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傳真號碼: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跟進1999年9月10日會議上所提事項
1999年9月10日來信收悉,信中轉達了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提供的資料,現作覆如下:
- 哪部門/哪些部門就輸入、出售(及回收/禁止出售)、毀滅家禽、牲畜、魚和其他非食用動物/魚/家禽有權決定和採取有關行動
在建議的新架構下,漁農處會繼續負責整體的動物管制。不過,為了更有效管制食物製造的各個環節,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參與有關工作,預防和控制由食用動物引起並會影響公眾健康的疾病(例如:實施家禽管制措施,防止禽流感,以及實施豬隻管制措施,防止使用鹽酸黑崙特羅)。具體來說,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文錦渡管制站和上水屠房等地方,進行衞生檢查,以及抽取食用動物的樣本化驗。該署亦會負責監管珊瑚魚繁殖區登記計劃。
漁農處會負責按照《貓狗條例》(第167章)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等成文法則,處理有關輸入、出售和毀滅非食用動物的相關事宜。至於食用動物(包括家禽、牲畜、魚),漁農處會負責在農場實施管制措施,而食物環境衞生署則負責在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實施管制措施。
雖然顧問建議把由漁農處負責的禽畜/農場衞生檢查工作,移交食物環境衞生署,但經進一步研究後,我們認為由漁農處繼續執行有關工作會較為恰當,並可盡量減少工作重疊。在新架構下,漁農處會繼續作為禽畜農場的發牌當局。由於漁農處人員會繼續定期探訪農場,向農民解說良好的飼養方法和其他不涉及公共衞生的事宜,若由漁農處兼擔農場衞生檢查的工作,對漁農處人員和經營農場的人士來說,亦會較為方便。若發現在農場爆發食用動物疾病,漁農處可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宣布該農場為受感染地方,並禁止將任何動物或家禽運入或運出農場。
- 哪些漁農處的現行工作會移交未來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並說明有關的人手安排詳情
顧問在《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報告》中,建議把下述現由漁農處執行的工作移交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