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9/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6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何秀蘭議員
涂謹申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志仁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律政司政府律師
劉雪清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續議事項

主席表示,楊孝華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曾提及一宗案件;根據法庭在案中的裁決,物業的前擁有人在轉讓擁有權後不能追討欠租。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委員已要求政府當局提及有關的法庭判決,以便評估該案件對兩個市政局移交合約權利予政府的有效性的影響。在此事上,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證實兩個市政局有否將土地使用權租予第三者,例如街市檔位經營者。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據其所知,街市檔位是根據兩個市政局發出的牌照經營的。至於該等牌照會否被視為租賃合約,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作出書面回應。

II.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2.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需要一些時間就委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所提關注事項作出書面回應。因此,法案委員會將由條例草案第8(e)條開始,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8條--就因第7條產生的事宜而訂立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3. 委員並無就條例草案第8(e)至(k)條提出任何問題。

條例草案第9條--保留附屬法例、費用等的條文

4. 委員並無就條例草案第9條提出任何問題。

條例草案第10條--關於罪行的過渡性條文

5. 夏佳理議員關注到按現行方式草擬的條例草案第10(1)條的法律效力,並質疑條例草案第10(1)條是否有需要使用"沒有相應的成文法則"一語。他指出,若任何人觸犯被條例草案廢除的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當局仍可根據被廢除的成文法則展開或繼續有關的法律程序。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若某條例被廢除,任何因觸犯該條已廢除條例所訂罪項而引致的刑罰或法律程序均仍然可予執行或繼續,一如廢除該條例的條例未曾通過。她解釋,舉例而言,在條例草案制定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公共機構"的定義便會刪去兩個臨時市政區,但當局仍可就涉及兩個臨時市政局作為公共機構而觸犯的罪行採取法律程序。

6. 李永達議員表示,他亦關注到條例草案第10(1)條可讓新的主管當局就被已廢除的成文法則訂為罪行但根據新的成文法則卻不屬違法的行為,採取法律程序。夏佳理議員認為,若要採取法律程序,則該等行為必須是在有關成文法則被廢除前發生。

7.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主席時表示,條例草案第10(2)條是一項保留條文,就持續觸犯被條例草案廢除的成文法則所訂罪行的刑罰作出規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48條亦訂有相若的條文。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第(1)及(2)款均屬過渡性條文,分別就觸犯被廢除的成文法則所訂的"一次性"罪行及持續罪行而進行的檢控,作出規定。

8. 李永達議員關注到,若根據新的成文法則就相同罪行提起法律程序,刑罰或會加重。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證實,被條例草案廢除的成文法則所訂各項罪行的刑罰會維持不變。李永達議員進一步提問,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及其附例與《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及其附例就同類罪行所訂的刑罰大致相若。

9. 李永達議員表示,他仍然關注的問題是政府當局在重整兩個市政局的附例時,一般會採用兩者之中較為全面和嚴格的一套,以致在重整該等附例後,現時在臨時區域市政局轄區範圍內屬合法的行為可能變成罪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只是要消除兩個臨時市政局所訂立附屬法例的分歧之處,並且不會藉重整工作更改有關的刑罰。她再告知委員,兩個臨時市政局已成立聯合委員會,以期在公共衞生事務上採取一致政策。

10.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在提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J條時解釋,若在某人犯某罪行至其就該罪行被定罪期間,該罪行的刑罰有所修訂,則該罪犯可被判處其犯該罪行時所訂明的刑罰。但若經修訂的刑罰較輕,該罪犯則可獲判較輕的刑罰。高級助理法律顧問亦表示,根據按現行方式草擬的條例草案第10(2)條,當局只可根據新條文所訂的罪行就持續觸犯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李永達議員詢問,此情況是否等於新的成文法則具有追溯法律效力。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答稱,由於被廢除的成文法則已將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訂為罪行,故此追溯法律效力的概念並不適用。若新條文增訂一項新罪行,則只有在該條文生效之後才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才是罪行。夏佳理議員補充,若所涉及的是刑事罪行,法庭不會接納有關法例具有追溯法律效力。

11. 陳榮燦議員詢問,在現行成文法則被廢除後但相應的成文法則尚未實施時,會否出現真空期。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按政府當局預算,建議的條例將在2000年1月1日實施,而《臨時市政局條例》和《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亦將在同日廢除。條例草案另一個目的,是重整兩個臨時市政局所訂立的不同附例。舉例而言,現時在臨時區域市政局轄區範圍內的商營浴室不受任何規例規管。但在《商營浴室(市政局)附例》改稱為《商營浴室規例》後,全港所有商營浴室便會受其規管。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委員,有關當局會給予前臨時區域市政局轄區範圍內的商營浴室經營者兩年寬限期,使該等浴室符合《商營浴室規例》的發牌規定。

