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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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17 | 建議在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和法律草擬科各開設1個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便能有效應付因該2個科別現有及新開展的工作而大幅增加的工作量
| 通過*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該項目。
(點名表決 - 贊成 - 21 反對 - 6 棄權 - 0) |
2. | EC(2018-19)18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4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13點),以加強該級別法院的司法人手編制,並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公務員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加強對司法機構政務處運作部司法機構副政務長(運作)辦公室的支援,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及保留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公務員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持續支援司法機構政務處發展部的發展組,為期3年,由2018年11月27日或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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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8-19)21 | 建議開設3個常額職位,即在新的香港駐曼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駐曼谷經貿辦;在新的香港駐杜拜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掌管新設的駐杜拜經貿辦;以及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經貿辦政策部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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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8-19)20 | 建議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的1個總電訊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理順為1個總規管事務經理(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因電訊業在技術與經濟方面的規管事宜日益相互緊扣,並更趨多元化和複雜而帶來的規管電訊業的工作量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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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8-19)19 | 建議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24個月,以領導籌備小組,藉以策劃及執行有關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及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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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8-19)22 | 建議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任期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以實施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制度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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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8-19)23 | 建議保留2個編外職位,即保安局的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入境事務處的1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遲者為準),至2022年3月31日止,以繼續督導免遣返聲請處理工作的全面檢討及加強相關工作 尚未處理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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