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32

立法會

議程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拉脫維亞共和國)令》 135/2017
2.《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白俄羅斯共和國)令》136/2017
3.《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令》137/2017
4.《2017年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修訂附表2)令》 138/2017

其他文件

1.第112號-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
二零一六年週年報告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律政司司長提交)

2.第113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2016-2017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114號-香港申訴專員
2017年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4.第115號-香港機場管理局
2016/17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3/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6.《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胡志偉議員提交)

7.環境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淑莊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8.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碧雲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9.交通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保安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政制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16-2017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林健鋒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鄰近國家及地區(例如新加坡及台灣)提供稅務優惠,藉以吸引外來投資。行政長官在其選舉政綱提出兩項稅務措施:(一)引入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並把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稅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六點五減至百分之十,以減輕中小企業的稅務負擔,以及(二)就研發開支給予額外的稅務扣減,以鼓勵企業投資研發新產品。另一方面,政府將於本年底舉辦稅務新方向高峰會,探討本港稅務制度的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兩項稅務措施的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

    (二)稅務新方向高峰會的舉行日期和地點、受邀講者和嘉賓名單,以及其他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藉着舉辦稅務新方向高峰會的契機,一併探討部分工商界人士提出的稅務建議,包括修訂《稅務條例》第39E條,使廠商在境外的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械及工業裝置可享有免稅額,以及促請內地當局在參考歐洲實施的邊境城市稅務法例之後,制定類似法例,訂明每年在內地工作超過183日的港人可免繳內地個人所得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胡志偉議員問:


本年5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在一個於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的座談會上表示,對於屬於中央的權力,圍繞對香港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對上述各項屬中央的權力,是否有必要進行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若有了解而回覆為有必要,是否知悉中央進行有關工作的詳情和程序;

    (二)有否評估,在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時,中央會如何避免違反《基本法》所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及香港特區實施"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當中央完成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後,香港市民對中央的信任度會否下降;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譚文豪議員問: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5月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建議立法令《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規定行政長官在接受利益前,須得到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許可。此外,剛上任的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在今年內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條例草案提交本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4. 何啟明議員問:


政府一再指出,流動通訊無線電基站(下稱"基站")產生的射頻電磁場屬能量較低的非電離輻射,因此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然而,有不少市民(尤其是居於基站附近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仍深感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全港的基站總數;當中安裝在住宅樓宇內的數目,並按安裝於資助房屋的及於私人房屋的列出分項數目;現時一幢大廈最多安裝了多少個基站;就已安裝基站的資助房屋樓宇,以表列出有關大廈的名稱及每幢大廈內已安裝的基站數目;

    (二)是否知悉,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於過去5年每年就安裝在轄下屋邨和屋苑內的基站所收取的暫准證費用總額;房委會會否要求流動通訊網絡營辦商,把十分接近住宅單位或過於密集的基站遷移至其他地方,以及會否分別按本港及內地的輻射安全標準,定期量度基站的輻射水平,並公布量度結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就基站與民居的最短距離及基站最高密度發出指引或制定法例,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尹兆堅議員問:


上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於2014年被澳洲傳媒揭發,在2011年12月當他仍是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時,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簽訂協議,並按該協議先後收取約共五千萬港元的報酬,而部分款項是在他就任行政長官後才收取,但他一直沒有向行政會議秘書申報與該協議有關的個人利益(下稱"UGL事件")。上屆政府回應有關質疑時指出,上任行政長官在就任前已簽訂該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傳聞指上屆政府高層干預廉政公署(下稱"廉署")就涉及UGL事件的舉報正在進行的調查及相關人事任命,包括當時的廉政專員涉嫌干預該署執行處的相關調查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於上月再次任命他為廉政專員,政府會如何說服公眾此項任命是合適的,以及會如何確保廉政專員按照廉署一貫的調查案件行事方式及程序,不偏不倚地處理有關舉報;

    (二)現屆政府會否全力配合本會成立的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向該委員會提供所需文件及協助,包括讓有關的政府官員到該委員會席前作證;及

    (三)鑒於終審法院於上月在一宗關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的上訴案件中裁定,該案中濫用公眾信任是串謀者所預期的,用以換取第一上訴人身為政務司司長期間對有關人士持有優待傾向的款項是在他就任前收取的,但並不代表濫用公眾信任發生於收取款項當時,而當第一上訴人同意在身陷該筆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的同時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已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政府會否因應該項裁決,改善行政長官申報利益的制度;若會,會修訂哪些條文;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本人近日留意到有一則待遇豐厚工作的招聘廣告在社交網絡流傳,但沒有說明工作性質。本人遂安排職員以電話與招聘者取得聯絡,並獲悉受聘人只需先在本港律師樓辦理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再前往內地與相關的內地人士辦理結婚手續,便可賺取高達20萬元的結婚禮金。該招聘者強調,受聘人的資料會保密,而且婚姻關係只會維持半年至1年;該做法不屬假結婚,既合法又不會引致任何後果。該則招聘廣告顯示有不法分子以新穎手法,誤導市民干犯假結婚的相關罪行。鑒於暑假將至,有不少家長擔心年輕人為搵快錢而誤墮法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打擊假結婚的相關罪行,例如進行調查時以放蛇方式搜集證據、增加人手主動調查可疑個案,以及尋求法庭對違法者(尤其是中介人及假結婚集團主腦)施加更嚴厲的判罰;

