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何承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馮華健先生律政專員
黃繼兒先生律政署首席檢察官
馮陳秋敏女士律政署政務總監
胡瀚德先生首席助理經濟司
霍 文先生郵政署署長
蔣任宏先生郵政署副署長

列席者 :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
柏志高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助理秘書長
李蔡若蓮女士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由於主席夏佳理議員身在海外,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席
張炳良議員主持會議。

2.議員察悉,羅叔清議員已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起退出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EC(96-97)22 建議更改律政署的首長級編制,
以有效地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和職責

3.主席告知議員,由於上次在六月四日舉行的會議時間緊
迫,因而押後討論此項目。

4.多位議員懷疑律政署是否需要開設共六個首長級常額職
位。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是否為安置因刪除五個職位而被
迫調職的人員而開設上述職位。議員不滿當局為法律政策
科轄下的司法協助組、立法局事務組及憲制/基本法事務
組開設高級職位所提出的理由。

5.律政專員在回應時指出,當局需要開設該六個常額職位
,以應付律政署以倍數增加的工作量。當局會透過具競爭
的晉升選拔程序,物色合適人員填補該等常額職位,有關
晉升的推薦建議亦須經由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審核,因此,
為安置被迫調職人員而開設職位的情況絕不存在。開設及
刪除常額/編外職位,必須有充分的理由。

6.關於司法協助組的人手需求問題,律政專員表示,司法
互助這方面的工作,近年來加倍重要。鑑於香港在亞太區
擔當活躍的經濟角色,以及有關引渡、讓渡、追討資產、
協助蒐集證據,互相承認和執行判決和仲裁裁決等方面司
法互助的落實工作有所增加,當局需要設立一個組別,集
中處理該署接獲或給予司法協助服務的要求。他澄清說,
涉及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工作由國際法律科負責,並在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進行商討,擬設的司法協助組則會負責有
關的落實工作。司法互助的範圍亦會擴大,包括處理有關
搜查和檢取物品、轉解服刑人士作證或提供其他協助的要
求。律政專員表示,律政署目前由多個組別處理有關的要
求,這種處理方式已引起投訴,因此,當局有必要設立一
個專門處理司法協助事宜的工作單位,以便本港可與其他
司法管轄區看齊,(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北京的司
法部轄下亦設有一個管制當局),有效地執行有關司法協助
的各項條約。應議員的要求,他答允提供進一步資料,說
明擬設的司法協助組的工作,以及就此方面接獲的投訴的
性質及頻密程度。

7.一位議員指出,立法局現正審議的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
案可能影響擬設的司法協助組的職能。有見及此,部分議
員認為,在現階段開設有關的首長級職位,可能言之過早
,他們建議在考慮有關的人手需求前,應先由立法局司法
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擬議法例帶來的影響。

8.在提到有關增設一個首席檢察官職位,以便副律政專員
可協助律政專員工作的建議時,一位議員詢問,律政專員
是否確有需要經常往海外進行訪問活動。在答覆此問題時
,律政專員向議員簡介此類海外訪問的目的和背景,並解
釋說,若干訪問活動對於本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
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實屬不可或缺,其他的訪問則有助促
進本港在海外的利益。應該位議員的要求,他答允就去年
進行的海外訪問活動,提供更多資料。

9.多位議員認為,由於並無證據顯示立法局事務組的工作
量有顯著增加,並無充分理由建議為該組別開設一個副首
席檢察官職位。律政專員在回應時指出,鑑於政府的行政
及立法機構的工作關係日趨密切,當局需要加強首長級人
手,以便在擬備和策導法例,以及在委員會會議上就立法
機關的法例和常規提供意見。目前的安排是當局調派人手
以兼任形式處理此方面的工作,由於有關人員須累積此方
面的經驗和專門知識,現行安排有欠妥善和缺乏效率。當
局需為此增設一個常額職位。

10.關於在憲制/基本法事務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的建
議,部分議員認為,鑑於此方面的工作看來屬臨時性質,
要求開設一個編外職級會較開設一個常額職位更為恰當。
律政專員在回應時指出,任何政府均有需要在憲制方面獲
得良好的法律意見,此點不容置疑,而一套小型香港成文
憲法的出現將帶來深遠和永久的改變。由於律政署除了需
要審查法例,以確保其符合基本法外,亦需就那些必須符
合基本法的政策和建議,持續向當局提供意見,工作的性
質絕非暫時性。因此,他認為需要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
常額職位。

