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0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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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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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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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張寶德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志仁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管理會計)
黃徐玉娟女士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財務)
吳麗娥小姐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管理)
胡偉民先生
署理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文娛)
鄧燕群女士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康樂政策)
張國基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律政司政府律師
劉雪清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2208/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13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釐定費用的機制
[立法會CB(2)2085/98-99(01)及CB(2)2204/98-99(01)號文件]
2. 應主席之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向委員簡介下列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當中載述兩個臨時市政局(下稱"兩個市政局")現時釐定和調整費用的機制,以及條例草案中關於費用的建議規定[立法會CB(2)2085/98-99(01)號文件];及
- 政制事務局局長1999年6月3日的函件,當中載述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關注事項及建議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由立法會監察釐定收費
3. 李華明議員重申其關注的事項,即在兩個市政局解散後,若所有文化康樂服務的費用均由政府決定,公眾或民選議會便不能繼續監察該等費用如何釐定。雖然政府當局在以往的會議上曾承諾在市政服務重組後將沿用既定的收費政策,但李議員擔心在日後文化康樂服務的資助或會減少,未能維持在現有水平。
4.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條例草案建議文化康樂服務的費用只須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便可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釐定,但公眾和民選議會仍可就一般收費原則及資助水平提出意見及進行監察。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亦向委員保證,在新架構之下,各個區議會可在地區層面上就費用事宜提出意見,而在收費原則有任何重大改變時,政府當局亦會諮詢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就此,李華明議員對於個別區議會能否在釐定費用方面發揮影響力表示懷疑,因為大部分入場費及康樂設施的租金均是按地區或在全港劃一釐定標準收費。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澄清,未來釐定費用的機制將會極具彈性,而在繁忙及非繁忙時段使用設施的收費亦會不同,以便盡量提高使用率。他表示在收費方面維持彈性是必須的,尤其是如果將場地及設施的管理工作外判。
5. 對於李華明議員就兩個市政局的商業性收費提出的問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委員,政府當局的文件附錄I第3段載列按投標、競投、合約或商業磋商等方式釐定收費的例子。該等服務並無獲得任何資助,而兩個市政局獲得的該類商業收入亦不視作費用項目。
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已就立法會應有權決定文化康樂服務費用的資助水平的建議進行研究。但鑑於有關費用項目繁多,加上該等費用可能需要在極短時間內調整,若一般收費原則須藉法例訂明,便會出現不少實際困難。她已在6月3日的函件[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中載述在法例中訂明資助水平的實際困難。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亦指出,該做法會破壞藉進行重組以便精簡架構及靈活釐定費用的目的。他向委員保證,制訂收費政策的工作及釐定費用的機制均會具有透明度。
7.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委員時重申,政府當局在釐定文化康樂服務的收費時不會堅持必須全數收回成本;事實上,很多該類收費會由商業性收入補貼。他表示,由於康樂服務的收費結構非常複雜,藉立法訂明資助水平會有困難。他補充,將費用與資助水平掛鈎會減低管理階層在控制成本及積極進行推廣的主動性,而在釐定費用須具有彈性,以便向市民提供更好及更多元化的服務。
8. 主席繼而詢問兩個市政局現時轉授釐定費用的權力的安排為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臨時區域市政局(下稱"臨區局")已將釐定文化藝術表演節目入場費及文娛中心租用費用的權力,轉授予區域市政總署的首長級人員。另一方面,由於臨時市政局(下稱"臨市局")未有作出相若的權力轉授安排,市政總署須就每年調整費用的幅度徵求臨市局各有關小組委員會的批准。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管理)補充,康體設施的入場費亦是由臨市局及臨區局轄下各有關小組委員會釐定,而它們所根據的準則包括運作成本、使用者的負擔能力、使用率、通脹率及市場情況的改變等。由於該等費用是根據以往的使用率計算出來,故此實際資助水平會因應不同使用率而有參差。因此,通常是在釐定收費工作完成後才得出資助水平。
9. 李永達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的論點,即在釐定收費工作完成後才得出資助水平。他指出,兩個市政局的有關小組委員會在決定日後各項費用時,確實會考慮過往的資助水平。他繼而澄清其有關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機制的建議。他解釋,立法會雖然不會參與審批個別收費項目的工作,但應獲授權決定各項收費原則或資助水平,以便獲授權當局可據之釐定實際收費。在法例中可預留若干彈性,訂明有關當局可在某個資助水平範圍內訂定實際收費。他強調,其建議的目的是在立法會監管過多與政府官員在決定費用時全無監管之間求取平衡。
10.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知悉委員關注到,政府官員的問責性及釐定費用機制的透明度必須提高。他重申,在法例中訂明資助水平會有困難。他表示,法例中一旦訂明各項資助水平,政府當局便須緊隨該等水平訂定費用,但若資助水平的範圍過大,便全無意義可言。就此,李華明議員建議立法會可設定費用增幅上限,例如將加幅限為"消費物價指數減去某指定數字"的水平,以免政府當局大幅提高文化康樂服務的費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消費物價指數模式或許更缺乏彈性。他補充,即使提高資助水平亦未必可改善服務質素。李華明議員不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並指出他提出的建議仍可讓有關當局靈活處理個別收費項目,長遠而言亦可提高生產力。
11. 楊孝華議員表示,他屬意的模式是讓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監察日後在文化康樂服務方面增加收費及改變資助水平的事宜。但若可在法例中訂出具彈性的做法,使有關當局可減低資助水平和調整收費水平,以配合社會和經濟情況的改變,他願意考慮李永達議員的建議。楊議員提醒各委員,提高資助水平便會減低收費,審批的模式有別於現時審核增加費用的機制。