    (二)鑒於暑假將至,入境事務處和內地執法機構除了定期互相交換情報外,會否加強執法行動,以打擊假結婚相關罪行;及

    (三)當局會如何向年輕人加強宣傳,提醒他們切勿干犯假結婚的相關罪行;因被誤導而干犯了假結婚相關罪行的年輕人可循甚麼渠道向當局尋求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何君堯議員問:


水務署在2000年展開更換及修復水管計劃("修復計劃"),分階段更換和修復長約3 000公里的老化水管。雖然修復計劃在2015年12月已大致完成,但本港近月仍不時發生水管爆裂事故(事發地點包括屯門湖翠路近美樂里、西環干諾道西近水街、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及觀塘道東行近啟業邨對開),造成區內交通擠塞和嚴重滋擾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年初至今,水務署接獲多少宗水管爆裂的報告(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本年初至今,(i)食水管爆裂事故期間共有多少立方米的食水流失,以及流失食水按單位成本計算的價值及(ii)當局有否評估因水管爆裂而引致其他相關的經濟損失;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水務署處理水管爆裂事故最新的通報機制的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當局曾表示在修復計劃後會逐步建立"智管網",持續監察供水網絡的狀況,而在此項工作完成前會委聘顧問公司進行相關勘查研究及設計工作,分階段重置在過渡期內較易出現故障的老化水管,該等工作的進展為何;當局如何評估水管狀況及出現爆裂的機會率,以減少發生水管爆裂事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地產代理監管局於2016年接獲156宗關於本地住宅物業以外物業的投訴,與2015年的55宗個案相比,急升了184%。最常見的投訴原因為"提供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物業資料"。舉例而言,某商場的單位的實際布局和大小,與買方基於相關平面圖所預見的情況截然不同。此外,部分買方指出,《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下並無條文規管及監察商業物業的銷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負責處理關於商業物業銷售的投訴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以及其各自的職責為何;過去5年,每年該等部門和機構接獲多少宗該等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投訴所涉的物業交易於投訴查明屬實後最終被終止;

    (二)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向商業物業買方提供的各類協助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指定一個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全權負責向買方提供該等協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在商業物業的交易過程中,買方或會因資訊不對稱而處於不利位置,當局有何措施協助買方理解與交易有關的條款及條件,以免買賣雙方發生誤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張宇人議員問:


上月14日獲本會通過的《2017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的其中一項修訂,是把煙草產品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圖像的覆蓋面積,由原來的最少50%增加至最少85%。有煙草業人士憂慮該項修訂將增加生產商在煙草產品封包上展示防偽標誌的困難,令不法份子更容易將冒牌煙混入正牌煙出售。關於香港海關("海關")打擊買賣未完稅香煙("私煙")和出售冒牌煙活動的執法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至2016年,每年海關為打擊買賣私煙活動而(i)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中(ii)檢獲的私煙數量和(iii)涉及的應課稅總值為何;分別多少人在被定罪後被判(iv)罰款及(v)監禁;

    (二)2013年至2016年,每年海關為打擊透過電話及互聯網訂購私煙的活動而(i)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中(ii)檢獲的私煙數量及(iii)逮捕的人數為何;海關有否評估該等執法行動的成效;如有,評估所用準則及結果為何;

    (三)2013年至2016年,每年海關透過其24小時舉報熱線接獲關於買賣私煙活動的舉報宗數為何;海關有否評估該熱線的成效;如有,評估所用準則及結果為何;海關有否計劃提供更多誘因,鼓勵巿民舉報該等活動;如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委託獨立顧問進行調查,以了解現時本港購買私煙的吸煙人數佔吸煙人口的百分比,以便為評估(i)買賣私煙活動的猖獗程度及(ii)打擊該等活動的工作成效提供客觀數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何對策紓解煙草業人士對冒牌煙被混入正牌煙出售的憂慮;及

    (六)當局會否向海關轄下私煙調查組增撥資源,以讓它(i)加強在情報搜集及偵查私煙分銷和零售活動方面的工作,以及(ii)就巿場出售的香煙進行更多抽驗,從而了解販賣冒牌煙的情況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楊岳橋議員問:


