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傳真號碼: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跟進1999年9月29日和10月5日會議上所提事項
1999年10月2日和6日來信收悉,信中轉達了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上述會議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現按信中所載各關注事項的先後次序,作覆如下:
1999年9月29日會議上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1. 附表3(第132章)
第105S條:提供資料,說明訂立第105S條的原因,並檢討該條文的寫法
第105S條授權布政司(現稱政務司司長)就使用文娛中心作公眾集會用途的申請,給予或撤回同意。這項條文在1976年制定,當時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安全和加強保安。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在1992年獲轉授有關權力,可撤回就使用文娛中心舉行公眾集會所給予的同意,但兩個市政總署從沒有行使此項權力。
由於已無需要保留此項條文,我們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從條例中刪除第105S條。
第111D條: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為新街道命名和更改現有街道名稱的機制、準則和公眾諮詢安排,並作出檢討
根據條例第111C條,在市政局轄區,為街道命名的主管當局為臨時市政局,而在新界區則為地政總署署長。
就新街道來說,有關主管當局會透過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聽取區內團體和居民的意見和建議。若有關工務部門/房屋署或私人發展商已建議街道名稱,民政事務處會徵詢公眾對該建議的意見。若沒有人提出建議,民政事務處會在區內邀請市民提供建議。諮詢的範圍包括有關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和臨時區議會的意見。若街道在鄉村範圍內,民政事務專員亦會徵詢村代表和鄉事委員會的意見。收集所得的意見和建議會轉交有關政府部門(包括法定語文事務署、差餉物業估價署、郵政署、路政署和土地註冊處等),徵詢他們的意見,避免出現混淆或重複。經充分考慮收集所得的意見後,有關主管當局會作出最後決定,並會向曾提出意見或反對的人士給予回覆。之後,有關主管當局會安排在憲報公布該街道名稱。
若涉及街道重新命名,有關主管當局會採取類似措施。經諮詢後,有關主管當局會刊登憲報,發出其更改有關街道名稱意向的公告,並將該公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於該街道當眼的地方。若有人提出反對,有關主管當局會檢討更改名稱的建議。若反對不成立,有關人士可在接獲該通知後30天內,就有關主管當局的決定,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就市區而言)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新界區而言)提出上訴。
至於私人街道方面,街道命名或重新命名的工作程序差不多與上文所述者完全相同,惟擁有人可建議名稱,供有關主管當局考慮。
為街道命名時會依循一些一般準則,例如:按照一貫做法,不可採用某人士、組織或團體的名字/名稱,亦不可採用帶有宣傳意味的名稱。除非採納了街道附近的地方、樓宇或屋邨名稱為該街道的名稱,否則該街道的英文名稱應英語化,而並非中文名稱的英譯。
現時,街道命名的工作由兩個不同主管當局負責,這個安排並不理想。《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建議架構重組後,把香港和九龍街道命名的工作移交地政總署,以便統一負責全港各區街道命名工作的主管當局。草案亦訂明,有關人士可就主管當局的決定,向日後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60條:鑑於食物和藥物有些地方界限不清,政府應盡速檢討負責有關事宜的主管當局
正如我們較早前指出,有關食物安全的相關事宜會繼續由《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該條例之下的附屬法例規管,而有關工作則會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環境食物局負責。至於藥物管制方面,則會繼續由衞生署和衞生福利局負責。在有需要時,兩個部門會根據有關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合力對某一產品實施管制。
健康食品是一項較新穎的產品。目前市面上多種健康食品,其實可能會納入《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就中成藥所作的定義,因而在該條例有關部分生效後,受到規管。至於聲稱有藥用療效或含有藥物成分的健康食品,現由《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上述兩項條例均由衞生署負責執行。
為了確保對健康食品及其他新食品作出適當管制,政府會監察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時,考慮改進現時的監管措施。
2. 附表4(第220章)
考慮在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聆訊委員會加入一名有關區議會的區議員
我們曾研究有關建議,意見如下:
- 區議員代表社區人士反映意見,我們非常重視他們的參與,並委任他們為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審裁小組的成員。現時,在21名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當中,有7名為區議員。我們日後委任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時,亦會採用同樣做法;
