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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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21 | 建議開設3個常額職位,即(a)在新的香港駐曼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駐曼谷經貿辦;在新的香港駐杜拜經貿辦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掌管新設的駐杜拜經貿辦;以及(b)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設的經貿辦政策部
| 通過*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該項目的(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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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8-19)20 | 建議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的1個總電訊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理順為1個總規管事務經理(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應付因電訊業在技術與經濟方面的規管事宜日益相互緊扣,並更趨多元化和複雜而帶來的規管電訊業的工作量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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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8-19)19 | 建議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24個月,以領導籌備小組,藉以策劃及執行有關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及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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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8-19)22 | 建議在食物環境衞生署開設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任期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以實施私營骨灰安置所規管制度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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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8-19)23 | 建議保留2個編外職位,即保安局的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入境事務處的1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遲者為準),至2022年3月31日止,以繼續督導免遣返聲請處理工作的全面檢討及加強相關工作 尚未處理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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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8-19)24 | 建議保留3個編外職位,即民政事務局的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土木工程拓展署的1個總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2019年4 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至2023年3月31日止,以繼續監察和協助西九文化區(下稱「西九」)計劃的推行,並推動落實在西九的綜合地庫和政府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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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8-19)25 | 建議在民航處保留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遲者為準),至2025年3月31日,以繼續加強部門的高層管理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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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C(2018-19)26 | 建議在發展局工務科開設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及把1 個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由2019年4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領導新的項目策略及管控辦事處,藉此推行策略措施和加強在成本監察及項目管控方面的能力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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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C(2018-19)27 | 建議把環境局的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由2019年4月29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繼續推進有關推廣可再生能源及電力市場長遠發展的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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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C(2018-19)28 | 建議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政府經濟顧問辦公室的1個首席經濟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由2019年5 月13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繼續進行扶貧、福利及人口範疇的相關經濟分析和研究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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