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防火保障,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負責實施該條例的屋宇署及消防處正分兩期先後巡查受該條例規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和住用建築物,並在有需要時向其業主或佔用人發出須在指定時限內遵從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例如加裝水缸、喉轆系統或其他消防裝置。然而,有不少該等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成員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遵從指示的事宜上遇到不少困難,包括沒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承辦商")願意承接有關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預計在第572章生效後的9年內完成第一期巡查,該項工作現時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完成日期為何;如否,截至本年3月31日,受該條例規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當中,已巡查的建築物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預計何時完成第一期巡查;

    (二)第二期巡查是否已展開;如是,展開日期為何,以及截至本年3月31日,受該條例規管的住用建築物當中,已巡查的建築物的數目及百分比;預計何時完成第二期巡查;

    (三)過去3年,每年(i)業主或佔用人向消防處或屋宇署申請延長遵從指示限期的個案宗數,以及(ii)該等個案獲批准的宗數及百分比;及

    (四)政府向法團提供甚麼實質協助,以解決其未能聘請承辦商承接其建築物的消防工程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梁美芬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獲數宗紅磡居民的投訴,指稱附近一間在今年4月開幕的酒店於晚間長時間亮着大型戶外燈光裝置,嚴重影響他們休息,部分人更出現眩光、失眠等健康問題。關於本港的光污染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環境保護署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大型戶外燈光裝置造成滋擾的投訴,以及該署如何處理該等投訴;

    (二)會否考慮在短期內採取措施,敦促相關企業(包括上述酒店)的負責人在深宵時份關掉其大型戶外燈光裝置,或縮短該等裝置的亮着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就立法規管光污染進行公眾諮詢,並啟動立法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何俊賢議員問:


現時,漁農自然護理署調配8艘及3艘船隻,每年分別進行約3 000次及約1 500次巡邏,以打擊在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內非法捕魚及在香港水域內非法拖網捕魚作業("非法捕魚")。據悉,非法捕魚初犯者平均被判罰款約2,000元,而他們的漁具亦被充公。有漁民向本人反映,當局為打擊非法捕魚而定期進行的巡邏及與內地有關部門展開的聯合行動("聯合行動")的力度不足,加上現時對非法捕魚的判罰相對於非法捕魚的收入微不足道,以致未能杜絕該等違法行為,本地漁業資源因而受到嚴重破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2014-2015至2016-2017財政年度,每年當局在下表所列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內(i)進行巡邏及(ii)採取聯合行動的次數;

    海岸公園/
    海岸保護區
    財政年度
    2014-20152015-20162016-2017
    海下灣海岸公園 (i)   
    (ii)   
    印洲塘海岸公園 (i)   
    (ii)   
    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 (i)   
    (ii)   
    東平洲海岸公園 (i)   
    (ii)   
    鶴咀海岸保護區 (i)   
    (ii)   
    大小磨刀海岸公園 (i)   
    (ii)   

    (二)在2014-2015至2016-2017財政年度,每年分別關於第(一)項所述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內非法捕魚個案的下述數字:(i)接獲投訴宗數、(ii)在巡邏或聯合行動中發現有人非法捕魚但未能成功作出拘捕的個案宗數、(iii)被捕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iv)被定罪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v)被定罪者被施加的最高及最低判罰,以及(vi)重犯者被捕的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

    (三)在2014-2015至2016-2017財政年度,每年當局於下表所列香港水域(各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除外)(i)進行巡邏及(ii)採取聯合行動的次數;

    水域 財政年度
    2014-20152015-20162016-2017
    整個香港水域 (i)   
    (ii)   
    長洲一帶水域 (i)   
    (ii)   
    石鼓洲一帶水域 (i)   
    (ii)   
    索罟群島一帶水域 (i)   
    (ii)   
    大小磨刀對出水域 (i)   
    (ii)   
    沙洲及龍鼓洲對出水域 (i)   
    (ii)   

    (四)在2014-2015至2016-2017財政年度,每年分別關於第(三)項所述水域內非法捕魚個案的下述數字:(i)接獲投訴宗數、(ii)在巡邏或聯合行動中發現有人非法捕魚但未能成功作出拘捕的個案宗數、(iii)被捕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iv)被定罪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v)被定罪者被施加的最高及最低判罰,以及(vi)重犯者被捕的人數及有關個案宗數;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加強打擊非法捕魚的措施,包括(i)增購巡邏船隻、(ii)增加巡邏次數、(iii)增加聯合行動次數,以及(iv)提高有關罰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超雄議員問:


