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4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8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0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
保安局局長
3.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柯創盛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周浩鼎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3.
《2019年稅務(修訂)(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6月26日的會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26/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0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9/19-20號文件)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13/19-20號文件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760/18-19及CB(3)55/19-20號文件)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VI.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吳永嘉議員

VI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5及6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7.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8.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9.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0.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11.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0及11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2.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3及14.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5及16.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7.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18.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2至18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0.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1.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 有關議案的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0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編號
其他文件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錄2

於2019年10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0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廖長江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柯創盛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葛珮帆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周浩鼎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李慧琼議員
保安局局長
8
楊岳橋議員
保安局局長
9
郭家麒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廖長江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
保安局局長
12
陳恒鑌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3
張宇人議員
教育局局長
14
容海恩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陳健波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許智峯議員
保安局局長
17
何俊賢議員
環境局局長
18
葉建源議員
教育局局長
19
鄭泳舜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梁耀忠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註:
郭偉强議員及邵家輝議員已撤回他們的書面質詢,因此是次會議只編定了14項書面質詢。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具前瞻性及競爭力的吸納創科人才政策

廖長江議員問:
政府近年銳意把香港建設成為國際創科中心,並不斷優化吸納外來人才來港工作的政策及措施,以期在國際間激烈的人才爭奪戰中保持優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自去年起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為香港人才清單下合資格人士提供入境便利,又推行科技⼈才⼊境計劃,政府就該兩項舉措至今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創科人才來港工作的申請;就獲批個案而言,現時在港及將於本年內來港的人才數目、有關人士的國籍及原居地,以及審批個案所用的時間為何;有否檢討該等舉措的成效,包括獲批來港人才數目,以及他們的專長及資歷是否合乎期望;
(二)
鑒於海外地區及鄰近的粵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城市的當局不時調整其吸納外來人才的政策及策略,政府有否掌握及評估最新形勢,並相應檢討及優化本港輸入人才的安排,以及推出新的吸納創科人才計劃或措施,以鞏固本港在這方面的競爭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就吸納各類外來創科人才所訂的短中期目標為何;鑒於本港的創科發展是大灣區打造成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其中重要一環,政府如何確保本港在吸納創科人才方面與大灣區其他城市會互補長短,而不會惡性競爭?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使用緊急救護服務

李國麟議員問:
本年6月21日全日,有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下稱"警總"),令車輛和人員均不能進出。當天晚上,警總內有人報稱不適,並召喚緊急救護服務。警方其後指摘示威者阻塞道路令救援工作受延誤。然而,據報警方曾拒絕為已抵達警總附近的救護車開路,又過了很久才打開警總東面入口閘門讓救護員進入。此外,經救護車送往急症室的部分人士沒有接受診治便離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警方拒絕為救護車開路;
(二)
由救護車抵達警總附近至其接走各報稱不適者分別相隔多久;及
(三)
有否評估,上述由救護車送往急症室的人士當中,有多少人真正需要接受緊急診治,以及緊急救護服務有否遭濫用?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近期政局的影響

謝偉俊議員問:
自今年6月以來,數以萬計市民很多次上街遊行,反對移交逃犯修例建議,並要求行政長官及相關官員問責下台。部分示威者多次堵塞道路、包圍政府建築物,並與警方爆發衝突。有評論指出,上述情況顯示社會嚴重撕裂和官民互信盡失,而社會躁動令經濟不穩和人心浮動。例如,有發展商不惜撻訂放棄已投得地皮、有公司暫緩上市計劃,而據聞移民潮亦重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政府推動修例所引發的廣泛民憤,如何打撃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及首屈一指投資及金融中心的地位;有何措施挽回國際社會及市民對香港前景的信心;
(二)
有否評估社會氛圍鬱悶和政局失序,對本地樓市、股市以至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以及有何紓緩措施;及
(三)
有否評估移民潮復熾對本港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應的負面影響,以及有何紓緩措施?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活豬供應

