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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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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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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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
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
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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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3/96-97號文件)
隨文附上梁耀忠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發
出、關於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1996年僱傭
(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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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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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會議處理的其他事 項
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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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會議處理 的事項
- 質詢
(立法局CB(3)25/96-97號文件)
- 致謝議案辯論
議員將有兩天時間發言。
按照過往的做法,是項議案將由內務委員
會主席動議。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
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可於辯論進行期
間舉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點喚其發言
。
議案
根據《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第34(2)條提出的
決議案 由涂謹申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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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提交報 告
- 籌備成立研訊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梁銘彥先生退休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
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號文件)
- 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1/96-97號文件)
-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報告 遣返越
南船民及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立法局CB(2)14/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X. | 其他事項
當局提交文件的事宜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
2.隨文附上立法局CB(2)14/96-97號文件,供議員在議
程第VIII(c)項討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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