有基層市民因此對當局落實全民退保抱很高期望,有否評估在行政長官沒有在任期內兌現他在參選時就推行退保制度所作承諾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及身為扶貧委員會主席的政務司司長應否就此情況被公眾問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陸頌雄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正陸續為東鐵線和7條市區鐵路線更換信號系統及進行實地測試。港鐵公司會在晚間非行車時間於鐵路線不同路段進行信號系統測試,期間會開啟新信號系統及暫停現有信號系統,並會在早上首班車開出前停止測試,將信號系統轉回現有系統。有市民表示擔心,測試安排或會引致現有信號系統運作不順暢,以致鐵路服務延誤。如服務延誤發生在早上繁忙時段,受影響的乘客可能數以萬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各港鐵線更換及測試信號系統的時間表;如知悉,按港鐵線及車站名稱列出該等資料;

    (二)鑒於港鐵公司已就信號系統測試可能引致的鐵路服務延誤,制訂應變方案,該等方案如何處理測試引致早上繁忙時段鐵路服務延誤的情況,包括(i)港鐵公司有何人流管理方案、(ii)港鐵公司的客務快速應變隊的人手編制,以及(iii)港鐵公司有否評估該人手水平是否足以應付大規模鐵路服務延誤事故;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交通營辦商有否就出現上述服務延誤情況制訂應變方案;如有,應變方案的詳情為何;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有否向相關區議會和當區居民簡介(i)信號系統測試所涉路段和車站及引致鐵路服務延誤的風險,以及(ii)就服務延誤制訂的應變方案的詳情;及

    (四)當局如何監察信號系統更換工程及測試的進度及整體安排是否合適,以確保港鐵公司維持安全及可靠的鐵路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周浩鼎議員問:


早前,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派員以顧客身份到市面十多間健身中心進行調查,發現健身中心會籍的合約期普遍頗長(最長60個月),而且預繳會籍費用高達數萬元。消委會又發現有一家連鎖式健身中心的職員於中心即將結業時,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以各種誤導或威嚇手法向消費者推銷會籍和健身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今年1月至今,當局有否就健身中心使用各種不良營銷手法推銷服務進行調查及執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部分健身中心在推銷會籍時聲稱有關合約載有5天或7天內取消合約可獲退款的冷靜期條款,但當消費者提出取消合約時卻以種種在簽約時未有說明的理由(例如退款安排只適用於未曾使用過服務的情況或首次登記的會員,以及退款金額需扣除入會費及行政費)拒絕退款或只退回部分款項,當局有否評估健身中心此類手法有否違反第362章;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違反,會否進行調查及執法;若評估結果為否,會否研究有何措施遏止有關手法;及

    (三)鑒於當局於今年2月24日回覆本會質詢時表示,目前本港部分行業的經營者有實施自律性的冷靜期安排,當中包括保險業、美容業、通訊業,以及零售銀行業,是否知悉該等安排的實施情況及成效;當局會否考慮盡快修訂第362章,規定採用預繳方式交易的合約須設有冷靜期條文,並就該等合約設立合約期上限,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陳恒鑌議員問:


為紓緩低收入住戶的經濟壓力,關愛基金於2013年12月推出援助項目,向"非公屋、非綜援的低收入住戶"(俗稱"N無人士")發放一次過生活津貼。關愛基金於去年1月及本年1月兩度再次發放生活津貼。另一方面,關愛基金專責小組主席於今年9月向傳媒透露,鑒於生活津貼援助項目的政策目標是向上述未能受惠於財政預算案中紓困措施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而2016-2017年度財政預算案已縮減多項紓困措施(包括代繳公屋租金的紓困措施),所以關愛基金在明年不會再發放生活津貼。然而,有曾獲發生活津貼的住戶對此舉非常不滿。他們指出,大多數N無人士居住在劏房,而生活津貼有助紓緩他們因劏房租金不斷上升而面對的經濟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生活津貼援助項目的政策目標是否已達;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統計,在過去4年,每年(i)劏房租金的升幅及(ii)租金佔劏房住戶開支的百分比;若有,按區議會分區提供有關詳情;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及