懲教署署長在本年2月懲教署的周年記者會上表示,懲教署仍處於人手流失的高峰期。另一方面,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其部門的人員流失情況嚴重,尤以入職少於一年的人員為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年初至今,懲教署各職級的流失人數及其佔有關職級的總人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2016-2017財政年度,其他紀律部隊(即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及政府飛行服務隊)各職級人員的流失人數及其佔有關職級的總人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各紀律部隊內入職少於一年的人員的流失人數及其佔有關職級的總人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四)有否了解各紀律部隊人員流失的詳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4. 梁志祥議員問:


現時離島偏遠地區的緊急救護服務主要有兩種安排:(i)警務人員到場後先檢視傷病者的情況,然後在有需要時召喚直升機把傷病者送往市區的急症醫院,或召喚水警輪把傷病者送往市區的碼頭再轉由救護車送往急症醫院,以及(ii)在救護車把傷病者送往就近的公立診所後,該處的當值護士檢視傷病者的情況,然後在有需要時召喚直升機把傷病者送往市區的急症醫院。有離島居民指出,現時離島的緊急救護服務安排欠妥,以致由致電召喚緊急救護服務至傷病者被送抵急症醫院往往需時超過1小時,以往甚至有傷病者在送抵醫院前已逝世。有關(a)南大嶼山、(b)北大嶼山(東涌新市鎮除外)、(c)南丫島北、(d)南丫島南、(e)坪洲和喜靈洲以及(f)長洲這6個地區的緊急救護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上述6個地區分別在星期一至六("平日")日間及平日夜間和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緊急救護服務安排為何,即是上述(i)或(ii)類安排,還是(iii)其他安排(請述明),並按表一列出該等資料;

    表一
    地區 緊急救護服務安排
    (屬(i)、(ii)或(iii)類)
    平日日間平日夜間和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a)   
    (b)   
    (c)   
    (d)   
    (e)   
    (f)   

    (二)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來自上述6個地區的(i)緊急救護召喚次數,以及由接獲召喚至傷病者被送抵急症醫院的(ii)平均及(iii)中位所需時間(按表二列出該等資料);

    表二
    地區 2014年2015年2016年
    (i)(ii)(iii)(i)(ii)(iii)(i)(ii)(iii)
    (a)          
    (b)          
    (c)          
    (d)          
    (e)          
    (f)          

    (三)上述6個地區每個地區分別派駐的救護車及後勤支援車的數目;過去3年,每年(i)救護車和(ii)後勤支援車分別在該6個地區回應召喚而出勤的次數(按表三列出該等資料);

    表三
    地區 2014年2015年2016年
    (i)(ii)(i)(ii)(i)(ii)
    (a)       
    (b)       
    (c)       
    (d)       
    (e)       
    (f)       

    (四)過去3年,每年(i)直升機及(ii)水警輪將傷病者分別由上述6個地區送往市區的急症醫院的出勤次數(按表四列出該等資料);及

    表四
    地區 2014年2015年2016年
    (i)(ii)(i)(ii)(i)(ii)
    (a)       
    (b)       
    (c)       
    (d)       
    (e)       
    (f)       

    (五)當局在安排離島地區在周末及假日的緊急救護服務人手時,有否把郊遊人士所帶來的額外需求計算在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離島居民表示,現時在周末及假日,離島的緊急救護服務比平日更為不足,出現該情況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郭偉强議員問:


鑒於前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認為有需要加強審核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中介人")的學歷,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早前發出通告,規定由本年5月1日起,任何向委員會遞交的中介人首次登記申請的申請人如使用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書,以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則必須向委員會提交該證書複本和確認其真確性的指明補充文件。該規定將於本年8月1日起延伸至中介人的重新登記、額外登記及續期登記申請。據悉,有不少在很多年前於內地完成中學教育的中介人就讀的中學已倒閉或轉型,他們因而無法取得相關學歷證書的複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自2000年1月1日至今,每年使用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書而獲委員會登記的中介人數目;

    (二)鑒於有中介人表示獲保監處告知,委員會只會接受內地教育機構發出的"畢業證書"複本,而不會再接受他們在首次登記時曾遞交的"學業證書"、"結業證書"、"修業證書"及"肄業證書"等其他名稱的證書的複本,作中介人的重新、額外和續期登記申請之用,政府是否知悉委員會作出該規定的理據,以及委員會會否恢復接受該等證書複本的做法;

    (三)是否知悉,自2000年1月1日至今,使用第(二)項所述其他名稱的證書的複本而獲委員會登記的中介人數目;

    (四)鑒於委員會接受申請人遞交其他學歷證書作中介人重新、額外和續期登記的申請之用,惟有關學歷必須於申請人首次登記前已取得("分界日期"),政府是否知悉委員會訂定該分界日期的理據;政府會否要求委員會接受限期後取得的學歷證書;及