12.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已承諾維持以往的資助水平,並歡迎立法會及公眾在釐定費用過程中作出監管。她表示,政府當局會研究可否設立有助立法會監察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機制。她又答應提供未來釐定收費政策的擬議總體原則,以便進一步進行討論。對於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的意見,主席表示,在精簡架構及重整運作情況後,以往的資助水平可能不再合理。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優先就所提供的各項市政服務精簡架構及運作情況。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書面回應載於立法會CB(2)2374/98-99(01)號文件。)
13. 陳榮燦議員詢問,非牟利機構會否繼續獲減收費用及豁免場地租金。署理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文娛)解釋,非牟利機構可申請減收租用場地的費用。在考慮該等申請時,有關當局會研究活動性質、活動項目的財政狀況,以及舉辦機構的表現。減費幅度由20%至90%不等。至於與兩個市政局合辦的節目,有關機構甚至可以免費使用場地及售票服務。關於日後在兩個市政局解散後的安排,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負責推廣及提供文化康樂服務,而非牟利機構亦可與新部門合辦活動,或與地區組織(例如地區體育協會)聯合舉辦地區性活動。
14. 李華明議員指出,臨市局現時對本地非牟利機構舉辦的多項文化康樂活動均有提供資助,而臨市局議員亦會積極參與該等活動。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研究在兩個市政局按建議解散後,如何確保政府在籌辦該等活動時會有同等程度的參與。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民政事務局轄下的專責小組現正研究提供文化康樂活動的詳細情況,並會就各項具體安排提出建議。
15. 應李永達議員要求,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應將公共泳池的入場費表和收費表放大列印於A3大小的紙張上,方便委員參考。
(會後補註:放大的入場費表和收費表已隨立法會CB(2)2434/98-99號文件送交委員。)
向公職人員轉授法定權力
[立法會CB(2)2088/98-99(01)號文件及CB(2)2204/98-99(01)號文件附錄III]
16. 李永達議員表示,附件A[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附錄III]所載關於轉授權力的列表過於概括,他要求政府當局就根據第132章獲轉授權力的人員類別提供較具體的資料。主席建議政府當局就轉授及授權安排提供較詳盡的對照表,載述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不同條文將各項權力及職能轉授及授權的安排,並列明獲授權人員的類別。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在下次會議前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對照表載於立法會CB(2)2387/98-99(01)號文件附錄III。)
III.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7. 法案委員會由條例草案第7條開始,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7條--成文法則的廢除、修訂及重新命名
18.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條例草案第7條對法例作出為移交兩個市政局所行使的職能而需作出的修訂。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0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和其他多條條例及附屬法例需作出的該類修訂,詳載於條例草案附表1至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特別指出,附表7中有關《差餉條例》(第116章)的修訂已涵蓋在差餉方面的擬議安排。
19.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李永達議員的詢問時解釋,附表1就取代附屬法例名稱以待日後之用作出規定;附表2規定廢除不予採用的附屬法例,並以表列形式顯示用以取代舊附屬法例的新附屬法例名稱;附表3載述對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作出的修訂建議。李永達議員提述附表1所載的法例新名稱,並詢問為何將"附例"改稱"規例"。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解釋,兩個市政局訂立的附屬法例稱為"附例",而其他一般附屬法例通常稱為"規例"。他表示,某些附屬法例亦會稱為"命令"或"公告",但即使用詞有所不同,該等附屬法例的法律效力並無分別。就此,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按照慣例,法定法團訂立的附屬法例會稱為"附例",而"規例"則是指政府訂立的附屬法例。
20. 李永達議員詢問,整理附表1所載兩個市政局的附例所依據的一般原則為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一般而言,政府當局會建議採用兩者之中較為全面及嚴格的版本,並作出各項所需修改,以協調兩個市政局所訂附例之間的差異。她表示,舉例而言,在臨區局轄區範圍內的商營浴室目前不受任何規例規管。不過,根據建議中以市政局的附例為基礎的《商業浴室規例》,該等浴室將會受到規管。在臨區局轄區內的商營浴室會有兩年寬限期,以便符合有關的發牌規定。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若干過時或已包括在其他成文法則內的條文將予刪除,例如關於管制洗衣或乾洗場所的規定。她請委員參考就條例草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4/17/7)附件C,以便了解刪除該等條文的理由。
條例草案第8條 就因第7條產生的事宜而訂立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21.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條例草案第8條載有詳細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該等條文是因條例草案第7條所訂的修訂而需要訂立的。她繼而向委員詳細講述該條文第(1)至(2)(d)款。
22. 李華明議員詢問,現時正在等候聆訊的上訴個案有何過渡性安排,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在兩個市政局解散之前,現有上訴案件會繼續由兩個市政局轄下的覆檢委員會負責聆訊。將在2000年1月1日成立的牌照上訴委員會會取代現時兩個市政局的覆檢委員會,就未及處理及新提出的覆檢申請進行聆訊。她證實,現行的兩層上訴機制將予保留。楊孝華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劃定截算日期,而兩個市政局的覆檢委員會在該日期後將不會就上訴案件進行聆訊,以便有關當局可作出安排,讓牌照上訴委員會在2000年1月1日開始審理未及處理的案件,主席亦贊同該建議。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研究順利交接所需的各項行政安排。
IV. 日後會議的日期
23. 委員察悉,下次會議將在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舉行。此外,委員同意將再下一次會議由1999年7月2日改為1999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舉行。
24. 鑑於條例草案的條文繁多,委員決定在1999年7月及8月加開會議。委員同意由1999年7月20日開始,法案委員會每逢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舉行定期會議。
25. 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