11.一位議員詢問,既然選舉改革工作已於較早時完成,當
局因何要把一個首席檢察官和三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保留
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律政專員在回應時指出,當局在一九
九五年九月的選舉過後仍保留該等職位,是為了跟進一些
尚待解決的選舉和憲制事宜(如選舉質詢書),以及選區分
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雖然當局在完成選舉改革的
工作後,刪除這些編外職位,但此方面的剩餘工作將須由
擬設的兩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執行。

12.關於在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
位的建議,律政專員指出,秘書處除了為法律改革委員會
及其轄下的各小組委員會提供服務,以及為有關會議準備
研究資料外,亦須執行法律改革計劃。鑑於此方面的工作
量不斷增加,因此有必要加強秘書處的首長級編制。當局
應一位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進一步資料,列出已發表的
法律改革報告書數目,以及那些必須修訂法例加以配合的
建議。

13.經討論後,多位議員仍未信服法律改革科需要增設首長
級常額職位。他們擔心可能有工作重疊的情況,並認為現
有文件所提出的理據並不充分。部分議員敦促當局進一步
考慮可否重行調配人手。對於有關人手建議的部分內容,
多位議員有重大保留意見,並要求分別表決討論文件內的
各項建議。

14.在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副庫務司提出一項修訂建議,撤
回討論文件第2段(b)項及(c)項的建議。經修訂的建議包括
開設以下職位: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將律政署的首長級編制更
改如下:

  1. 律政司辦公室:開設一個首席檢察官(首長級
    (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常額職位,以及把律政
    司行政助理職位的職級由高級政務主任(總薪
    級表第45至49點)提升至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
    長薪級第2點);及

  2.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一個副首席檢察
    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常額職位。」

議員亦察悉,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擬科內的四個編外職位
(載於討論文件第2(e)段),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到期撤銷。

15.經議員同意,主席把經修訂的建議提交席上表決,結果
獲得通過。

EC(96-97)24 建議在總目46項下作出以下安排--

  1. 開設三個常額職位,分別為
    一個郵政署助理署長(首長薪
    級第2點)、一個總郵務監督
    (首長薪級第1點)及一個總庫
    務會計師(首長薪級第1點),
    藉刪除一個高級郵務監督(總
    薪級表第45至49點)職位來作
    抵銷,以應付郵政業務增長
    所引致的需求和郵政署營運
    基金的新需求;及

  2. 調撥一個總郵務監督(首長薪
    級第1點)常額職位

16.郵政署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解釋該署釐定郵政署
營運基金目標回報率的準則,該營運基金於一九九五年八
月設立。他澄清說,最新製訂的預測回報率基本上符合原
先的估計;預測回報率較為理想,是由以下因素所致,包
括:較有利的兌換率、以及預測通脹率、空運費及終端費
會較低。他表示,所有剩餘款項均會再投資在業務方面,
該署有就郵政署營運基金的進展情況,向立法局的經濟事
務委員會定期作出簡報。

17.關於郵政署營運基金日後的方向,郵政署署長表示,根
據新的運作模式,郵政署已採取商業化和以客為本的方式
去擴展業務,以應付市場的需求,因此,該署需要加強首
長級人手編制,以制訂新的業務策略和策導計劃的推行。
他向議員保證,在推廣業務和擴展新服務之餘,郵政署會
同時維持和改善向市民所提供服務的水準。該署將為此重
行調撥一名總郵務監督,負責監察該署在全港提供的郵政
和櫃枱服務,以確保達致高效率。

18.關於該署需要聘請顧問,以便就其業務發展提供意見的
問題,郵政署署長表示,該署將可透過顧問傳授的知識而
獲益。他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他將在顧問合約屆滿時
,審慎研究是否需要延長合約。

19.關於如何填補擬設職位的問題,郵政署署長表示,該署
會透過內部晉升填補該等職位。

2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示並獲得通過。

21.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