    (五)有否評估當部分中介人未能重新遞交首次登記時曾遞交的學歷證書複本,因而無法申請重新、額外或續期登記為中介人,以致他們不得再處理現時由其負責的保單,會否損害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陳健波議員問: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由本年6月26日起取代保險業監理處,成為本港新的保險監管機構,並接手該處的法定職能。該等職能包括進行保險業的主題研究及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保監局將如何推動保險業應用金融科技,包括會否與研發金融科技的初創企業合作,或向該等企業提供協助(例如安排進行沙盒測試,或增進該等企業對保險業監管制度的了解),以期把研發成果應用於保險業;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隨着金融科技及創新科技急速發展,許多國家的金融機構紛紛引入智能化機械理財顧問,令當地的金融及保險業前線職位流失,政府是否知悉保監局有何措施協助本地保險從業員面對該問題;及

    (三)是否知悉,保監局有何措施促進保險業的發展,例如將會如何協助香港保險業利用其優勢,把握國家"一帶一路"策略及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帶來的機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易志明議員問:


有船主表示,近年遊艇數目不斷增加但遊艇泊位不足和收費高昂,以致越來越多遊艇在免費的避風塘停泊,令避風塘泊位不敷應用的問題加劇。此外,現時有多項大型基建工程在本港進行,有不少船隻在海上作業。該等船主擔心,當有颱風及惡劣天氣襲港時,沒有足夠的避風塘泊位供各類船隻停泊,危及船隻及海上作業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已登記的遊艇總數目,以及(ii)新登記的遊艇數目為何,並按遊艇的長度(即35呎或以下,36至60呎,61至99呎及100呎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遊艇泊位的供求情況;如知悉,按地區列出該等資料;

    (三)會否在各避風塘劃出指定分別供遊艇和其他船隻的停泊區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除計劃在東涌加設遊艇泊位外,政府有否計劃在其他地區加設遊艇泊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紓緩避風塘停泊位不足的問題;及

    (五)鑒於有船主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人利用平面浮橋霸佔避風塘泊位,並向尋找泊位的遊艇收取費用後釋放所佔泊位以供該等遊艇靠泊,屬利用公共設施牟利的行為,亦有違避風塘於颱風及惡劣天氣襲港時為船隻提供避風泊位的原意,政府有否措施遏止該行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防止濫用避風塘泊位的情況蔓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涂謹申議員問:


政府在2011年11月推出的居民聯絡大使計劃("大使計劃"),旨在透過招募居住在樓齡達30年或以上而沒有成立任何管理組織的大廈的業主或租客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大使"),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聯絡大廈居民,商討和處理日常大廈管理的事宜。然而,有舊樓居民指出,政府對該計劃的支援不足,令該計劃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全港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居民組織,亦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俗稱"三無大廈")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納入大使計劃的目標大廈數目和成功覓得大使的大廈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當局在大使的協助下與居民舉行會議的次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自大使計劃推出以來,每年新招募的大使人數,以及現時的大使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現時大使計劃的宣傳渠道,以及大使的招募方法;

    (五)已遷出所住大廈的大使能否繼續擔任該大廈的大使;如否,當局有何措施盡快填補有關空缺;及

    (六)當局會否(i)檢討大使計劃的成效,以及(ii)投放更多資源以推廣及優化該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陸頌雄議員問:


有航空業人士指出,預計擴建香港國際機場成為三跑道系統工程項目於2023-2024年度完成後,香港國際機場的人力需求會大幅增加,因此在未來數年培訓足夠的航空業人手已成為當務之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青見計劃")及各職業培訓機構(例如職業訓練局),分別開辦了多少個航空業相關的職業教育及培訓課程,並以表列出該等課程的下述資料:(i)名稱、(ii)類別、(iii)範疇(例如管理、保安、地勤工作及飛機維修)、(iv)課程修讀模式或培訓期、(v)預計及實際收生人數、(vi)畢業生人數及(vii)修畢課程或接受培訓後受聘於航空業的畢業生及學員的百分比;

    (二)第(一)項提及的青見計劃學員當中,在接受培訓期間獲發培訓資助的百分比及平均金額為何;是否知悉,(i)該等學員在接受在職培訓期間每月平均的薪酬及每星期平均的工作時數,及(ii)每年有多少名該等學員在完成職前或在職培訓後獲有關僱主正式聘用,以及當中有多少人在受聘後一年內離職及其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制訂針對性措施,鼓勵各職業培訓機構開辦更多航空業相關的職業教育及培訓課程,並吸引更多青年人投身航空業;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上任行政長官於上月出席本會答問會時指出,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大灣區")將為香港人帶來龐大和全方位的機遇,並呼籲香港人要"抓緊機遇"和"積極參與"。此外,他在其網誌中提及現時有多項旨在加強大灣區內城市連繫的跨海及跨城市基建工程正進行,當中涉及香港的包括建造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速鐵路及蓮塘/香園圍口岸的工程項目。然而,上述3項基建項目下的香港境內工程,以及香港近年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屢次出現巨額超支情況。發展局為了加強控制工務工程項目的建造成本,於去年6月成立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控本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截至目前,控本辦已審視多少個工程項目的造價預算,以及因而累計減省多少建造成本;

