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4(CM-30)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4項附屬法例及21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議員
文件
1.
石禮謙議員
2.
謝偉俊議員
3.
張宇人議員
4.
鄭泳舜議員
5.
吳永嘉議員
6.
劉國勳議員
7.
葉劉淑儀議員
8.
莫乃光議員
9.
易志明議員
10.
張華峰議員
11.
蔣麗芸議員
12.
梁美芬議員
13.
謝偉俊議員
14.
梁繼昌議員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保安局局長
2.
陳凱欣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張國鈞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周浩鼎議員
教育局局長
6.
律政司司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20年7月8日的會議)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9/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4/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7/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6/19-20號文件)
3.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30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91/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6/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3/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9/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4/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0/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5/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3/19-20號文件)
10.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6/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4/19-20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7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5.
6.
7.
8.
9.
10.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
13.
14.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
人力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鄭泳舜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
工商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
民政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國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
教育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劉淑儀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莫乃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0.
交通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易志明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1.
財經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2.
衞生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蔣麗芸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3.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4.
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專責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5.





附錄2

於2020年7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邵家臻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陳凱欣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張國鈞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周浩鼎議員
教育局局長
6
毛孟靜議員
律政司司長
書面質詢
7
石禮謙議員
發展局局長
8
陳健波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林卓廷議員
律政司司長
10
李慧琼議員
發展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
政務司司長
12
廖長江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3
鄺俊宇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朱凱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郭偉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黃定光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葉建源議員
教育局局長
18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陳恒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葉劉淑儀議員
教育局局長
21
麥美娟議員
發展局局長
22
陸頌雄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囚犯收受來自監獄以外的刊物

邵家臻議員問:
《監獄規則》第56條訂明,"囚犯可收受來自監獄以外並由[懲教署]署長所決定的書籍、期刊、報章或其他刊物"(下稱"書刊"),但懲教署監督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書刊屬該條文(a)至(e)款所述情況,可將其扣起和處置,而不轉交還押人士或在囚人士。本人收到多宗投訴,指懲教署扣起部分書刊(包括講述"反送中"運動的書刊),但未有說明原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誰人決定是否扣起個別書刊;懲教署有否備存一份禁止轉交書刊名單;若有,名單上書刊的數目及其被列入名單的原因;還押人士或在囚人士的家屬,如何能得悉哪些書刊不會獲准轉交;
(二)
懲教署有何理據,向傳媒指稱某些講述"反送中"運動的書刊不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對院所的保安造成威脅,因此須予扣起;及
(三)
懲教署會否設立機制,處理由不滿懲教署扣起書刊的人士提出的覆核申請;若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長者醫療券計劃

陳凱欣議員問:
長者醫療券計劃於2009年推出至今已超過10年,其目標是為長者提供公營基層醫療服務以外的選擇,從而加強長者基層醫療服務。有市民批評,該計劃在政府多次優化後仍積弊未除,包括醫療券的金額少和使用範圍窄,以及長者被濫收費用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政府今年沒有如過去兩年般,在6月一次性額外給予每名合資格長者總值1,000元的醫療券;現時有否機制或準則決定醫療券金額需否調整;如有,詳為為何;
(二)
有否研究容許醫療券轉交配偶使用的安排是否可行;如有,結果為何;如結果為不可行,原因及困難為何;及
(三)
會否在短期內全面檢討長者醫療券計劃的成本效益,以確保該計劃的實施情況符合原訂目標;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支援就業措施

