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會議議程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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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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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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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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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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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下列事項與香港律師會擧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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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草案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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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規定買方須繳付賣方的費用的條文定
為無效的建議(草案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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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享有與並非公證人的人締結合夥
業務的權利(草案第14條)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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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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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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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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