柯創盛議員問:
本年5月,上水屠房因有豬隻樣本被驗出對非洲豬瘟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而兩度暫停運作數天,而在此期間內地活豬暫停進口。據悉,自該屠房於6月6日恢復運作以來,內地進口活豬平均每日不足1 700頭,遠低於去年平均每日約4 000頭。據報,由於內地進口活豬佔活豬總供應量九成以上,在供不應求下,活豬拍賣價和新鮮豬肉零售價大幅高於以往水平。此外,由於屠宰豬隻數目減少,活豬運費及屠宰費有上升壓力,因此新鮮豬肉零售價格可能進一步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上水屠房恢復運作以來,內地進口活豬量一直沒有回復以往水平的原因;有否採取措施使活豬進口量盡快回復以往水平,例如與內地當局商討擴展內地供港澳活豬註冊養殖場名單,或考慮開拓活豬新來源地;
(二)
有否評估新鮮豬肉價格持續高企對活豬相關行業、食肆及市民的影響;及
(三)
有否採取新措施,防止本地及進口豬隻感染非洲豬瘟、豬隻在屠房內交叉感染疾病,以及非洲豬瘟在港爆發?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保護兒童的法例及措施

葛珮帆議員問:
過去10年,每年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維持在約1 000宗,但當中疏忽照顧的個案宗數有上升趨勢。關於保護兒童的法例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較早前就訂立一項新刑事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有否制訂相關的立法時間表,以及在立法前,有何加強保護高危家庭兒童的過渡性措施;
(二)
鑒於年滿15歲的青年已可合法受僱,但有家長因擔心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而不敢讓不足16歲的子女獨留在家,以致該等子女終日在街上流連,有誤入歧途之虞,政府會否檢討該條文,並調低適用於該條文的兒童年齡上限,以切合實際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關注組織在上一個財政年度接到較前一年多一倍的心理虐待兒童個案,但現行法例沒有相關罪行,政府會否為此立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為有關受害兒童提供的即時及長期治療詳情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發展全科醫院

周浩鼎議員問:
目前,北大嶼山醫院並不是一所全科醫院,以致有不少東涌居民需長途跋涉前往瑪嘉烈醫院就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
(一)
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有否需要把一所非全科醫院發展為一所全科醫院,以及現時全港各區有哪些全科醫院;
(二)
有否計劃把北大嶼山醫院發展為一所全科醫院,以應對東涌因人口增長而不斷上升的醫療需求;及
(三)
有否計劃於未來5年在北大嶼山醫院開設新的專科門診服務;若有,詳情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台灣一宗涉及香港居民的殺人案

李慧琼議員問:
一名香港男子懷疑於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與其同行的香港女子後返回香港。由於政府無法根據現行法例把該名男子移送往台灣受審,保安局於本年2月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以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政府已於本月23日正式撤回有關法案。另一方面,該名男子因洗錢罪成而被判囚,並已於本月刑滿出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目前有否計劃(例如透過現行機制)盡快把該名男子移送往台灣受審,為死者討回公道,以彰顯公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示威者使用武力

楊岳橋議員問:
據報,今年6月9日有逾一百萬名市民參加遊行,抗議政府所提關於移交逃犯的修例建議。在晚上遊行結束後至翌日凌晨期間,有逗留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繼續抗議的示威者與警務人員發生肢體衝突。警務人員對示威者施放胡椒噴劑、以警棍毆打他們,並且拘捕了19名年齡介乎19至34歲的青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被捕人士數目按(i)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如表一所列)及性別,以及(ii)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位置劃分的數字(分別按表一及表二列出);
表一
年齡組別(歲)性別人數
19至20 
 
21至22 
 
23至25 
 
26至30 
 
31至34 
 
表二
  被捕位置
     
涉嫌干犯的罪行    
    
    
(二)
鑒於據報在今年6月10日凌晨,有多名遭警務人員包圍或追捕的示威者被記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該等示威者的數目,並按他們(i)所屬年齡組別及(ii)性別列出分項數字(按表三列出);
表三
年齡組別(歲)性別人數
16以下 
 
16至18 
 
19至25 
 
26至40 
 
41至65 
 
65以上 
 
(三)
警方在上述事件中分別使用了多少(i)胡椒噴霧、(ii)胡椒水劑及(iii)類似性質的噴霧或水劑;
(四)
警方採用甚麼客觀標準或指引,以決定需否施放胡椒噴劑;
(五)
鑒於《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規定,當有人被警棍擊打,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呈交初步報告,而報告副本須送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警方至今收到多少份涉及上述事件的初步報告;警方會否將該等報告公開;
(六)
第(五)項提及的報告中每宗個案的以下詳情:(i)使用警棍人員的姓名、(ii)職級、(iii)被擊打者的傷勢、(iv)擊打次數,以及(v)擊打部位(按表四列出);及
表四
(i)(ii)(iii)(iv)(v)其他備註
      