鄭泳舜議員問:
香港經濟受疫情影響而急速下滑,本年3月至5月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為百分之五點九,失業及就業不足人數分別上升至23萬人及13萬人。為支援就業,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預留60億元,以便於未來兩年在公私營界別創造約3萬個有時限職位,並在"保就業"計劃下向每名合資格的自僱人士發放7,500元資助。關於支援就業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該約3萬個有時限職位中,專業、技術及非技術職位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二)
鑒於自僱人士提交近26萬份資助申請中,約14萬份被拒絕,政府會否盡快檢討該計劃的成效,以及何時會推出新措施支援自僱人士;及
(三)
有否評估哪些行業的復元速度會較慢,以及有何計劃向該等行業提供更多適時的支援?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地區足球隊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兩支分別來自元朗和大埔的地區足球隊,早前宣布退出本球季的香港超級聯賽(下稱"港超聯"),因此只剩下一支地區足球隊角逐聯賽錦標。該情況令人關注地區足球隊的發展和前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主動了解上述兩支地區足球隊退出港超聯的原因;
(二)
是否知悉,參與港超聯的地區足球隊每年至少需要多少經費以維持運作;有否評估,政府現時給予地區足球隊的財政及其他支援是否足夠,以及有否為該等球隊制訂開源計劃;及
(三)
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地區足球隊在促進本地足球運動發展的角色及作用?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教師的專業操守

周浩鼎議員問:
據報,自反修例風波爆發至今,因涉嫌參與違法活動而被捕的中小學教師約有100人,亦有不少教師在網上發表仇警言論,以及向學生灌輸違法達義、煽動仇恨的思想,但至今未聞有教師的註冊被取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香港回歸以來,教育局拒絕了多少人的教師註冊申請(並按原因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引用《教育條例》第47條取消教師註冊的宗數(並按有關個案屬該條文中何種情況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香港回歸以來,當局有否引用《教育條例》第84(1)(m)條,就"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論的管制"訂立規例;如有,詳情為何;會否訂立有關規例,以管制教師向學生灌輸分裂國家、違法達義及煽動仇恨的思想;及
(三)
鑒於新入職和在職教師須於今年9月起的3年內完成30小時培訓,培訓內容涵蓋教師專業角色、價值觀及操守,有關培訓課程涉及多少人手及其他資源,以及在培訓後需否考核;如需要考核,教育局會否規定教師須通過考核方可繼續任教?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毛孟靜議員問:
《基本法》若干條文提及普通法,當中訂明: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第八條)、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依照法律審判案件的參考(第八十四條),以及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二條)。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已於上月30日,加入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並在本港公布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上述與普通法有關的《基本法》條文,是否適用於根據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包括《國安法》)提起的刑事訴訟;及
(二)
律政司司長有何理據提出以下說法:"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重啟活化工業大廈計劃

石禮謙議員問:
2018年10月10日,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宣布重啟活化工業大廈("工廈")計劃。該計劃的其中一項政策措施,是藉下述方式鼓勵工廈的重建:就1987年前落成而用地位於相關"住宅"地帶以外的工廈,放寬其最高核准非住用地積比率,上限為20%;唯有關的規劃申請須在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的3年期間內作出並獲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以及按現行機制收取十足土地補價的土地契約修訂須在規劃申請獲批後3年內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18年10月10日至今,城規會就多少個工廈重建項目接獲規劃申請,並按有關項目到達的階段(如下表所列)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階段項目數目
(i)規劃申請已獲批和土地契約修訂已簽立 
(ii)規劃申請已獲批但土地契約修訂尚未簽立 
(iii)規劃申請仍在處理中 
(iv)規劃申請已被拒絕 
(二)
就規劃申請已獲批但土地契約修訂尚未簽立的項目而言,該等項目在簽立程序上分別到達的階段為何,以及為何有關土地契約修訂尚未簽立;地政總署將採取甚麼措施,以加快土地契約修訂的簽立;及
(三)
就規劃申請已獲批和土地契約修訂已簽立的重建項目而言,在有關項目完成後,將會產生的額外總樓面面積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援助