    (三)鑒於(i)有不少曾獲發生活津貼的住戶對將不再獲發生活津貼表示強烈不滿,(ii)劏房租金現時仍不斷上揚,以及(iii)香港房屋委員會在未來數年不能把公屋一般申請者(即家庭及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維持在約3年的目標,當局會否考慮繼續發放生活津貼,或推出替代的援助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將如何平息N無人士的不滿情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何俊賢議員問:


據悉,自去年12月以來,大埔吐露港及附近水域多次出現嚴重紅潮,該處的海魚養殖場因而有大量魚類死亡,而沙田城門河一帶亦曾發現大量魚類死亡。有養魚戶認為,政府現時監測紅潮的機制及調查大量魚類死亡原因的工作有待改善,而政府對受影響養魚戶的援助亦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在檢測後只確認紅潮主要由米氏凱倫藻組成但未有解釋其形成原因,而有養魚戶懷疑發生紅潮與滅蚊劑和未妥善處理的污水排放有關,當局有否研究紅潮形成與污水排放和滅蚊劑的關係;過去3年為進行滅蚊行動而於林村河及城門河一帶使用的滅蚊劑的平均每月數量和成分為何;該等用量與其他河道的用量如何比較;有否評估滅蚊劑對海洋生態環境及海魚養殖業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取得最新的調查結果顯示,上述吐露港一帶大量魚類死亡除由米氏凱倫藻組成的紅潮引起外,還另有其他成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養魚戶向本人反映,今年受大量魚類死亡事件影響的養魚戶在"緊急救援基金"下只獲發放6,780元補助金,加上特別補助金7,260元合共只有14,040元的援助金,反映現行機制所提供的援助對他們復業只屬杯水車薪,當局上次檢討該援助金上限及發放機制的日期,以及會否盡快再作出檢討,協助受災養魚戶盡快復業;

    (三)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漁農業天災保障機制",而該機制包括(i)海魚養殖業保險計劃、(ii)災後復業免息貸款,以及(iii)災後魚苗或海魚飼料供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儘管環境保護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過去多次就出現了大量魚類死亡的水域/河道進行的水質檢測得出該處水質正常的結果,但有養魚戶質疑有關的水質標準是否過低,以致河水/海水即使其水質已達標但仍不適合魚類生存,當局現時如何檢測吐露港一帶的海魚養殖區的水質是否適合養魚活動,及有關詳情為何;當局上次檢討有關的水質標準及檢測機制的日期;會否盡快就此進行全面檢討,並為海魚養殖業訂下合適的水質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吳永嘉議員問:


近日,各區發生多宗住宅爆竊案,當中有獨立屋被竊數十萬元財物,亦有一個屋苑在兩星期內發生至少9宗爆竊案。有不少市民表示擔心香港的治安正在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3年每年警方(i)接獲多少宗住宅爆竊案報告及被竊財物的估計總值,以及(ii)偵破該類案件的宗數及追回財物的估計總值;

    (二)因應近日住宅爆竊案頻生的情況,警方有否採取針對性的措施遏止該類罪案,例如加派警員巡邏爆竊案高發地區,以及加強與物業管理公司和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聯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被竊財物價值為50萬元或以上的住宅爆竊案的破案率是否未如理想;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警方偵查該類案件時遇到甚麼困難,以及如何解決有關困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2. 鄺俊宇議員問:


關於社會福利署("社署")對殘疾人士院舍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社署接獲殘疾人士院舍特別事故的報告數目,並按院舍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社署接獲院友在院舍內遇到意外的報告數目,並按院舍名稱和意外類別列出分項數字;發生多於一宗同類意外的院舍數目,以及是否知悉有關院友目前的情況為何;政府向該等院友提供甚麼協助;

    (三)過去3年,社署接獲院友死亡的報告數目,並按院舍名稱及死亡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3年,社署或警方接獲院友懷疑被性侵犯或性騷擾的舉報數目,有多少名涉案人士被起訴,以及當中被定罪的人士數目;

