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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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就下列議題進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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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草案第20
條及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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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規定物業買方須支付賣方法律費用
的合約條文(草案第18條)
有關的討論文件計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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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專員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致
條例草案委員會個別委員的函件,隨函
附上三份有關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的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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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專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個
別委員的函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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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1083/96-97、
CB(2)1414/96-97、CB(2)1699/96-97、
CB(2)1718/96-97、CB(2)1741/96-97(03)、
CB(2)1967/96-97(02)、CB(2)2173/96-97
及CB(2)2199/96-97號文件。
有關的意見書計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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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致個別委員的立場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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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256/96-97號文件;立法局
CB(2)355/96-97號文件附錄1至2;立法局
CB(2)361/96-97、CB(2)363/96-97、
CB(2)368/96-97、CB(2)373/96-97、
CB(2)384/96-97、CB(2)613/96-97、
CB(2)762/96-97、CB(2)826/96-97、
CB(2)827/96-97、CB(2)838/96-97、
CB(2)845/96-97、CB(2)858/96-97、
CB(2)863/96-97、CB(2)868/96-97、
CB(2)874/96-97、CB(2)1062/96-97、
CB(2)1073/96-97、CB(2)1078/96-97、
CB(2)1087/96-97、CB(2)1308/96-97、
CB(2)1408/96-97、CB(2)1664/96-97及
CB(2)1967/96-97(01)號文件。
II.
|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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