    (二)未來5年,政府有否計劃動用本港逾9,000億元財政儲備,參與大灣區內擬建大型基建項目的股本或貸款融資;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關項目名稱、涉及款項及預期回報),以及控本辦可否參與有關項目的成本管理;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三)未來5年,政府有否計劃展開新的連接香港及大灣區內其他城市的跨境基建工程項目;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控本辦將如何協助控制該等工程項目的建造成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問:


上月有3人據報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席"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該組織")的成立活動,並與該組織簽訂合作文件。據報,該組織具有濃厚的"台獨"色彩,其成員更提出參照美國聽證會的形式,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對香港事務的意見,以及推動台灣立法院修改《港澳關係條例》,給予港人政治庇護等主張。有意見指出,該組織正準備實質地介入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而上述議員參與該組織的活動,是與台獨勢力勾結以推動"港獨",屬分裂國家領土和挑戰"一國兩制"原則的行為,因此違反了他們就職時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誓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根據《基本法》及現行法例,本會議員可否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參與香港境外的任何組織,並與該等組織簽署合作文件;若可以,有否法例監管或確保他們在參與該等組織及簽署合作文件之後的言行,不會違反《基本法》及相關法例的規定;

    (二)有否接獲情報顯示現時有主張台獨的組織在港進行活動,例如與本地政治組織建立聯繫,以及向它們提供財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有何措施釋除市民對主張台獨的組織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及危害國家統一的憂慮;及

    (三)現時有何法例及機制,禁止台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有否評估該等法例及機制能否有效禁止任何港人(包括本會議員)及本港團體引入台獨勢力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 周浩鼎議員問:


由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出版的《選擇》月刊於1976年創刊,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測試、服務調查及研究報告等資訊。自2004年1月起,除了印刷版外,市民可透過消委會網站購買及下載電子版《選擇》月刊。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大部分報章雜誌已提供在線版本以方便讀者隨時隨地閱覽,但消委會至今沒有提供在線版本的《選擇》月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消委會至今未提供在線版本《選擇》月刊的原因;消委會有否研究推出該版本,以擴闊讀者群;若有研究而

    (i)結果為會推出,會否免費提供該版本;若否,原因為何;

    (ii)結果為不會推出,原因為何;若原因是與消委會欠缺資源有關,政府會否增加給予消委會的撥款;及

    (二)消委會會否考慮改善印刷版《選擇》月刊的內容,以吸引更多讀者;若會,採取的方式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議案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6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18/16-17號文件發出)

許智峯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訂議案

(修訂議案已於2017年7月3日
隨立法會CB(3) 780/16-17號文件發出)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及其修訂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7月4日隨立法會CB(3) 795/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7月5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譚文豪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7年6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7年香港民航(意外調查)(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15號法律公告);及

(b)《2017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立法會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以不超越該條例第34(6)條所訂涵義的範圍為準)。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7年7月5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3/16-17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2017年第76號法律公告)

(2)《2017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7年第77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 議員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陳振英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733/16-17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7月4日隨立法會CB(3) 794/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7月5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VI. 議員議案



1.革新過時法例,促進創新科技發展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敦促政府統籌各政策局檢討過時法例,並因應科技發展、公眾期望及實際情況,重新制訂政策;為達致上述目標,政府應透過及時進行的廣泛諮詢,更新不合時宜的法例、引入有利創新的政策,以及制訂平衡持份者關注及創新的監管框架,使香港能夠與時並進;本會亦促請政府向公眾顯示願意聆聽意見和推動創新的態度,制定適合數碼經濟時代的法例,以發展智慧城市和促進創新科技的發展和普及應用,從而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以把握機遇追上國際步伐。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容海恩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敦促"之前加上"鑒於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均投放大量資源積極發展創新科技,";在"制訂政策"之後加上",以支援相關產業的發展";及在"與時並進;"之後加上"由於創新科技推動遊戲產業的發展,政府應盡快制訂遊戲產業發展的政策、釐定負責統籌遊戲產業的政策局,以及為本地遊戲業界提供清晰的長遠發展藍圖;"。