(七)
會否把《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最新版本的全部內容,按章節及附件公開,以便公眾了解警方採用的執法標準;如會,提供最新版本的通例及手冊(連附件);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取覽病人資料

郭家麒議員問:
本年6月12日,警務人員與示威者在金鐘一帶發生嚴重衝突後,有因受傷而前往公立醫院急症室求醫的示威者在該處遭警方拘捕。6月18日有報章報道,任何人可在未經密碼登入程序下,透過急症室的電腦取覽急症室資訊系統("資訊系統")所載的病人資料,而且該系統設有"警方專用"版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其後澄清,資訊系統為醫護人員專用,而有關版面只是資訊系統中"災難"單元的列印選項。醫管局亦表示,由6月20日起,資訊系統必須經密碼登入程序才可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在急症室被捕的人士的數目,並按(i)醫院名稱、(ii)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iii)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即16歲以下、16至18歲、19至25歲、26至40歲、41至65歲,以及65歲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就上述報道提及關於資訊系統的情況,(i)食物及衞生局、(ii)保安局、(iii)衞生署及(iv)醫管局的管理層事前是否已知悉;如是,自何時起知悉;
(三)
警方自何日起可獲取所載資訊系統的病人資料、取得資料的類別,以及至今涉及的病人數目;警方至今基於該等資料拘捕的人數,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被捕位置(如果在醫院,醫院的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
警方目前可否取覽衞生署轄下診所及私家醫院的電腦系統所載的病人資料;如果可以,政府如何確保病人的私隱獲得適當保障?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運輸署轄下的駕駛考試中心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運輸署轄下某些駕駛考試中心不時因考牌主任不足而在辦公日子關閉,以致考生需輪候多時才可應考駕駛考試路試("路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各間駕駛考試中心平均每星期在多少個辦公日子關閉及其主要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及估計未來3年,每年考牌主任的人手編制、空缺數目,以及按流失原因(例如退休、離職)劃分的流失人數(以表列出);
(三)
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應考(i)非商用車輛和(ii)商用車輛的路試,以及他們應考路試前分別平均、最短和最長輪候了多少曆日(以表列出);
(四)
鑒於有運輸業人士反映,近年商用車輛司機嚴重不足,政府有否評估考生需輪候多時才能應考商用車輛路試的情況有否加劇此問題;及
(五)
會否考慮把低使用率駕駛考試中心的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以善用土地資源?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本年6月12日拘捕示威者

陳淑莊議員問:
本年6月12日,有不少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聚集,抗議政府就移交逃犯所提的修例建議。警務人員以武力驅散示威者,當場和在公立醫院急症室拘捕了不少示威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共有多少名參與上述示威的人士被捕,並按他們(i)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位置,以及(ii)所屬年齡組別(如表二所列)列出分項數字(分別按表一及表二列出);
表一
  被捕位置
     
涉嫌干犯的罪行    
    
    
表二
年齡組別(歲)性別人數
16以下 
 
16至18 
 
19至25 
 
26至40 
 
41至65 
 
65以上 
 
(二)
警方如何得知有示威者正身處公立醫院急症室就醫而派警務人員前往拘捕他們;及
(三)
律政司會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引用《公安條例》(第245章)中哪些罪行條文(例如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對該等被捕人士提出檢控?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聘用殘疾人士

陳恒鑌議員問:
本港的整體就業率近年維持在高水平,但殘疾人士的就業率卻持續處於低位。根據政府統計處於2013年進行的調查的結果,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的就業率為13.6%,當中43 000名持專上學歷的殘疾人士的就業率約為34.7%。另一方面,殘疾公務員人數佔公務員總數的百分比連續5年下降,由2013-2014年度的2.1%下降至2017-2018年度的1.7%。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現有及新入職的殘疾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目及其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該等僱員的(i)聘用部門、(ii)殘疾類別、(iii)所屬職系及(iv)從事的工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會否重新考慮在政府內部推行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以起帶頭作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現時政府架構內有不少工種(例如電話客戶服務及某些文職工作)適合由殘疾人士擔任,政府會否考慮就指定工種職位進行招聘時,優先聘用殘疾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職教師轉職至教育局