    (五)過去3年,社署接獲針對殘疾人士院舍的投訴數目,並按院舍名稱列出投訴事項及社署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

    (六)自《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於2013年6月全面實施以來,被撤銷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殘疾人士院舍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院舍名稱列出它們被撤銷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原因;社署以何準則作出該等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上月19日本港廣泛地區因暴雨而發生水浸。港島多處(例如柴灣、灣仔和大潭道)有嚴重水浸,涉水而行的市民非常狼狽。此外,洪水湧入多個商場,以致不少商戶蒙受金錢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日渠務署接獲多少宗水浸報告,以及有多少個水浸地點屬水浸黑點;該署有否調查非水浸黑點的地點當日發生水浸的原因;若有,原因為何;

    (二)鑒於香港天文台曾預計兩個強颱風在數天內先後吹襲香港會帶來狂風暴雨,當局有否為此制訂預防水浸的應對措施;若有,當局在有關的水浸地點於水浸來臨前採取了甚麼預防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港島現有防洪設施最高可處理的每小時雨量;該等設施的排洪能力與有關的國際標準如何比較;當日港島的雨量是否已超出該等設施的排洪能力;及

    (四)有否因應港島發生上述嚴重水浸事件,全面檢討需否加強防洪設施的排洪能力;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措施避免港島再出現嚴重水浸事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4. 梁耀忠議員問:


現時,如住戶的政策介入前(即除稅及福利轉移前)每月收入("轉移前月入")低於相同成員人數的所有住戶的轉移前月入中位數的50%,便會被界定為貧窮戶。關於2015年貧窮戶及其他住戶的在職成員的工時統計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2015年的貧窮戶當中,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144小時及(ii)144至192小時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分項列出);

    住戶人數 (i) (ii)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及以上    

    (二)2015年轉移前月入低於中位數60%的住戶當中,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144及(ii)144至192小時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分項列出);

    住戶人數 (i) (ii)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及以上    

    (三)2015年轉移前月入分別為中位數(i)50%或以下、(ii)60%或以下及(iii)70%或以下的住戶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並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列出分項數字;及

    收入範圍 住戶人數 總數
    一人 二人 三人 四人 五人 六人及以上
    (i)              
    (ii)              
    (iii)              

    (四)在2015年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36小時以及(ii)36至72小時的在職人士數目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劉國勳議員問:


自1997年起,政府向各資助中小學及特殊學校發放中文廣泛閱讀計劃津貼及英文廣泛閱讀計劃津貼("兩項閱讀津貼"),目的是資助學校購買中、英文讀物,以協助學生培養閱讀習慣,從而提升閱讀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局於2016年8月發布《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運用指引》的修訂本,當中表明該局將由2016-2017學年起,停止發放兩項閱讀津貼。資助學校每年可獲的津貼將因而減少8,298至34,468元不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每年因取消兩項閱讀津貼而可節省的開支款額為何;

    (二)教育局在取消兩項閱讀津貼後,有何推動廣泛閱讀的恆常計劃;及

    (三)鑒於教育局局長於本年9月20日表示,取消兩項閱讀津貼的主要原因是學生近年的閱讀模式已大幅改變,包括較多閱讀網上資訊和電子書,有否評估在學校推廣電子學習的工作成效;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是否掌握現時各資助中小學及特殊學校設置電子化圖書系統的情況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6. 楊岳橋議員問:


為打擊水貨活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已制訂"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監察名單"),以加強截查懷疑水貨客並拒絕他們入境。此外,內地當局於去年4月13日宣布,收緊深圳戶籍居民赴港旅遊政策,即日起停止簽發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改為只簽發一周一次個人遊簽注(即"一周一行政策")。另一方面,有政黨建議政府向在過去24小時內經陸路入境的陸路出境旅客徵收即日陸路離境稅("離境稅"),而旅客如在某期間(例如過去6個月)內出境次數超過某個數目,則有關稅款會按該次數遞增,以增加水貨活動的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14年4月至今年3月(即由一周一行政策實施前一年至實施後一年),每月:

    (i)深圳戶籍居民入境後即日出境的人次、

    (ii)香港海關查獲該等人士違反限奶令(即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每24小時計可攜帶淨重不超過1.8公斤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離境)的個案宗數,及

    (iii)入境處根據監察名單拒絕該等人士入境的次數, 並以表列出該等數字;

    (二)有否定期修訂監察名單;如有,修訂的準則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曾在1999-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考慮徵收海陸離境稅,並於2003年向本會提交《邊境建設稅條例草案》(但最終因為當時立法會及社會上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分歧而沒有推進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政府有否研究(i)向水貨客徵收離境稅在原則上是否合理、(ii)徵收離境稅在技術上是否可行,以及(iii)除離境稅外,有何其他方法可加重水貨活動的成本;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7. 林健鋒議員問:


政府於2002年成立持續進修基金("基金")。基金申請人修畢"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課程名單")上的課程後,可獲發還有關課程學費的80%,而每人一生最高可獲資助的上限為1萬元("資助上限")。據報,有調查的結果顯示,香港人持續進修的百分比只有27.4%,該百分比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為低。有市民指出,課程名單所涵蓋的課程範疇不全面,而資助上限太低,因此未能有效鼓勵市民持續進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基金成立以來,(i)每年發還款項申請的宗數及成功率、(ii)平均每宗成功申請的資助金額,以及(iii)至今有多少人獲批的資助累計金額已達資助上限;

    (二)會否提高基金的資助上限,以鼓勵更多在職人士持續進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把某類課程納入基金的資助範圍;政府會否考慮把駕駛課程及少數族裔語言(包括烏爾都語、他加䘵語、印尼語、泰語、尼泊爾語)納入課程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增加基金申請程序的彈性,例如放寬申請須於課程開課日前遞交的現行規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梁志祥議員問:


興建中的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屯赤連接路")由南面連接路和北面連接路組成,前者的完工將會配合港珠澳大橋落成,而後者則預計在2018年內建成。擬建的屯門西繞道("繞道")將會在北面連接港深西部公路,中接青田路及屯門公路,並在南面連接屯赤連接路。繞道的規劃工作在10年前已展開,但其走線至今仍未確定,因此通車無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自構思繞道工程項目至今所作的規劃及研究工作的詳情(按日期順序以表列出),以及最終的施工時間表為何;

    (二)當局將會基於甚麼準則落實繞道走線的最終方案;

    (三)鑒於當屯赤連接路通車時繞道尚未建成,當局有否評估屯赤連接路的通車(i)會為屯門區內各條道路帶來的新增交通流量,以及(ii)會使該等道路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增加多少;如有評估而結果顯示部分道路將會飽和,有何紓緩交通擠塞的方案;及

    (四)當局在最初規劃屯赤連接路及繞道時作出有關新界西北及大嶼山的交通流量的估算,與該等地區現時的交通流量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張超雄議員問:


有天水圍居民向本人反映,各零售銀行在決定是否在某地區開設分行時往往只考慮損益,以致銀行分行現時的分布極不平均。例如,屬中產社區的美孚新邨有16間銀行分行(即每2 400人有一間銀行分行),但屬基層社區的天水圍北卻只有一間銀行分行(即約12萬人才有一間銀行分行)。此外,有不少弱勢社群(例如長者和殘疾人士)居於沒有銀行分行的社區,因此需長途跋涉前往其他地區的銀行分行以獲得銀行服務。該等居民認為,銀行不在基層社區開設分行的做法是漠視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既罔顧它們的社會責任亦有歧視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自2000年至今每年的以下數字:(i)向一般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分行數目、(ii)只向特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分行數目、(iii)自動櫃員機數目、(iv)關閉的銀行分行數目及(v)開設的銀行分行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資料);