陳健波議員問:
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執行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援助計劃"),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受養人迅速提供按前者的傷亡情況計算的經濟援助。據報,有一些遭遇交通意外但沒有受傷的人士,藉假裝身體不適取得放取不少於3天病假的醫生證明書,藉以向援助計劃提出申請。此外,有保險業人士反映,有懷疑從事包攬訴訟的組織派人在社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的辦事處外,遊說援助計劃的申請人把其個案交給該等組織指定的律師處理,並安排他們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訴訟申索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社署在援助計劃下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以及發放援助金的總額;該等個案當中,申請人為職業司機的個案的相關數字和援助金總額為何;
(二)
過去5年,援助計劃申請人因涉嫌騙取援助金而被檢控的人數及所涉款項總額;該等人士當中,屬職業司機的人數為何;
(三)
會否檢討援助計劃的申請條件是否過於寬鬆(例如不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不論交通意外責任誰屬),致使不法之徒有機可乘,騙取援助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過去5年,當局有否就涉及交通意外的懷疑包攬訴訟個案展開調查;若有,有關個案的數目為何;有何措施杜絕該等不法行為?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的國家安全法

林卓廷議員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已於本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部分市民認為《港區國安法》嚴重破壞"一國兩制"及香港的法治,亦損害人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當《港區國安法》的條文與《基本法》的條文有抵觸時,以何者為準及相關理據為何;
(二)
有否評估,當《港區國安法》中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文(即第四條)與任何一條其他條文有抵觸時,以何者為準及相關理據為何;
(三)
鑒於《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訂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有否評估該條文中"繼續"的用語有否假定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致該條文因載有該用語而抵觸第五條的下列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構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該兩條條文以何者為準;若評估的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四)
是否知悉,對於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港區國安法》所載的罰則(當中最高罰則是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詳情為何,包括在內地受審並被定罪的被告人,可否被判處死刑;
(五)
鑒於《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訂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有否評估被定罪人士是否終身喪失有關的資格;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是,有否評估該條文有否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規定,即公民應在不受無理限制下,有權利及機會在選舉中投票及被選的規定;及
(六)
是否知悉,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的嫌疑人被拘捕後是否享有受《公約》第九條第三款及香港現行法例所訂明的人權(包括與律師會面、在被捕後48小時內如不被檢控便應被釋放的權利),以及該等嫌疑人在內地被扣留或受審時,可否聘用不持有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法律執業者為其辯護?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空間數據共享平台

李慧琼議員問:
為推動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政府正建立"空間數據共享平台"("共享平台")的數碼基礎設施,以促進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的地理空間數據的整合、互通、共享和創新應用。政府成立了由發展局和創新及科技局共同領導、成員包括主要管有較多空間數據的決策局/政府部門的代表的工作小組,以協調有關工作。政府預計共享平台入門網站可於2022年底前推出,供公眾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各決策局/政府部門在建立共享平台方面的工作詳情,以及政府於上個財政年度為該項工作預留的3億元撥款的使用情況;及
(二)
有何具體措施及額外資源,確保各決策局/政府部門積極向共享平台提供其管有的地理空間數據?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陳淑莊議員問:
已於本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第四十四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國安法法官"),而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研究:
(一)
行政長官可否未經徵詢首席法官的意見,指定國安法法官;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可以,行政長官可在甚麼情況或基於甚麼考慮下這樣做;
(二)
行政長官可否不接納或只部分接納首席法官就指定國安法法官所提意見;及
(三)
當國安會和首席法官就指定國安法法官所提意見不一致時,行政長官應否優先考慮首席法官的意見;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與病毒共存的"新常態"

