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5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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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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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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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蔡素玉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陳梁夢蓮女士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張寶德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梁志仁先生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 謝雲珍小姐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管理會計)
- 黃徐玉娟女士
-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財務)
- 吳麗娥小姐
-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管理)
- 胡偉民先生
-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文娛)
- 馬啟濃先生
-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政策)
- 黎國棟先生
-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康樂政策)
- 張國基先生
-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狄靳詩雅女士
- 政府律師
- 劉雪清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就釐定費用的政策進行討論
[立法會CB(2)2085/98-99號文件]
應主席之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向委員簡介上述文件(下稱"該文件")所載有關兩個
臨時市政局(下稱"兩個市政局")現時釐定和調整費用的機制,以及條例草案中關於
費用的規定。她表示,兩個市政局現時根據該文件詳載的不同收費政策徵收多項
費用。政府當局建議該等收費水平應維持不變,直至政府當局在重組有關架構後
兩年內完成檢討重整各項收費水平的工作為止。
收費策略及資助水平
2.李華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該文件第4段所載有關兩個市政局的收費政策提供更
多資料。他表示,為方便法案委員會進行討論,政府當局應提供列表,按資助水
平分類列出兩個市政局現時各項費用(包括須收回全部成本的費用),並提供資助水
平的理據或收費原則。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該類費用超過800項,政府當局需要時間搜集有
關資料。她強調,政府當局已建議在重組架構初期保留兩個市政局現有的各項費用
。李永達議員表示,該等資料有助法案委員會了解兩個市政局現時釐定費用的機制
。此外,張永森議員建議將該等服務按"設施"及"活動"分類,以便進行討論。政制事
務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載於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機制
4.李華明議員提述該文件第7段時表示,他無法接受政府當局的建議,即文化康樂
服務的費用只須在獲財政司司長批准下,便可由日後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釐
定。他強調,該等費用必須受立法會監管,並須經立法會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
即屬通過的程序批准。張永森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指出須設立機制,藉以
監察政府官員行使其權力,因為此事與市民參與文化康樂活動的權利有關。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告知委員,民政事務局已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文化
、藝術、康樂和體育等服務制訂新架構,並設立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以便條
例草案若獲得通過,該署可在1999年12月31日後開始運作。政府當局希望藉重組
架構的工作,引入較靈活的釐定費用機制,以便有關人員可迅速對服務需求的改
變作出反應。收費若可靈活調整及變得多元化,可使服務需求更加平均,並使更
多人參與各項活動和提高各項設施的使用率。整體目標是達致較佳成本效益及提
供更佳服務。無論如何,政府當局保證--
- 在兩個市政局解散後首年內,現有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服務的撥款
水平將維持不變;
- 繼續實行沿用已久的釐定收費政策,即視乎服務性質,或收回有關
服務的全部成本,或給予部分資助;及
- 在完成檢討後,會發出整體政策指引及訂定各類費用的收費水平。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向委員保證,在決定文化康樂服務的收費時,首要考慮因素是
要符合下列政策目標:在符合成本效益的情況下,根據"市場導向"為市民提供可
以負擔的文化康樂服務,而非收回運作成本。
6.張永森議員提述政府當局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作出的回應
。按當中所載,政府當局表示原則上接納顧問報告內有關檢討所有公眾娛樂節目
的資助水平的建議。他質疑政府當局既然有此意圖,為何仍表示會繼續實行沿用
已久的釐定收費政策。就此,張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就下列事項作出解釋:顧問
根據甚麼準則提出其建議,以及政府當局為何接受該建議。張永森議員提到文化
康樂服務的收費一直是由兩個市政局監管及審批,並表示他不明白為何在兩個市
政局解散後,該等收費不是由立法會審批。他又質疑為何文化委員會在未來釐定