    (二)當局有否就銀行關閉分行對弱勢社群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制訂措施確保有關人士便捷地獲得基本銀行服務;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香港銀行公會會否促請各間銀行在關閉分行後作出補償措施,例如推出簡易版提款卡,便利長者透過自動櫃員機獲得基本銀行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劉業強議員問:


近年,隨着市民使用各類網上支付工具進行網上交易日趨普遍,消費者於進行該等交易時披露的個人資料遭商戶濫用的風險備受關注。消費者委員會早前揭露,有商戶在客戶終止採用其服務後,仍把該等客戶的個人資料保留長達7年甚至永久保留。此外,有一家已結業連鎖式健身中心的臨時清盤人,計劃出售該中心會員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消費者於進行網上交易時,向商戶披露的個人資料遭濫用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使用跨境支付服務;有何措施遏止非本地商戶濫用香港居民於進行網上交易時披露的個人資料的做法;

    (二)現時有何機制或法例,限制商戶在結束業務或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後,仍長期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濫用該等資料;及

    (三)會否考慮修改法例,訂明商戶不得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超過(i)某法定期限或(ii)其向客戶表明會保留該等資料的期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1.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警方於今年首半年接獲在鐵路警區轄下範圍內發生的非禮和"偷拍裙底"罪案的舉報分別有65宗及55宗。該等數字均較去年同期上升逾兩成,而最年輕的疑犯只有13歲。警方指出,犯案人主要選擇在人多擠迫五的車廂、月台及扶手電梯犯案。有市民指出,港鐵列車車廂因乘客量上升而越來越擠迫,令犯案人有機可乘,他們因此建議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應試行在某些時段把部分車廂設定為只限婦女、幼兒、長者及傷殘人士使用的車廂。然而,港鐵公司以此舉可能構成歧視,以及車廂設計和人手調配等困難為由,拒絕實施有關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鐵路警區每年接獲風化案的舉報宗數,並按受害人的性別及年齡、犯案人的性別及年齡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當局在2013年5月22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港鐵公司會考慮為未有裝置閉路電視系統的列車車廂加裝該系統,當局是否知悉現時是否所有列車車廂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港鐵公司為所有列車車廂安裝該系統的時間表為何;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有否參考日本及台灣等地區設置婦女車廂的經驗;若有參考,詳情為何;若沒有參考,原因為何;及

    (四)過去3年,當局有否檢討港鐵公司打擊風化案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1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7E)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65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月11日的會議。

2.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

容海恩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於2005年基於獨特的歷史因素及環境而成立,並肩負着服務數十萬公屋住戶的社會責任;香港房屋委員會於2005年以極具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展,使其可以隨意翻新商場及大幅增加商舖租金,以及拆售停車場及引進月租浮動車位等,以追求最大回報;然而,領展罔顧基層市民的負擔能力及生活需要,導致他們的生活百上加斤;為市民提供社區設施是政府的基本責任,但鑒於領展市值估計已超過1,200億元,若政府提出回購領展股份,領展股價必然會被推高,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為回應市民對制衡領展獨大的局面及改善社區設施的訴求,本會促請政府:

(一)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盡快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的規定,並向立法會提交調查報告;

(二)於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轄下街市及商場以外的選擇;

(三)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於社區設施不足的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會企業以創新及滿足社區需求的方針營運,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長遠而言,政府應研究於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及改良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車位、文娛康樂設施、託兒所等社區設施;及

(四)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並確保社區設施能夠滿足居民的需要,從而改善他們的生活水平。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邵家輝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於2005年基於"之前刪除"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並以"儘管本港零售業總銷貨價值連續18個月下跌,零售商舖的租金卻因零售業用地不足而持續高企,而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前稱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全港最多零售商舖的擁有者,更利用其市場優勢迫使不少商舖結業;回顧領展"代替;在"罔顧"之後加上"商戶和";在"能力"之後刪除"及生活需要";在"導致他們"之後刪除"的生活";在"回應"之後加上"商戶和";在"局面及"之後加上"市民對";在"設立"之後刪除"臨時",並以"假日"代替;在"不足的地區"之後加上"盡快";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刪除";及",並以",並且加快發展新市鎮(包括南大嶼山)及加強對零售業用地和相關配套設施的規劃,以增加零售業用地的供應;(四) 要求香港房屋委員會和香港房屋協會研究改劃其轄下部分屋邨或屋苑的低層空間(如地面及平台等)作零售業用途,並以較低的租金租予小商戶,以幫助小商戶獲得持續經營的機會,讓他們可自力更生,並為居民提供更多商舖的選擇;及"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