張宇人議員問:
有教育界人士向我投訴,指稱教育局近年不時就入職條件包括若干年教學經驗的職位進行公開招聘。由於受聘者通常是在職教師,他們原來任教的學校往往需在學期中途招聘教師以填補空缺,以致學校的運作及學生學習進度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名在職教師轉職至教育局,以及當中有多少人是在學期中途轉職;及
(二)
教育局日後會否盡可能安排受聘的在職教師在暑假期間上任,以免影響到其原來任教學校的運作及學生學習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長者牙科服務資助項目

容海恩議員問:
關愛基金於2012年9月推出長者牙科服務資助項目("資助項目"),為使用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家居照顧服務或家務助理服務的低收入長者,免費鑲配活動假牙及提供相關牙科服務。資助項目的參加資格分別於2015年9月、2016年10月、2017年7月及2019年2月,放寬至涵蓋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80歲或以上、75歲或以上、70歲或以上及65歲或以上的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資助項目最初推出及每次放寬參加資格時,合資格參與該項目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每次放寬後3個月的參與長者人數及其佔合資格長者人數的百分比,以及與放寬之前3個月的有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
資助項目自推出至今,每年參與該項目的牙科診所和牙醫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3年,每年參與的牙醫在資助項目下最多、最少和平均向多少名長者提供牙科服務,以及有多少名牙醫全年沒有提供有關服務(及其原因);及
(四)
有否檢討資助項目的推行情況(包括參與的長者和牙醫的人數)是否合乎預期;如有檢討而結果是低於預期,有何措施(i)提升長者參與率,以及(ii)避免出現參與的牙醫全年沒有提供有關服務的情況?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保險業及資產財富管理業的人才培訓

陳健波議員問:
鑒於保險業和資產財富管理業長期面對人才短缺,政府於2016年8月推出為期3年的提升保險業及資產財富管理業人才培訓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協助推廣該兩個行業和提升其從業員的專業能力。先導計劃的項目包括公眾教育、專業培訓資助計劃、暑期實習計劃和進修實習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先導計劃推出至今,專業培訓、暑期實習和進修實習的計劃的參加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各項目的最新進展;
(二)
有否評估先導計劃的培訓和推廣工作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將先導計劃恆常化,持續為該兩個行業培訓人才和吸納新血,以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及"一帶一路"倡議所帶來的機遇;及
(四)
會否考慮成立保險業學院,以協助保險業更有效地培訓人才;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外國人在機場遭扣留問話並被拒入境

許智峯議員問:
據報,一名菲律賓前外交部部長在今年6月持外交護照抵港時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扣留問話超過5小時後被拒入境香港。一名菲律賓前申訴專員在今年5月持一般護照抵港時亦被扣留問話,儘管她最終獲准入境。另一方面,該兩人曾於今年3月聯同菲律賓漁民入稟國際刑事法院,控告包括國家主席等中國官員涉嫌觸犯反人道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入境處拒絕外國人入境的一般原因;
(二)
該兩人抵港時遭上述對待的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他們對香港構成保安威脅;
(三)
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出入境事務中有何角色;特區政府事前有否接到中央關於該兩人入境香港事宜的任何指示;如有,詳情為何;
(四)
特區政府在處理該兩人的入境事宜上,有否受中央的取態影響;如有,有否評估中央有否違反(i)特區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或(ii)《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否跟進行動;如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五)
根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條文,入境處是否有權扣留持外交護照的外國人問話或拒絕其入境;有否評估入境處給上述外交護照持有人的對待有否違反有關條文;及
(六)
有否評估,上述在國際上備受關注的事件有否對香港的國際聲譽及投資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措施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郊野公園非法展示物品

