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启明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何承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冯华健先生律政专员
黃继儿先生律政署首席检察官
冯陈秋敏女士律政署政务总监
胡瀚德先生首席助理经济司
霍 文先生邮政署署长
蒋任宏先生邮政署副署长

列席者 :

何铸明先生副库务司
柏志高先生副公务员事务司
黃戴伟贤女士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务组)
吴文华小姐助理秘书长
李蔡若莲女士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刘国昌先生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由于主席夏佳理议员身在海外,未能出席会议,由副主席
张炳良议员主持会议。

2.议员察悉,罗叔清议员已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起退出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EC(96-97)22 建议更改律政署的首长级编制,
以有效地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量
和职责

3.主席告知议员,由于上次在六月四日举行的会议时间紧
迫,因而押后讨论此项目。

4.多位议员怀疑律政署是否需要开设共六个首长级常额职
位。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是否为安置因删除五个职位而被
迫调职的人员而开设上述职位。议员不满当局为法律政策
科辖下的司法协助组、立法局事务组及宪制/基本法事务
组开设高级职位所提出的理由。

5.律政专员在回应时指出,当局需要开设该六个常额职位
,以应付律政署以倍数增加的工作量。当局会透过具竞爭
的晋升选拔程序,物色合适人员填补该等常额职位,有关
晋升的推荐建议亦须经由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审核,因此,
为安置被迫调职人员而开设职位的情况绝不存在。开设及
删除常额/编外职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6.关于司法协助组的人手需求问题,律政专员表示,司法
互助这方面的工作,近年来加倍重要。鉴于香港在亚太区
担当活跃的经济角色,以及有关引渡、让渡、追讨资产、
协助搜集证据,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等方面司
法互助的落实工作有所增加,当局需要设立一个组别,集
中处理该署接获或给予司法协助服务的要求。他澄清说,
涉及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工作由国际法律科负责,并在中
英联合联络小组进行商讨,拟设的司法协助组则会负责有
关的落实工作。司法互助的范围亦会扩大,包括处理有关
搜查和检取物品、转解服刑人士作证或提供其他协助的要
求。律政专员表示,律政署目前由多个组别处理有关的要
求,这种处理方式已引起投诉,因此,当局有必要设立一
个专门处理司法协助事宜的工作单位,以便本港可与其他
司法管辖区看齐,(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北京的司
法部辖下亦设有一个管制当局),有效地执行有关司法协助
的各项条约。应议员的要求,他答允提供进一步资料,说
明拟设的司法协助组的工作,以及就此方面接获的投诉的
性质及频密程度。

7.一位议员指出,立法局现正审议的诉讼证据(修订)条例草
案可能影响拟设的司法协助组的职能。有见及此,部分议
员认为,在现阶段开设有关的首长级职位,可能言之过早
,他们建议在考虑有关的人手需求前,应先由立法局司法
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拟议法例带来的影响。

8.在提到有关增设一个首席检察官职位,以便副律政专员
可协助律政专员工作的建议时,一位议员询问,律政专员
是否确有需要经常往海外进行访问活动。在答覆此问题时
,律政专员向议员简介此类海外访问的目的和背景,并解
释说,若干访问活动对于本港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实属不可或缺,其他的访问则有助促
进本港在海外的利益。应该位议员的要求,他答允就去年
进行的海外访问活动,提供更多资料。

9.多位议员认为,由于并无证据显示立法局事务组的工作
量有显著增加,并无充分理由建议为该组别开设一个副首
席检察官职位。律政专员在回应时指出,鉴于政府的行政
及立法机构的工作关系日趋密切,当局需要加强首长级人
手,以便在拟备和策导法例,以及在委员会会议上就立法
机关的法例和常规提供意见。目前的安排是当局调派人手
以兼任形式处理此方面的工作,由于有关人员须累积此方
面的经验和专门知识,现行安排有欠妥善和缺乏效率。当
局需为此增设一个常额职位。