(ii)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領匯房地產"之前加上"自";在"('領展'))於2005年"之後刪除"基於獨特的歷史因素及環境而成立,並肩負着服務數十萬公屋住戶的社會責任;",並以"成立以來,一直被社會批評罔顧基層市民的負擔能力及生活需要,亦令"代替;在"香港房屋委員會"之後刪除"於2005年以極具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展,使其可以",並以"無法滿足《房屋條例》的規定,為轄下屋邨居民提供所需服務;領展藉"代替;在"最大"之後加上"利潤";在"回報;"之後刪除"然而,領展罔顧基層市民的負擔能力及生活需要,導致他們的生活百上加斤;為市民提供社區設施是政府的基本責任,但鑒於領展市值估計已超過1,200億元,若政府提出回購領展股份,領展股價必然會被推高,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在"(三)"之後刪除"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於社區設施不足的地區興建",並以"撤銷規劃署於2009年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下有關公眾街市規劃準則的修訂,即時落實每55至65戶家庭設有一個公眾街市檔位,或每10 000人設有約40至45個檔位的準則,為全港18區提供足夠的"代替;在"街市,並"之後加上"考慮";在"更多選擇;"之後刪除"長遠而言,政府應研究於各區",並以"政府亦應於各區領展的設施周邊"代替;在"等社區設施"之後刪除";及",並以",增加與領展競爭的能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要求領展停止拆售商場及停車場,以及取消停車場引進月租浮動車位"。

(iii)柯創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領匯房地產"之前加上"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決定分拆出售轄下零售和停車場設施,以集中資源於公屋方面的核心業務、紓緩其中短期的財政情況,並提高設施的效益,從而令商戶及居民受惠;";在"責任;"之後刪除"香港房屋委員會於2005年以極具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展,使其可以",並以"然而,領展違背上市前的承諾及其應負的社會責任,包括"代替;在"翻新商場"之後刪除"及",並以"、減少濕街市檔位、"代替;在"商舖"之後刪除"租金,以及拆售停車場及",並以"及停車位租金、拆售商場及停車場,以及"代替;在"回報;"之後刪除"然而,";在"(三)"之後刪除"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於社區設施不足的地區",並以"按以地區為本的原則,於領展獨大的地區,包括天水圍、馬鞍山、將軍澳、東區及東涌等"代替;及在"街市,並"之後加上"研究以先導計劃方式"。

(i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房屋委員會"之前刪除"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於2005年基於獨特的歷史因素及環境而成立,並肩負着服務數十萬公屋住戶的社會責任;",並以"為解決財赤問題,"代替;在"出售予"之後刪除"領展",並以"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代替;在"百上加斤;"之後加上"鑒於";在"責任,"之後刪除"但鑒於領展市值估計已超過1,200億元,若政府提出回購領展股份,領展股價必然會被推高,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在"臨時"之後加上"及永久";在"墟市,"之後加上"並透過公布可供申請設立墟市的公共空間的名單,以及提供一站式設立墟市的服務,讓有興趣人士申請經營該等墟市,";在"設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五) 公開香港房屋委員會與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2005年達成的協議,以便公眾監察領展有否肩負服務公屋住戶的社會責任;(六) 回購拆售予領展的商場、街市及停車場,尤其該等設施是位於整體平均住戶收入較低而人流及使用量較高的屋邨,並要求領展停止拆售及外判旗下商場、街市及停車場,以制衡領展獨大的局面;及(七) 停止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香港房屋委員會街市,避免整體承租商以價高者得的方法投得街市經營權,令小商戶難以生存"。