(ii)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敦促"之前加上"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於2015年4月成立,就如何具策略性及按階段提升香港的創新及科技領域,向政府提供意見;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在今年3月公布的《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報告》('報告')中,提出一系列建議及關鍵績效指標;就此,";在"統籌"之前加上"根據報告的建議及科技業界的訴求,";在"過時法例"之後加上"及相關機制和守則";在"有利"之後刪除"創新的",並以"產業發展、營商環境和民生基建的創新"代替;在"與時並進"之後加上",改變現時創新及科技發展的落後局面";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具體建議包括:(一) 就落實報告提出的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制訂具體政策和措施,並適時就該等政策和措施作檢討;(二) 要求稅務政策組盡快就創新及科技活動可獲稅務扣減提出具體方案,包括為研發及設計開支提供3倍稅務扣減,以推動創新科技發展;(三) 在維持市場穩定的同時,為金融創新'拆牆鬆綁',以及向金融服務企業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及技術支援,以協助業界開發和善用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四) 在政府的採購和投標機制中,加入推動科技發展的要求,並提高有關要求佔整體評分的比例,以鼓勵企業推動創新科技發展;(五) 運用創新科技就交通、醫療、環保和長者服務等作規劃,以盡快提出具體的智慧城市發展藍圖;(六) 檢視有關審批改劃土地用途的過時法例和限制,致力增加數據中心、檢測及認證和其他創新科技產業的用地供應,以推動創新科技產業的發展;及(七) 修訂《公開資料守則》所界定政府提供資料的範疇,並運用科技將政府資料仔細分類,以及規定資料的發放格式和時間,讓各行業可利用相關資料開發高科技產品"。

(ii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敦促"之前加上"鑒於市民的日常生活與科技應用越趨緊密,";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以下過時法例,包括:(一) 修訂《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以積極支援新媒體的發展,以及規定香港免費電視公司的要員必須通常居港,以確保紅色資本家不會成為免費電視台之幕後操控者,以及假借'國際化'之名行'大陸化'之實;及(二) 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提供更清晰的定義,以防止有人利用此條文的漏洞打壓異見人士,甚至阻礙新科技的發展"。

(iv)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敦促"之前加上"由於科技發展迅速,";在"政策局"之後加上"因應科技發展的現狀及趨勢,適時";在"過時法例"之後刪除",並因應科技發展、公眾期望及實際情況,",並以"和"代替;在"制訂政策"之後加上",以符合公眾期望及社會需要";在"諮詢,"之後加上"以及在切合實際社會環境、顧及現有產業的經營狀況及平衡各持份者利益的情況下,";在"態度"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時代的法例"之後刪除",以發展",並以",以及進一步研究開放有利民生及促進經濟發展的空間數據,以推動"代替;在"提供更"之後刪除"多選擇",並以"優質的生活"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定適合數碼經濟時代法例的同時,政府亦需作充分準備應對網絡犯罪行為的威脅,包括就相關法例及政策進行檢討,並研究推出有法律效力的個人電子身份及電子工商登記,以保障市民及企業的合法權益"。

(v)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敦促"之前加上"鑒於創新科技在全球迅速發展,";在"諮詢,"之後加上"以及在平衡持份者利益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在"不合時宜的法例"之後刪除"、",並以"及"代替;及在"創新的政策,"之後刪除"以及制訂平衡持份者關注及創新的監管框架,"。

(vi)楊岳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過時法例"之後加上"及政策";在"市民"之後加上"在購買貨品和服務時";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共享經濟為近年新興的經濟模式,為推動香港與時並進,政府應成立委員會研究修訂過時法例及政策,以容許在香港發展共享經濟;為制定推動共享經濟的相關法例及政策,政府應:(一) 發掘共享經濟的潛力,並從社會福利、公共交通和市場空間等角度,探討社區能如何從共享經濟的模式中獲益;(二) 評估共享經濟對本港經濟的影響;(三) 研究為共享經濟企業拆牆鬆綁並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為企業提供融資,以及提供平台讓企業互相學習及分享各自的營運模式;(四) 研究改善現有服務產業的質素及其提供服務的方式;及(五) 在研究制定推動共享經濟的相關法例及政策的同時,檢視及修訂保障消費者的相關法例,使消費者在共享經濟模式下大量進行網上交易時可得到更多的保障"。