何俊賢議員問:
近年不時有人在郊野公園內當眼崖壁上展示大型直幅,或在行山徑兩旁張貼標語及塗鴉,以表達政治訴求或宣揚政治信息。政府需耗費公帑及調派人手移除有關物品及進行清理工作。近月又有多宗展示大型直幅的個案,有市民對此感到厭惡,並對政府多年來一直未能遏止該等行為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有人在郊野公園非法(i)展示直幅及(ii)張貼標語及塗鴉的報告;移除或清理有關物品的行動所涉程序、人手及開支分別為何;
(二)
過去5年,每月政府人員(i)為打擊非法展示直幅而在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進行巡邏的次數,以及(ii)在巡邏期間採取行動以移除或清理有關物品的次數為何;該等行動所涉人手、開支及時間分別為何;
(三)
現時負責巡邏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的公務員的人手編制分別為何;
(四)
鑒於《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A章)訂明,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在郊野公園內非法展示大型直幅而遭檢控及定罪,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若沒有檢控及定罪個案,有否研究這情況是否打擊該等行為不力所致;及
(五)
會否提高有關罰則及加強執法,以遏止此歪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教育局轄下的空置校舍

葉建源議員問:
據報,教育局計劃把一間即將騰空的小學校舍,借給一間視障人士服務機構,作為其轄下庇護工場的臨時處所。關於教育局轄下的空置校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教育局何時收到上述機構借用校舍的申請、審批該申請所用時間及批准申請的理由,以及租用年期為何;
(二)
鑒於該校舍的設施較現行標準還要低,政府有否評估該校舍是否適宜營運庇護工場或工廠;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所用的評估方法和標準為何,以及評估結果的詳情(包括該處所能否容納該工場現有的大型機器、各樓層能否負荷該等機器的重量、該處所最多可容納的學員人數,以及工場運作時會否發出超標噪音);
(三)
教育局在批准該服務機構的申請前,有否接獲借用該校舍的其他申請;如有,該等申請的詳情,包括(i)申請數目、(ii)接獲日期、(iii)申請人從事業務的性質、(iv)校舍的擬議用途,以及(v)申請被拒的原因;
(四)
該校舍及所在用地的長遠規劃用途為何;
(五)
過去5個學年,每年每宗獲批借用教育局轄下校舍的申請的下列詳情(以表列出):
(i)
使用空置前的校舍的學校名稱、
(ii)
校舍地址、
(iii)
校舍樓面面積、
(iv)
校舍已空置年期、
(v)
借用單位的名稱及類別(例如決策局/政府部門、辦學團體、非牟利機構)、
(vi)
擬議用途、
(vii)
借用年期,以及
(viii)
借用校舍的收費/租金;
(六)
現時公眾可循甚麼渠道查閱教育局轄下可供借用的空置校舍的資料;及
(七)
現時非政府機構(包括學校)可否申請借用教育局轄下已空置或即將空置的校舍;如可,詳情為何,包括(i)申請途徑、(ii)審批程序、(iii)審批單位、(iv)審批準則,以及(v)決策局/政府部門是否有權優先借用;如不可,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提供福利設施和服務

鄭泳舜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撥款200億元,以供政府在大約3年內購置物業,用作營辦幼兒中心、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長者鄰舍中心,以及到校學前康復服務等福利設施和服務。另一方面,政府已按《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研究總結報告》的建議,制訂資助幼兒中心服務名額的規劃比率(即每兩萬人提供103個供3歲以下幼兒使用的名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間幼兒中心、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長者鄰舍中心、長者地區中心,以及到校學前康復服務單位,以及它們提供服務的名額及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政府計劃購置物業以供在每個區議會分區增設至少1間幼兒中心,此數目是否按上述規劃比率釐定;及
(三)
就深水埗、油尖旺和九龍城3個區議會分區分別而言,
(a)
現時區內每項資助託兒服務的(i)名額、(ii)人手及(iii)使用率,並按提供服務的機構名稱以表列出有關詳情;
(b)
有否評估在區內增設1間幼兒中心能否滿足當區居民對有關服務的需求;有何指標(例如使用率)衡量區內的幼兒服務是否足夠;及
(c)
會否考慮進一步增加區內資助託兒服務的名額及人手,以減輕雙職父母照顧子女的壓力;如會,詳情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僱員再培訓局委託開辦的培訓課程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2017-2018至2019-2020財政年度,每年每間培訓機構獲僱員再培訓局(i)委託開辦多少個培訓課程,以及(ii)提供多少撥款,以開辦該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