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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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過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7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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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續議事項
- 任命議員利益委員會主席
謹請議員通過議員利益委員會主席的人選,以
待立法局主席任命。
-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3)
條提出的決議案
- 分發政府報告及刊物予各立法局議員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作出口頭報告。
- 內務委員會就區永祥及黃銓明事件派遣代表
團事宜
由代表團團長楊孝華議員作出口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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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法律顧
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5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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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4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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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報告
1995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9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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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
草案法律顧問報告
- 1995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0號文件容後奉上)
- 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6號文件容後奉上)
- 1995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8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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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將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會議處理的事
項
- 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71號文件)
-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通知。
- 政府議案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
(b)條提出的決議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7號文件容後奉上)
-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 1995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 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1995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 「越南船民問題」議案辯論--由周梁淑怡議
員提出
有關措辭已於上次會議審議。
- 「台灣旅客入境簽證」議案辯論--由任善寧
議員提出
有關措辭已於上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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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預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
辯論給予通知
- 「青少年自殺問題」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隨文附上措辭)將由張漢忠議員提出 。
- 「僱傭政策」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隨文附上措辭)將由鄭耀棠議員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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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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