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日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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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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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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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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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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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及九日兩次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發出的立法局CB(2)850/96-97號文件)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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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次會議後發給議員的參考文件
(載於附錄I的參考文件一覽表)
(下午四時三十三分至四時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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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載於附錄II的待議事項)
(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至四時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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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立法局CB(2)811/96-97號文件)
(下午四時四十分至五時十分)
──「是否適宜交付審判」及「弱能」的定義
──因精神錯亂而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與作出被控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弱能被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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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跟進祁以德法官事件的情況
(下午五時十分至五時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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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律政署的人員編制建議
(立法局CB(2)841/96-97號文件)
(下午五時四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開設一個編制以外的副首席檢察官(首長薪級第2點)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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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其他事項
(下午六時三十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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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
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將獲邀出席會議,參與此議
項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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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