廖長江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在全球各地的疫情現時仍反覆不定,對公共衞生和經濟造成巨大影響。疫情令早已飽受"黑暴"及中美貿易摩擦夾擊的香港經濟雪上加霜。世界衞生組織最近表示,全球在應對COVID-19疫情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種新型冠狀病毒或將與人類長期共存。全球各地政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各項防疫抗疫措施,包括入境管制、封鎖及隔離措施、社交距離,以及限制高風險處所營業。各地的社會或需透過更廣泛採用在家工作及電子商貿等模式,以維持社會及經濟運作,凡此種種被視為人類與病毒長期共存的"新常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新常態對(i)本港經濟、(ii)各行業,以至(iii)政府重振經濟政策的成效有何影響;
(二)
對於那些受新常態嚴重沖擊並正處於水深火熱的行業,政府有何新思維及新措施(i)協助減輕疫情和防疫抗疫措施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與特定海外地區建立"旅遊泡泡",以及(ii)化危為機,例如在支援中小企業數碼轉型方面,政府除了因應所接獲申請的數目是原先估計的5倍而把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的遙距營商計劃的撥款額由5億元提高至15億元外,還有何優化措施以確保達到幫助各行各業創出生路、撐過疫情的政策目標;及
(三)
有何措施協助本地企業開拓同處新常態下的境外市場的商機,包括香港與內地建立健康證明互認機制,以及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電子支付的互聯互通?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營房屋

鄺俊宇議員問:
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房協")轄下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使用不同表格列出第(一)至(六)項分別與房委會及房協相關的資料):
(一)
在過去10個財政年度內完成的每個公屋重建項目的以下詳情:
(i)
屋邨名稱及重建項目分多少期進行、
(ii)
項目開展財政年度、
(iii)
項目完成財政年度、
(iv)
重建前公屋單位數目、
(v)
重建前作社區設施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vi)
重建前各類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vii)
重建前作商業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viii)
重建後公屋單位數目、
(ix)
重建後作社區設施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x)
重建後各類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xi)
重建後作商業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xii)
受影響公屋租戶是否獲原區安置,以及
(xiii)
受影響公屋租戶的主要接收屋邨;
(二)
在未來5個財政年度內將會展開的每個公屋重建項目的以下詳情:
(i)
屋邨名稱及重建項目分多少期進行、
(ii)
預計項目開展財政年度、
(iii)
預計項目完成財政年度、
(iv)
重建前公屋單位數目、
(v)
重建前作社區設施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vi)
重建前各類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vii)
重建前作商業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viii)
預計重建後公屋單位數目、
(ix)
預計重建後作社區設施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x)
預計重建後各類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xi)
預計重建後作商業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xii)
受影響公屋租戶會否獲原區安置,以及
(xiii)
預計的主要接收受影響公屋租戶屋邨;
(三)
過去10個財政年度,每年(i)分別有多少個公屋單位建成及被清拆,以及(ii)公屋單位的淨增長數目;
(四)
未來5個財政年度,預計每年(i)分別有多少個公屋單位建成及被清拆,以及(ii)公屋單位的淨增長數目;
(五)
鑒於受重建項目影響的房委會公屋租戶可獲得以綠表優先選樓資格參與房委會轄下資助出售房屋(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及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的銷售計劃,過去10個財政年度,該等租戶參與上述銷售計劃的以下詳情:
(i)
已經及將會進行重建的屋邨的名稱及重建項目分多少期進行、
(ii)
分別申請購買居屋及綠置居單位的租戶數目、
(iii)
分別成功購得居屋及綠置居單位的租戶數目,以及
(iv)
售予該等租戶的居屋及綠置居單位的數目分別佔有關銷售計劃推售單位的總數及百分比;
(六)
過去10個財政年度,受重建項目影響的房協公屋租戶參與房協轄下資助出售房屋的銷售計劃的以下詳情:
(i)
已經及將會進行重建的屋邨的名稱及重建項目分多少期進行、
(ii)
申請購買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租戶數目、
(iii)
成功購得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租戶數目,以及
(iv)
售予該等租戶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數目佔有關銷售計劃推售單位的總數及百分比;及
(七)
房委會及房協會否考慮在其網站公布第(三)及(四)項所述的數字;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設置臨時公眾街市

