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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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及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會議紀要的擬稿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隨立法局CB(2)341/96-97號文件發出,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會議紀要的擬稿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隨立法局CB(2)377/96-97號文件發出)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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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夾附於立法局CB(2)383/96-97(01)號文件的待議事項)
(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至四時四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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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上次會議後發給議員的參考文件一覽表--僅供議員備悉
(夾附於立法局CB(2)383/96-97(02)號文件、載列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的一覽表)
(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至四時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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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1996年持久有效授權書條例草案--律政署作簡介
(律政署提交的參考文件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隨立法局CB(2)326/96-97號文件發出)
(下午四時五十分至五時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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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跟進祁以德法官事件
(下午五時二十分至五時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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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律政署的人員編制建議
保留律政署法律草擬科一個編制以外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以推行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為時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一日止。
(律政司提交的人員編制建議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隨立法局CB(2)337/96-97號文件發出,而該建議的修訂本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隨立局CB(2)382/96-97號文件發出)
(下午五時五十分至六時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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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形式上的轉變 -- 在法例中使用附表列載定義
(律政署法律草擬科的文件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隨立法局CB(2)311/96-97號文件發出)
(下午六時二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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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其他事項
(下午六時三十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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