12. 鑑於委員提出的意見,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第10條的目的;倘若該條文須予保留,便應予以簡化,藉此清楚訂明被廢除的法例只適用於在新的成文法則生效之前所犯的罪行,而相應新訂的成文法則將適用於在2000年1月1日或該日後所犯的罪行或持續罪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作出書面回應。

條例草案第1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相應、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13. 夏佳理議員表示,條例草案第11條旨在規定可藉命令而非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該條例,該做法法並非常見。他質疑在憲政上可否藉一項命令修訂一條主體條例。李永達議員贊同其意見。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答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及《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亦訂有相若的條文。她補充,在香港法例中以命令修訂條例的做法並非不常見。就李永達議員的提問,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證實該類命令是附屬法例,並須經立法會批准。

14. 應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供其他法例所載、與條例草案第11條相若的有關條文。在此事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現行的條例中亦訂有一類條文,賦權政府官員修訂主體條例的附表。至於行政長官應否獲賦權藉命令修訂主體條例的條文,則是委員須作出的政策決定。就主席的提問,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釋義及通則條例》並無任何條文賦權行政長官藉命令修訂某條例。

15. 夏佳理議員指出,條例草案第11(1)(a)條的範圍並非只限於訂立過渡性及保留條文。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條例草案第11條的目的,是作出一些額外的相應修訂和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而該等修訂和條文是在有關條文被條例草案廢除及修訂後有需要訂立的。舉例而言,兩個臨時市政局在條例草案生效前新訂立的附屬法例,或有需要作出若干相應修訂。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重申,條例草案第11條的範圍和作用只限於訂立相應、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而所訂立的命令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在該等命令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會時,立法會議員可決定它們提出的修訂是否切合條例草案第11條訂明的條件。主席詢問,在該等命令獲通過後,可否以其超越權限為理由經司法覆核將其推翻。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答稱,若任何條文超過其獲賦予的權力,可藉法庭進行的司法覆核程序將其推翻。

16. 應主席要求,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文件,解釋條例草案第11條的目的和法律效力,並澄清該條文的範圍是否只限於條例草案各個附表所載的相應、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以消除委員的疑慮。 條例草案第12條--本條例須解釋為只延續本身是有效和合法的作為

17. 委員並無就條例草案第12條提出任何問題。

條例草案第13條--本條例的條文並不減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效力

18.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告知委員,條例草案第13條是一項為免生疑問而訂立的條文,當中清楚訂明條例中關於廢除和修訂各成文法則的條文是增補《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而非使該條文變得不適用。在此事上,主席認為,若制定了條例草案第13條,條例草案第10條中並非與持續觸犯罪行有關的條文便無需保留。應李永達議員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向委員解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之下的各項條文,而第23條是一項一般性條文,就廢除某條例的效力作出規定。他表示,條例草案第13條提供一重額外保障,清楚訂明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會減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效力。李永達議員仍然認為,若條例所有條文均經過小心草擬,以免除任何疑問或不明確之處,便無需制訂條例草案第13條。

附表1--附屬法例名稱的取代
附表2--廢除及替代

19. 就陳榮燦議員的提問,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因應市政服務的重組,附表1及2規定將若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更改名稱及廢除,而政府當局預算該等有關更改名稱及廢除的條文將在2000年1月1日實施。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附表3詳細載列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的修訂。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告知委員,《屠場(市政局)附例》負責規管政府或臨時市政局管理的屠房,而《屠房(區域市政局)附例》則負責規管私營屠房。他表示,前一項附例須以《屠場規例》的名稱保留,因為唯一由政府管理的長沙灣屠場仍未關閉。

20. 主席知委員,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載有一覽表,詳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之下各有關附屬法例日後的新名稱。為了進一步方便委員研究附表1及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提供列表,比較附表1及2所載兩個臨時市政局各項附例的具體條文,並解釋兩者有何分別,以及選擇某個臨時市政局的附例的原因。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1. 主席提醒委員,下次會議將在1999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舉行。

(會後補註:由於1999年7月7月的立法會會議須在1999年7月9日上午續會,法案委員會1999年7月9日的會議須予取消。)

IV. 其他事項

22. 張永森議員告知委員,臨時市政局希望可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所涉及的重要政策事宜時,向委員反映意見。主席表示,在適當情況下,法案委員會歡迎臨時市政局的代表就特定事項申述意見。

23. 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