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程

  1.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 條例草案

    1. 於1999年4月23日隨立法會CB(3)1542/98-99號文件發出的條例草
      案文本


    2. 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4/
      17/7
      );及

    3. 法律事務部就該條例草案提交的報告(立法會LS170/98-99號文件),
      該文件已隨立法會CB(2)1823/98-99號文件發出。

    1. 就釐定費用的機制進行討論

      1.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費用的規定提供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
        2085/98-99
        號文件];

      2.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CB(2)2204/98-99(01)號文件];及

      3. 政府當局就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政策提交的討論文件
        [CB(2)2374/98-99(01)號文件]隨文夾附。

    2. 就向公職人員轉授法定權力進行討論

      1.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CB(2)2088/98-99(01)號文件];及

      2.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CB(2)2204/98-99(01)號文件的附錄III]。

    3.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4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CB(2)2374/98-99(02)號文件]隨文夾附。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附錄

  3.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4. (條例草案第8(e)條及以後的條文)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法例有關條文的標明修訂文本(A、B及C組)。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3日

附錄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已發出的有關文件一覽



  1.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報告》(1998年11月)及政府
      的初步回應(1998年12月);

    2. 《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
      步回應(1999年3月);

    3.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費用的規定提供的討論文件[立法會
      CB(2)2085/98-99號文件];

    4.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2088/98-99(01)號文件];及

    5.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2. 其他有關文件

    1. 張永森議員就條例草案有關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會CB(2)
      2124/98-99(01)
      號文件];及

    2.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於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當
      中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若干問題和建議[立法會CB(2)2164/98-99(01)
      號文件];以及政府當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會CB(2)2164/
      98-99(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