(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房屋委員會"之前刪除"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於2005年基於獨特的歷史因素及環境而成立,並肩負着服務數十萬公屋住戶的社會責任;";在"大量"之後刪除"零售",並以"商場、街市"代替;在"出售予"之後刪除"領展",並以"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稱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代替;在"商舖租金"之後刪除",以及",並以"、外判街市管理予承辦商、"代替;在"百上加斤;"之後刪除"為市民提供社區設施是政府的基本責任,但鑒於領展市值估計已超過1,200億元,若政府提出回購領展股份,領展股價必然會被推高,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在"調查領展"之後加上"及其聘任的外判街市承辦商";在"設立"之後刪除"臨時",並以"社區"代替;在"墟市,"之後加上"並向有興趣人士發出牌照,讓他們可在有關地點經營,";在"街市,"之後加上"活化空置率高的公營街市,";在"設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五) 停止讓香港房屋委員會外判轄下街市的經營權,並邀請非牟利機構或社會企業營運,以降低商舖的租金水平,從而減輕居民負擔;及(六) 回購領展已拆售的商場及街市,並以相宜租金租予商戶,以便商戶可以為公屋居民提供切合其負擔能力的貨品與服務"。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3.強化區議會的角色及職能

劉國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區議員掌握前線民情的優勢,本會促請政府強化區議會的角色及職能,讓區議會能夠更好地服務市民及促進社區發展;有關措施包括︰

(一)讓區議員在地區發展及各項政策的制訂階段有更多參與的機會;

(二)強化區議會對政策實施及地區事務的監督;

(三)加強對區議會和區議員的支援;

(四)設立'社區建設基金',以加快落實區議會通過的社區設施項目;及

(五)強化民政事務專員的地區統籌角色,以加強區議會與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的溝通。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鑒於區議員掌握前線民情的優勢",並以"近年,區議會推展的社區重點項目為人詬病,例如觀塘海濱音樂噴泉、改善林村許願廣場的旅遊配套設施及於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鄰近發展海鮮食肆等,均引起社會爭議;多個區議會通過進行的地區小型工程亦欠缺成效;以上情況均反映區議會與民情脫節,以及其決策過程欠缺透明度;就此"代替;在"(四)"之後刪除"設立'社區建設基金',以加快落實區議會通過的社區設施項目;及(五)";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五) 修改《區議會常規範本》,以加強區議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要求與撥款建議相關的公共或私營公司/機構(包括非牟利福利機構)有直接個人利益關係或作為該等公司/機構非受薪(即沒有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董事的區議員,在區議會及其委員會討論與該等公司/機構相關的撥款建議時,須披露此關連及/或須避席,以及不得就有關撥款建議作表決;(六) 增加區議會的透明度,包括要求所有會議紀要必須列明發言者姓名,以便市民監察,並為所有會議設立即時聲音或視像廣播,以及公開所有撥款資助活動和地區小型工程的詳細資料和核數報告,並將之上載到區議會網頁供市民參閱;及(七) 加強區議會的民間諮詢工作,以及建立與民間共同決策的機制"。

(ii)胡志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多年來,區議會只是充當向政府提供意見的角色;然而,";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檢討及修訂《區議會條例》,以及採取措施,以";在"職能,"之後加上"從而";在"機會"之後加上",包括賦予他們人事管理權、財政自主權及政策決定權";在"監督"之後加上",並讓區議會管理地區的市政設施和服務";在"(三)"之後加上"設立獨立的區議會秘書處,以";在"(四)"之後加上"確立高透明度的撥款政策制度和議員利益申報制度,並在區議會的撥款過程受到公眾監察的前提下,考慮";及在"基金',以"之後加上"及在充分諮詢區內持份者後,"。

(iii)許智峯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多年來,區議會只是充當向政府提供意見的角色;然而,";在"(五)"之後刪除"強化民政事務專員的地區統籌角色",並以"檢討及修訂《區議會條例》,並研究設立由普選產生的區政專員"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取消區議會當然議員議席"。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