/調整收費的機制之中並無任何角色。
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發牌和規管計劃的費用可藉規例訂明,並須經
立法會審議。至於文化康樂服務的收費,政府當局在該文件內已承諾有關的立法
會事務委員會可討論釐定收費的總體原則和資助水平。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補充,
按政府當局的構想,文化委員會將不會就釐定文化康樂服務費用的有關事宜向政
府提供意見。他指出,若有關政策是鼓勵更多市民使用文化康樂服務,同類服務
的收費水平或會因應市場情況及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他強調,釐定收費的機制
必須有彈性,尤其是在引入更多私人機構措施(例如將場地管理工作外判等)的情況
下。由於該等收費須因應市場情況而經常作出調整,引入硬性規定每年或每兩年檢
討該等費用的機制並非切實可行。張議員仍然認為政府當局應就釐定收費的總體原
則和資助水平徵詢文化委員會的意見。他提醒政府當局,即使在香港大球場的管理
工作外判予私人公司後,臨時市政局(下稱"臨市局")仍繼續監察香港大球場的收費水
平。
8.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不反對由立法會進行監管,但所有費用應否
由立法會決定則有商榷之處。楊孝華議員對於由立法會決定所有文化康樂服務的
費用亦表示有所保留,因為他認為兩個市政局可以這樣做,或許只是因為它們具
有行政權力。
9.李永達議員關注到,財政司司長若獲賦權決定各項費用,便會傾向於全數收回
各類文化康樂服務的成本。他警告政府當局,若把"全數收回成本"的原則用於文
化康樂服務,便有違行政長官在《1998年施政報告》中就推動文化發展及保護文
物古蹟作出的承諾。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管理會計)回應時向委員解釋政府當局
現時釐定費用的政策。她表示,對於因有極大社會因素促使政府提供資助的服務
,例如教育或衞生服務等,"全數收回成本"的原則將不適用。
10.李永達議員提到,現時大部分費用是由立法會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
的程序批准,而其餘的費用則在例外情況下,由個別政府官員根據其獲轉授的權
力決定。他詢問,條例草案賦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釐定所有文化康樂服務的
費用的建議,是否表示已偏離了現行政策。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管理會計)表示,
差不多所有政府服務的費用均由立法會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批
准,但亦有另外一些安排,是由某些部門首長決定若干費用,例如社會福利署署
長可指明向家庭式託兒所簽發證明書的費用,而入境事務處處長亦獲授權就應申
請人要求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送遞至香港以外地方訂定費用。李永達議員認為
,政府當局建議由財政司司長授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釐定費用,意味著現行
機制已有基本改變。就此,主席解釋,政府當局是基於運作上的考慮提出該建議
,因為康體服務的費用超過800多項,而每年舉辦的節目或活動亦有約8 000至
9 000項。他表示,問題的要點是決定哪些類別的費用可由財政司司長而非立法
會決定。
11.李永達議員及李華明議員認為,在未來釐定/調整文化康樂服務費用的機制之
中,立法會應扮演督導的角色,並應獲賦權決定各項收費的資助水平。在該機制
下,立法會仍可將其權力轉授予日後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以便康樂及文化
事務署署長按照立法會批准的資助水平訂定費用。李永達議員表示,他較為關注
某些"基本"服務的收費水平,例如公眾泳池的入場費。主席表示,如要實行上述
建議,便須設立一個有法律依據的機制,以便立法會可藉附屬法例研究及審批收
費水平或資助水平。此外,法例中亦須訂明將權力由立法會轉授予財政司司長或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的擬議安排。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須進一步
研究上述建議,她並答允以書面作出回應。就此,楊孝華議員表示,對於由立法
會審批資助水平的建議,他仍然未決定其立場,因為難以按資助水平將該等服務
分類。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載於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12.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管理會計)回應李永達議員時向委員保證,政府當局無意
透過重組架構改變兩個市政局現時採用的收費原則。李永達議員表示,若政府當
局確無此意圖,政制事務局局長應在其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發言內作出承諾
。
重整收費的工作
13.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建議維持現時簽發各類牌照、許可證和使用兩個市政局的
設施及服務的費用,並會在重組架構後兩年內完成重整收費水平的工作。陳榮燦
議員質疑政府當局為何需要兩年時間才完成檢討。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檢討
工作未必需要兩年時間完成,而政府當局一俟完成有關的協調工作便會重整該等
收費。夏佳理議員建議,鑑於近年出現通縮情況,若兩個市政局的收費有差距,
政府當局應採用較低的收費。
14.李永達議員表示,發牌和規管計劃的費用偏高是由於發牌程序繁複,以致行政
費用高昂。他表示,日後決定各項費用時,應以精簡發牌和規管計劃後的新架構
為基礎。就此,他詢問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所進行的研究工
作有何進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委員,在臨市局協助下,工商服務業推廣署
進行了一項顧問研究,以期找出進一步精簡餐館發牌程序的方法。該項研究將在
1999年6月底完成。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將該項研究的結果提交有關的事務委
員會作進一步討論。
15.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陳榮燦議員時表示,財政司司長可將釐定文化康樂服務
費用的權力轉授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政府當局將需要制訂政策,以決定康