(vii)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期望"之後加上"、海外經驗";在"政府應"之後刪除"透過及時進行的廣泛諮詢,",並以"廣泛諮詢公眾和業界、制訂具競爭力和有利創新的政策、"代替;在"不合時宜的法例、"之後刪除"引入有利創新的政策,以及制訂平衡持份者關注及創新的",並以"重整"代替;在"框架"之後加上"及設立'沙盒'制度,讓企業以更具彈性的方式應用創新技術";及在"創新科技"之後加上"(包括金融科技)"。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2016年的堅尼系數為0.539,反映貧富懸殊問題非常嚴重;去年扶貧委員會發表的《2015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指出,香港長者貧窮人口持續上升,於2015年高達30萬人,足見政府為長者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成效不彰,千瘡百孔;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對長者的支援早已為人詬病,而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對超過60萬家庭照顧者又毫無保障,政府建議的公共年金更只屬投資產品,風險完全由個人承擔;周永新教授早前率領研究團隊就退休保障制度進行研究後,提出設立免經濟審查的全民老年金的建議;政府舉辦的退休保障公眾諮詢在去年完成,而各項民意調查及公眾諮詢論壇均顯示大多數市民支持設立免經濟審查、由勞資官三方供款及透過增加對財團徵收利得稅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但政府一直迴避跟進此項建議;為了令市民的退休生活得到保障,本會促請政府:

(一)落實設立全民免經濟審查及劃一金額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而新一屆政府應在首份施政報告中就此項建議作出回應;成立由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領導的跨部門委員會,並邀請不同持份者共同就全民退休保障的融資方案及財政安排等進行討論;

(二)把2015-201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述為長者提供退休保障的500億元撥款增加至1,000億元,作為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的啟動基金,並確保有關撥款不會用於優化長者生活津貼,以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三)改善強積金制度,包括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並確保不可因此削減僱員現有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權益;及

(四)公開交代未來50年由政府全數支付的各項設有經濟審查的長者援助計劃的開支估算,包括高額長者生活津貼、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儘管政府持續增加社會福利資源,但";在"0.539,"之後加上"在扣除稅項及福利轉移後仍達0.473,";在"問題"之後加上"仍然";在"足見政府"之後加上"必須進一步完善";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後刪除"成效不彰,千瘡百孔;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對長者的支援早已為人詬病,而",並以"及"代替;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對超過60萬家庭照顧者又毫無保障,政府建議的公共年金更只屬投資產品,風險完全由個人承擔;周永新教授早前率領研究團隊就退休保障制度進行研究後,提出設立免經濟審查的全民老年金的建議;政府舉辦的退休保障公眾諮詢在去年完成,而各項民意調查及公眾諮詢論壇均顯示大多數市民支持設立免經濟審查、由勞資官三方供款及透過增加對財團徵收利得稅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但政府一直迴避跟進此項建議";在"(一)"之後刪除"落實設立全民免經濟審查及劃一金額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而",並以"進一步完善全民退休保障安排,以達至'全民受惠、有需要長者得到更大援助'的目標,措施包括向所有年滿65歲的長者發放免資產和入息審查的高齡津貼;盡快落實2017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為長者生活津貼增加一層高額援助的建議;以及進一步放寬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上限;"代替;在"施政報告中就"之後刪除"此項",並以"上述"代替;在"回應"之後刪除";",並以",以及"代替;在"全民退休保障的"之後加上"各項安排,包括";在"安排"之後刪除"等";在"(二)"之後刪除"把",並以"除"代替;在"500億元撥款"之後刪除"增加至1,000億元,作為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的啟動基金,並確保有關撥款不會用於優化長者生活津貼,以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並以"外,確保有足夠資源支持各項全民退休保障的安排,包括優化高齡津貼和長者生活津貼,以及解決強積金對沖機制的問題"代替;在"制度,包括"之後刪除"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並確保不可因此削減僱員現有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權益;及",並以"促使勞資雙方在強積金對沖機制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增加強積金可投資的產品,包括政府基建債券,以及與外匯基金回報掛鈎及與通脹掛鈎的基金;以及設立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扣稅額;(四) 繼續完善現行公共福利金的申領安排,包括為長者生活津貼推出'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以及讓領取傷殘津貼的長者可同時領取高齡津貼;(五) 盡快推出公共年金計劃,並加大該計劃的規模,以及增加銀色債券計劃的發行量及延長該債券的年期;及"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及在"未來"之前刪除"公開交代",並以"定期推算並公布"代替。

(ii)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人口日趨老化,而香港並沒有一套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長者貧窮的困局因而開始浮現;";在"回應;"之後加上"透過扶貧委員會或";在"委員會,"之後刪除"並";在"(二)"之後加上"吸納民間意見,例如";及在"1,000億元,"之後加上"或撥出2,200億元未來基金,"。

(iii)楊岳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資料,2016年"之後加上"香港";在"堅尼系數"之後刪除"為",並以"比5年前進一步攀升,達"代替;在"0.539,"之後加上"創45年以來新高,";在"問題"之後刪除"非常",並以"越趨"代替;在"跨部門委員會"之後加上",為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制訂時間表及路線圖";在"權益;"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在未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前,為安老政策制訂藍圖"。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