朱凱廸議員問:
因應規劃中的新天水圍公眾街市最快要到2027年才落成,政府於去年10月宣布於天水圍天秀路公園旁設置臨時街市的計劃。該臨時街市會以"組裝合成"方式建造,工程費用約需3,000萬元,預計最快可於今年底投入服務。就設置臨時公眾街市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於去年宣布於天水圍設置臨時街市前,用了多少時間進行有關的研究;有否統計,設置一所臨時公眾街市由初步構思到落成啟用,最快需時多久;
(二)
鑒於東涌新市鎮和天水圍同樣缺乏公眾街市,而政府計劃於東涌設置的永久公眾街市至今未有落實時間表,政府會否參考其對天水圍的做法,盡快在東涌新市鎮設置臨時公眾街市,以短期照顧當區居民的日常購物需要;及
(三)
會否制訂用以決定需否設置臨時公眾街市的準則,例如:當確定某地區有需要設置永久公眾街市但新街市不可能在某年期內啟用時,便應在該區設置臨時公眾街市?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港島區泊車位

郭偉强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港島區泊車位長期供不應求,導致路旁不時有車輛違例停泊和上落客貨活動,加劇交通擠塞問題,並對居民造成不便。另一方面,政府計劃在兩座分別擬於上環中港道及柴灣常茂街興建的政府大樓,推行自動泊車系統的先導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警方於港島區就違例泊車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以及大規模行動的次數及地點)為何,以及該等行動的頻密程度與之前一年的如何比較;
(二)
港島區現時分別有多少個位於路旁、公營停車場及私營停車場的泊車位,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可停泊車輛類別列出分項數字;政府估計該等數字在明年的增減情況;
(三)
上述兩個先導項目的(i)公眾諮詢及(ii)動工的日期分別為何;預計該兩個項目分別會提供多少個泊車位,並按可停泊車輛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
有否短期或中期的新措施,紓緩港島區泊車位不足及由此衍生的問題(包括交通擠塞及空氣污染);如有,詳情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發展中醫藥

黃定光議員問: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政府已撥款5億元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基金")。就發展中醫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基金去年6月啟動至今,已批出的資助總額,並按獲批項目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內地醫學界已推出以中醫學體質辨識技術為核心的老年人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並開發出以電子方式收集病人臨床資料及持續監察該等資料變化的四診儀,政府會否把發展中醫藥電子化及大數據的項目納入基金的資助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政府至今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向基金提出而涉及中醫藥網上學習的資助申請;
(四)
會否把應用區塊鏈技術控制中藥物流的項目納入基金的資助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把中醫藥資料納入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俗稱"醫健通")的工作的進展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書出知識 - 贈閱圖書"試行計劃

