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商營浴室的發牌管制

現時,在市政局轄區經營的商營浴室須遵守《商營浴室(市政局)附例》的發牌管制規定。

釋義

2. 根據附例第3條對"浴室"所作的定義,"浴室"指為供需要沐浴的人在繳費後使用而經辦或擬經辦的處所,但不包括臨時市政局所管理的泳池或浴室。"沐浴"一詞亦包括桑拿浴和土耳其浴。

3. 設於會所、健身中心和大型住宅屋邨的浴室納入上述的定義內,須遵守有關的發牌管制規定。

要求

4. 簽發商營浴室牌照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衞生和安全。商營浴室須符合附例第6條所訂立的要求,包括提供設計圖、提供足夠通風、照明、平滑/不透水牆身、不透水地面、足夠衞生設備、妥善排水設施和妥善供水設施。

發牌程序

5. 發牌當局接獲牌照申請後,會轉交政府首席城市規劃師核准,以確定在規劃上並無異議。

6. 若須裝置內置公用浴缸或有關處所並非靠於泥土上,便須把有關設計圖轉交屋宇署,就結構安全方面,徵求意見。

7. 若擬於處所貯存/使用超過50千克豁免量的石油氣,柴油或火水,亦須徵詢消防處的意見。

8. 之後,市政總署會進行實地視察,查證有關處所是否適合獲發牌照。

9. 若各有關方面均無異議,申請人會在市政總署進行實地視察後8個星期內獲發發牌條件通知書。在接獲申請人呈報已完全遵照各項發牌條件後,當局會進行視察,再作查證。

10. 若證實申請人完全符合發牌條件,當局會在7個工作天內向申請人簽發牌照。若發現申請人未能完全符合發牌條件,當局便會通知申請人哪些方面未符合要求,並敦促其盡快糾正,以符合有關發牌條件。 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商營浴室

11. 目前,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商營浴室無須領取牌照。不過,類似管制將會適用於在2002年1月1日開始營業的新商營浴室。在該日期前開始營業的現有商營浴室,有關管制規例會到2002年1月1日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