- 委任一名臨時市政局(以下簡稱臨市局)/臨時區域市政局(以下簡稱臨區局)議員進入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聆訊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就該局的有關政策向委員會提供意見,以便在裁決上訴時,會把這些政策考慮在內。兩個臨時市政局解散後,有關發牌或市政服務的政策會由有關政府部門制訂。區議員將不能代替兩個臨時市政局議員,擔當相同的角色,就有關政策提供意見;
- 若有關聆訊涉及該名區議員所屬區議會選區的事務,該名區議員出席聆訊會造成利益衝突,因為他可能認識上訴人或曾牽涉入有關個案。就酒牌申請來說,區議員有時會代表區內居民,反對簽發酒牌。
考慮把有關街市攤檔租用個案(和租金)的事宜納入適當的上訴機制
關於臨市局和臨區局的覆檢委員會的現有職能,大部分已納入建議成立的牌照上訴委員會的職能範圍之內,未加入的只有下述兩項:
- 臨市局的覆檢委員會會應街市檔主的申請,覆檢市政總署所作出終止街市攤檔租約的決定,並決定是否維持、推翻或更改原來決定。臨區局的覆檢小組委員會則不負責執行這項工作;及
- 臨區局成立了街市攤檔租金審議專責委員會,考慮和決定臨市局攤檔租戶就攤檔租金所提出的上訴。臨市局會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覆檢市面租金的結果而釐定街市攤檔租金,臨市局的覆檢委員會則不負責覆檢租金。
臨市局的覆檢委員會和臨區局的覆檢小組委員會,不會處理有關批租文娛中心/文化中心內食肆的上訴,這方面的事宜會按商業合同所沿用的方式處理。
我們曾考慮應否擴大建議成立的牌照上訴委員會或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職能範圍,涵蓋上述(a)、(b)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 茲因牌照上訴委員會的職責限於聆訊就發牌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擴大其職能範圍,包括處理就其他行政決定所提出的上訴,實不適當;
- 惟可要求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裁決就終止街市攤檔租約所提出的上訴。我們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供議員考慮;
- 由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處理就攤檔租金提出的上訴,並不適當。有關街市攤檔租金的上訴牽涉就有關攤檔的市值租金作出的評估。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具有廣泛知識,但未必具備這些方面的專門知識;
- 我們較早前曾提交一份名為"公眾街市與街市租金政策"的文件(文件編號:CB(2) 2747/98-99(05)),供1999年9月9日會議討論。我們曾在該文件中指出,我們認為臨市局現時所採用的攤檔租金覆檢制度已能妥善處理這些上訴個案。
1999年10月5日會議上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考慮怎樣把兩個臨時市政局覆檢委員會的現有職能適當納入建議的上訴機制(例如:關乎批租街市攤檔和簽發文娛中心/文化中心食肆牌照的相關事宜)
正如上文所述,我們會把就終止街市攤檔租約所提出的上訴,納入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內,並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供議員考慮。
- 考慮應否限制政府部門使用第二層上訴機制(即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我們不反對刪除政府就牌照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權力,因為行使這項權力的可能性不大。我們會就此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提供資料,說明決定上訴聆訊是否閉門進行的現行準則
現時,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的聆訊通常公開進行。我們的紀錄顯示,委員會自1990年成立以來,只在少數情況下,收到有關人士的要求,希望聆訊閉門進行,而所有要求均遭委員會拒絕。倘上訴的其中一方希望聆訊閉門進行,便須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會根據《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0(2)條,經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和上訴另一方的意見後,作出決定。每宗申請個案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附表5 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和該條例的附屬法例
- 重新考慮酒牌局的成員數目、會議法定人數和會議次數是否適當,能否應付酒牌局日後的工作
根據1998年的數字,臨市局和臨區局轄下的兩個酒牌局合共處理4 830宗酒牌申請,而大部分(約4 660宗)為簡單的新申請或續牌申請。考慮到這個工作量,我們建議提出以下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方便未來酒牌局的運作:
- 授權酒牌局把權力和職能轉授一名公職人員、成員或一個委員會,以便更有效處理簡單申請或續牌申請;
- 在酒牌局增設副主席一職,在主席暫時缺席時,代理主席職務;
- 給予彈性,讓酒牌局可按需要不時舉行會議;及
- 訂明酒牌局的會議法定人數不可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一半。就聆訊具爭議的申請來說,實不宜訂立低於上述規定的會議法定人數。
- 考慮改善酒牌局運作的建議,確保聆訊公平進行,以及酒牌局成員作出公正的決定。例如:是否可成立規模較小的小組,並訂立較嚴格的法定會議人數規定,聆訊上訴
條例草案的建議採納了兩個臨時市政局酒牌局的現行做法。由於酒牌局須就發牌事宜作出決定,並須聆訊具爭議的申請,因此由酒牌局聆訊會較由小組聆訊可取。我們建議的上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有助未來酒牌局的運作更為順暢,倘獲接納,應可改善酒牌局的效率。
政制事務局局長
(梁志仁代行)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