葉建源議員問:
教育局於今年6月18日宣布推出"書出知識 - 贈閱圖書"試行計劃("試行計劃"),向所有參與的公營學校(包括特殊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發放一筆按其學生人數計算(每名學生約100元)的津貼,以供購買實體圖書送贈學生。試行計劃規定,學校須於本年6月18日至7月9日期間內完成採購程序(包括從教育局提供的可供選擇書目名單("指定書單")中挑選圖書、邀請報價及訂購圖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教育局規定參與試行計劃的學校及學生只可從指定書單中選購圖書,而不沿用適用於"推廣閱讀津貼"的採購圖書方式,即由學校自行選擇配合其學生需要和能力的圖書;
(二)
鑒於有不少教育界人士反映,學校須於13個上學日內完成採購程序,時間太倉促,教育局訂定此時限前有否諮詢教育界;現時分別有多少間及百分比的中學及小學在7月9日或之前完成採購程序(包括在相關期限內完成選書、邀請報價及訂購圖書);有否評估,各學校需倉促地完成採購程序會對學校在疫情爆發後的復課工作造成甚麼影響;
(三)
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批評,某出版集團出版的圖書數目佔指定書單的圖書總數逾七成,有利益輸送之嫌,指定書單的編訂詳情,包括(i)負責人員的職級、(ii)選書準則及(iii)所用編製時間為何;教育局有否就書單諮詢教師、學校圖書館主任及出版業人士;有何措施確保書單上的圖書可於7月暑假開始前送抵各參與學校;
(四)
鑒於教育局表示試行計劃獲香港出版總會("總會")支持,該局決定與總會合作的原因及詳情(包括總會在試行計劃中擔當的角色,以及它有否參與編訂書單、協助學校採購圖書及供應圖書等相關工作);
(五)
試行計劃的詳細預算開支為何;
(六)
鑒於有學校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採購程序,該等學校逾時參與試行計劃的詳細安排,包括它們可獲津貼水平是否不變;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學校因不同原因未能參與試行計劃,以致其學生未獲送贈圖書的情況,會否對該等學生不公平;
(七)
鑒於有書商表示難以在短時間內應付大量學校的報價要求,以及未獲出版社保證可全數供應訂購的圖書,甚至不獲出版社提供圖書,以致無法提供報價,教育局有否向學校了解它們採購圖書時遇到甚麼困難,以及有否評估是否出現壟斷情況;及
(八)
教育局會否考慮對試行計劃作出以下改動:(i)取消學校及學生只可從指定書單中選購圖書的規定,以及(ii)將完成採購程序的期限延至本年底或明年初,讓學校圖書館主任及教師有充裕時間為學生挑選合適的圖書?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易志明議員問:
據悉,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非法載客")的活動近年頗為猖獗,對合法經營的公共運輸業造成不公平競爭。此外,有關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可能因車輛被用作非法載客而失效,或會令其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失卻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非法載客的首次和再次定罪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該等個案的罰款額所屬組別(如表一所載)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罰款額(元)201720182019



1,000或以下   
1,001至2,000   
2,001至3,000   
3,001至4,000   
4,001至5,000   
總數:   



5,000或以下   
5,001至6,000   
6,001至7,000   
7,001至8,000   
8,001至9,000   
9,001至10,000   
總數:   
(二)
過去3年,每年法庭分別就多少宗非法載客首次和再次定罪的個案施加下列懲處:(i)監禁、(ii)取消駕駛資格,以及(iii)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並按表二所載判罰期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判罰期(月)201720182019
(i)(ii)(iii)(i)(ii)(iii)(i)(ii)(iii)



不足1         
1至不足2         
2至3         
總數:         



不足1         
1至不足2         
2至不足3         
3至不足4         
4至不足5         
5至6         
總數:         
(三)
鑒於政府計劃修訂法例以加重非法載客的罰則,有關工作的進展及新罰則的預計實施日期;在新罰則實施前,政府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非法載客的活動;及
(四)
鑒於網上預約車輛平台為非法載客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政府會否把該等平台納入規管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鼓勵更廣泛使用私營醫療服務

陳恒鑌議員問:
政府藉實施長者醫療券計劃和推廣自願醫保計劃("自願醫保"),鼓勵市民更廣泛使用私營醫療服務,從而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截至本年5月31日,自願醫保的保單數目,並按投保人所屬的年齡組別(即0至9歲,其後每10歲為一組,以及60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根據由政府委聘的獨立顧問在自願醫保實施前作出的估算,在自願醫保實施後的首兩年,大約會有100萬人投保,政府有否就該等人士投保的保單當中,(i)從自願醫保實施前已生效的個人償款住院保險計劃保單轉移的保單及(ii)新投保保單所佔百分比訂定目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截至去年9月底,有81%的自願醫保保單屬於從自願醫保實施前已生效的個人償款住院保險計劃保單轉移的保單,而屬於新投保保單的僅為19%,政府有何措施鼓勵仍未購買住院保險產品的人士投保;
(四)
鑒於現時80歲以上人士或未能透過自願醫保投保,政府有否研究推出供該等人士及長期病患者投保的自願醫保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提升對該等人士的醫療保障;
(五)
2018及2019年,長者(即65歲或以上人士)接受各項醫療服務的有關數字(使用與食物及衞生局在去年3月發表的《長者醫療券計劃檢討報告》("《報告》")中表五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六)
鑒於《報告》引述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只有24%長者同意預留部分長者醫療券以支付預防性護理服務(例如接種疫苗、健康檢查和篩檢)的費用,政府有何措施鼓勵長者使用長者醫療券作該等用途,以達到利用長者醫療券計劃推廣預防性護理的目標?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學生輔導人員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學生輔導人員反映,他們聯同駐校社工和輔導教師提供全方位學生輔導服務,但他們的職位不屬學校核准教職員編制,因此薪酬偏低和缺乏晉升機會。另一方面,教育局於去年6月28日致函有關團體,表示該局正以問卷調查及學校探訪等方式收集數據及意見,以檢視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包括學生輔導人員/駐校社工和輔導教師的合作模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檢視工作的詳情(例如問卷內容及到訪學校名稱)、工作時間表及最新進展;教育局會否向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檢視結果;
(二)
會否考慮在中小學設立學生輔導人員常額職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就學生輔導人員的專業發展制訂策略,例如向他們提供在職進修津貼和晉升階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增加土地供應的措施