10.关于在宪制/基本法事务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的建
议,部分议员认为,鉴于此方面的工作看来属临时性质,
要求开设一个编外职级会较开设一个常额职位更为恰当。
律政专员在回应时指出,任何政府均有需要在宪制方面获
得良好的法律意见,此点不容置疑,而一套小型香港成文
宪法的出现将带来深远和永久的改变。由于律政署除了需
要审查法例,以确保其符合基本法外,亦需就那些必须符
合基本法的政策和建议,持续向当局提供意见,工作的性
质绝非暂时性。因此,他认为需要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
常额职位。

11.一位议员询问,既然选举改革工作已于较早时完成,当
局因何要把一个首席检察官和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保留
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律政专员在回应时指出,当局在一九
九五年九月的选举过后仍保留该等职位,是为了跟进一些
尚待解决的选举和宪制事宜(如选举质询书),以及选区分
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虽然当局在完成选举改革的
工作后,删除这些编外职位,但此方面的剩余工作将须由
拟设的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执行。

12.关于在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
位的建议,律政专员指出,秘书处除了为法律改革委员会
及其辖下的各小组委员会提供服务,以及为有关会议准备
研究资料外,亦须执行法律改革计划。鉴于此方面的工作
量不断增加,因此有必要加强秘书处的首长级编制。当局
应一位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进一步资料,列出已发表的
法律改革报告书数目,以及那些必须修订法例加以配合的
建议。

13.经讨论后,多位议员仍未信服法律改革科需要增设首长
级常额职位。他们担心可能有工作重叠的情况,并认为现
有文件所提出的理据并不充分。部分议员敦促当局进一步
考虑可否重行调配人手。对于有关人手建议的部分內容,
多位议员有重大保留意见,并要求分别表决讨论文件內的
各项建议。

14.在考虑议员的意见后,副库务司提出一项修订建议,撤
回讨论文件第2段(b)项及(c)项的建议。经修订的建议包括
开设以下职位: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将律政署的首长级编制更
改如下:

  1. 律政司办公室: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首长级
    (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常额职位,以及把律政
    司行政助理职位的职级由高级政务主任(总薪
    级表第45至49点)提升至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
    长薪级第2点);及

  2.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
    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

议员亦察悉,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拟科內的四个编外职位
(载于讨论文件第2(e)段),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到期撤销。

15.经议员同意,主席把经修订的建议提交席上表决,结果
获得通过。

EC(96-97)24 建议在总目46项下作出以下安排--

  1. 开设三个常额职位,分别为
    一个邮政署助理署长(首长薪
    级第2点)、一个总邮务监督
    (首长薪级第1点)及一个总库
    务会计师(首长薪级第1点),
    藉删除一个高级邮务监督(总
    薪级表第45至49点)职位来作
    抵销,以应付邮政业务增长
    所引致的需求和邮政署营运
    基金的新需求;及

  2. 调拨一个总邮务监督(首长薪
    级第1点)常额职位

16.邮政署署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解释该署厘定邮政署
营运基金目标回报率的准则,该营运基金于一九九五年八
月设立。他澄清说,最新制订的预测回报率基本上符合原
先的估计;预测回报率较为理想,是由以下因素所致,包
括:较有利的兌換率、以及预测通胀率、空运费及终端费
会较低。他表示,所有剩余款项均会再投资在业务方面,
该署有就邮政署营运基金的进展情况,向立法局的经济事
务委员会定期作出简报。

17.关于邮政署营运基金日后的方向,邮政署署长表示,根
据新的运作模式,邮政署已采取商业化和以客为本的方式
去扩展业务,以应付市场的需求,因此,该署需要加强首
长级人手编制,以制订新的业务策略和策导计划的推行。
他向议员保证,在推广业务和扩展新服务之余,邮政署会
同时维持和改善向市民所提供服务的水准。该署将为此重
行调拨一名总邮务监督,负责监察该署在全港提供的邮政
和柜枱服务,以确保达致高效率。

18.关于该署需要聘请顾问,以便就其业务发展提供意见的
问题,邮政署署长表示,该署将可透过顾问传授的知识而
获益。他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他将在顾问合约届满时
,审慎研究是否需要延长合约。

19.关于如何填补拟设职位的问题,邮政署署长表示,该署
会透过內部晋升填补该等职位。

2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示并获得通过。

21.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