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有權在受有關機制監察下自行釐定的費用級別和水平。他強
調,若要實施將工作外判的計劃,釐定收費的機制必須具有彈性。鑑於文化康樂
服務有很多不同級別的收費,加上該等服務的費用繁多,在各種服務的收費水平
須予調整時由議會研究及審批的做法並不可行。
16.對於委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可能在完成檢討後提高文化康樂服務的收費,民政
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該等服務的費用將取決於有關的政策目標,並按"市場導向"的
方式釐定,運作成本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在釐定費用時會考慮各種不同因素,例
如場地的地點、活動的受歡迎程度、市場情況的改變,以及使用者的負擔能力等。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強調,委員不應假設該等服務的收費在檢討後必然會提高,因為
民政事務局的政策目標是推廣各類文化康樂活動,而且當局亦正在推行各項有助提
高生產力的措施。簡而言之,收回成本雖然是一項相關的考慮因素,但卻並非決定
服務收費的最主要因素。
17.李華明議員對重整收費工作的透明度表示關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向委
員保證,政府會徵詢有關各方的意見,而建議的收費水平將提交有關的立法會事
務委員會進行討論。她補充,立法會或可考慮成立相應的事務委員會,以便討論
及監察在新架構之下提供市政服務的政策事宜。
18.鄧兆棠議員告知各委員,臨時區域市政局(下稱"臨區局")在地區層面營運多個文
化康樂場地。他詢問,區議會會否在決定使用該等場地的費用方面扮演一定的角色
。李永達議員補充,臨區局在作出決定時一向會聽取各個地區委員會的意見。民政
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加強區議會的角色是政府的一項既定政策,但政府現時
無意讓區議會負責決定該等費用。一個由民政事務署署長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現正
研究加強區議會角色的方法,包括加強區議會在監管所提供的地區服務方面的角色
。他指出,因應區議會預計須負起的新權責,各個區議會的議員人數已有所增加,
政府當局並會致力提供更多資源,即向區議員發放更多津貼,以方便他們工作。
19.主席及鄧兆棠議員指出,有關法例並沒有反映區議會有所增加的職能。就此,
李永達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藉行政安排加強區議會所扮演的角色。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就在各區提供的社區設施徵詢有關區議會的意見。若
政府當局不依從有關區議會的意見,便須向公眾解釋。
政府當局就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2088/98-99(01)號文件]
20.委員察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42條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或
公共機構均可將權力及職能轉授,但訂立規例的權力除外。李永達議員繼而提出
問題,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答時證實,條例草案並沒有建議在移交有關權限後,
將法定權力轉授予新類別的公職人員。就此,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第132章第
142條賦權任何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將該條例所授予的權力及職能轉授,而該等公
職人員或公共機構有酌情權決定在甚麼情況下將權力轉授。李永達議員表示,他關
注到在移交職能後,將權力轉授予非首長級人員所需的立法及行政安排。高級助理
法律顧問指出,若任何須移交予新主管局的法定權力已由前主管當局(條例草案已有
所界定)轉授,則憑藉條例草案第8(2)(e)條的規定,該等權力的轉授將予保留,一如
該等權力的轉授是由新主管當局作出。為釋除委員的疑慮,主席要求政府當局進一
步提供資料,詳細解釋在條例實施後,在移交權限時將各項法定權力轉授的安排。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載於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II. 其他事項
21.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重組各項市政
服務可節省的開支總額。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解散兩
個市政局後移交職能一事提供法律依據。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政府當局將要把
成立環境食物局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建議,並連同開支預算建議和有關的財務
資料,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部分委員認為,委員有要取得該等資料,以
便研究是否支持條例草案。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會在較後階段才討論該問題,
以便政府當局有較多時間整理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載於立法會CB(2)2204/98-99(01)號文件。)
22.委員察悉,張永森議員提供了一個列表,載述其建議在日後進行討論的條例草
案"中期"政策事宜。該列表已於會上提交(其後並隨立法會CB(2)2124/98-99號文件
送交各委員)。此外,部分委員建議將其他事項,例如區議會的角色、音樂事務處
日後的安排、將市政服務外判及私營化的建議,以及人手安排等,納入討論範圍
。主席建議在適當情況下,在審議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時就某些政策事宜進行討
論,委員對此表示贊同。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3.委員察悉,下次會議將在1999年6月4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舉行。
24.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