麥美娟議員問: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於2018年12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就土地供應策略作出多項建議,並提出8個值得優先研究和推行的土地供應選項。有評論指出,政府於去年2月宣布全面接納該等建議至今已超過一年,但政府開發土地的工作進展甚微,而土地供應長期緊張加劇了市民在住屋的財務負擔,亦窒礙各行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預計未來5年,發展棕地可提供多少可發展土地面積;有何方法加快棕地發展;
(二)
預計未來5年,可釋放多少私人農地面積,供建屋或其他用途;有否就未來5年在土地共享先導計劃下供應的可發展土地面積制訂目標;
(三)
會否盡快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閒置的私人土地,以進行各項發展項目;
(四)
"明日大嶼願景"大型填海計劃的最新推展進度及時間表為何;鑒於政府於本年5月表示,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內,把中部水域人工島相關研究的撥款申請,提交本會財務委員會考慮,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
(五)
有否評估明日大嶼願景下各項目的落實一旦有延誤,本港的長遠土地供應及整體發展將會受到甚麼影響;及
(六)
鑒於近日有人提出下列建議:中央參考2009年把珠海橫琴島部分土地交予澳門管轄的模式,安排由內地當局於內地水域(例如大嶼山西部或桂山島一帶水域)填海興建人工島,然後將所得土地以"飛地"模式交予香港特區管轄和使用,政府會否盡快就該建議進行詳細研究,並與中央進行磋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航空業和航空支援服務業

陸頌雄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全球大流行重創本港航空業。政府早前宣布,為保持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決定投資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以助其脫離財困。另一方面,有航空業及航空支援服務業的僱員反映,政府現時的紓困措施主要惠及企業,對僱員的直接援助甚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表示無意長線持有國泰股權,政府預計何時可終止持股;
(二)
是否知悉,國泰的香港員工人數及其佔本地航空業僱員總數的百分比,並按(i)業務類別、(ii)工種及(iii)職位以表列出前者的分項數字;
(三)
鑒於國泰在接受政府的投資及貸款時沒有公開承諾不裁員,而且國泰現時要求不少僱員放無薪假,政府有否具體措施確保國泰員工有足夠的職業和薪酬保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今年1月至6月,每月本港航空業和航空支援服務業的(i)失業率、(ii)失業人數、(iii)就業不足率及(iv)就業不足人數為何,並按工種和職位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
政府會否向航空業及航空支援服務業的僱員(包括在機場工作的輔助工程人員、地勤人員、餐飲服務員、商店職員及貨運物流人員)提供現金援助、抗疫津貼及交通津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
有否評估,本港航空業何時會復蘇;有何措施協助航空業盡快走出低谷,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及
(七)
有否措施防止航空業不景氣令人才流失,以及加強對業內僱員的培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