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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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16#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0月31日和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勞工處開設1個首席勞工事務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負責與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有關的各項新工作 |
(出席人員: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勞工處處長/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8年11月21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ESC31/18-19(01))) | ||
2. | EC(2018-19)17#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0月31日和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和法律草擬科各開設1個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便能有效應付因該2個科別現有及新開展的工作而大幅增加的工作量 |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律政司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民事訴訟))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5月28日討論此項建議) | ||
3. | EC(2018-19)18#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0月31日和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4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3點),以加強該級別法院的司法人手編制,並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公務員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加強對司法機構政務處運作部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辦公室的支援,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保留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公務員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持續支援司法機構政務處發展部的發展組,為期3年,由2018年11月27日或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
(出席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司法機構副政務長(發展)/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支援))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7月18日討論此項建議) | ||
4. | EC(2018-19)21*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開設3個常額職位,即在新的香港駐曼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駐曼谷經貿辦;在新的香港駐杜拜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掌管新設的駐杜拜經貿辦;以及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經貿辦政策部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首席行政主任(行政))
(工商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7月17日討論此項建議) | ||
5. | EC(2018-19)20*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的1個總電訊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理順為1個總規管事務經理(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因電訊業在技術與經濟方面的規管事宜日益相互緊扣,並更趨多元化和複雜而帶來的規管電訊業的工作量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通訊事務總監/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助理總監(支援))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4月9日討論此項建議) | ||
6. | EC(2018-19)19*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11月21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建議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24個月,以領導籌備小組,藉以策劃及執行有關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及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 |
(出席人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旅遊事務副專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旅遊事務助理專員)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7月17日討論此項建議) (就此項建議政府當局提交予事務委員會的補充資料文件(CB(4)1519/17–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