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檔號:CAB C4/17/7

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傳真號碼:2509 9055)


蔡女士: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跟進1999年9月10日會議上所提事項


1999年9月10日來信收悉,信中轉達了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提供的資料,現作覆如下:

  1. 哪部門/哪些部門就輸入、出售(及回收/禁止出售)、毀滅家禽、牲畜、魚和其他非食用動物/魚/家禽有權決定和採取有關行動

    在建議的新架構下,漁農處會繼續負責整體的動物管制。不過,為了更有效管制食物製造的各個環節,建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參與有關工作,預防和控制由食用動物引起並會影響公眾健康的疾病(例如:實施家禽管制措施,防止禽流感,以及實施豬隻管制措施,防止使用鹽酸黑崙特羅)。具體來說,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文錦渡管制站和上水屠房等地方,進行衞生檢查,以及抽取食用動物的樣本化驗。該署亦會負責監管珊瑚魚繁殖區登記計劃。

    漁農處會負責按照《貓狗條例》(第167章)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等成文法則,處理有關輸入、出售和毀滅非食用動物的相關事宜。至於食用動物(包括家禽、牲畜、魚),漁農處會負責在農場實施管制措施,而食物環境衞生署則負責在入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實施管制措施。

    雖然顧問建議把由漁農處負責的禽畜/農場衞生檢查工作,移交食物環境衞生署,但經進一步研究後,我們認為由漁農處繼續執行有關工作會較為恰當,並可盡量減少工作重疊。在新架構下,漁農處會繼續作為禽畜農場的發牌當局。由於漁農處人員會繼續定期探訪農場,向農民解說良好的飼養方法和其他不涉及公共衞生的事宜,若由漁農處兼擔農場衞生檢查的工作,對漁農處人員和經營農場的人士來說,亦會較為方便。若發現在農場爆發食用動物疾病,漁農處可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宣布該農場為受感染地方,並禁止將任何動物或家禽運入或運出農場。

  2. 哪些漁農處的現行工作會移交未來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並說明有關的人手安排詳情

    顧問在《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報告》中,建議把下述現由漁農處執行的工作移交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

  • 家禽檢驗和管制

  • 食用動物檢疫和健康檢查

  • 禽畜/農場衞生檢查

  • 珊瑚魚繁殖區登記計劃

    我們接納顧問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議,惟正如上文所作的解釋,農場衞生檢查的工作仍會由漁農處負責。
    1. 提供流程圖,說明建議成立的環境食物局的工作,以及比較各參與食物環境衞生工作的部門的現行和未來職責

      執行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工作的現行和未來架構載於附件A

    2. 在環境食物局局長之上會否設立更高層次的機制,帶領和統籌處理大規模食物安全或環境衞生緊急事故的行動,並說明啟動這個機制的程序

      新環境食物局轄下會設有食物環境衞生署、漁農處和環境保護署,負責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事務作出整體協調,以及提供政策指引。若發生大規模的食物安全或環境衞生緊急事故,環境食物局局長會負責統籌跨部門的應變工作,並會向行政長官和政務司司長報告。倘情況需要,並會召開高層次的跨部門會議,處理這些緊急事故。

    3. 提供清單,列出會分別與衞生署和未來食物環境衞生署聯繫的海外機構和組織

      在新架構下,衞生署仍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衞生方面的主管機構,而新成立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則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相關事務。因此,衞生署會繼續就衞生事務與世界衞生組織保持聯繫,而食物環境衞生署則會就食物安全事宜與世界衞生組織建立聯繫。此外,食物環境衞生署亦會就食物安全事宜,與其他海外機構和組織保持聯繫,例如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由於這些海外組織的工作層面廣泛,上述兩個部門會緊密合作,與這些組織保持聯繫。

    4. 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釐定市區和新界公眾街市租金的未來安排/政策方面的考慮,例如:續訂租約時調整租金的做法,以及公開投標和局限性投標的租金分別

      市區和新界依循相同政策,釐定以公開投標和局限性競投方式投租的公眾街市攤檔的底價。我們預計有關政策不會有重大改變。為統一兩個臨時市政局不同的租金調整政策,環境食物局和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在2000年1月1日後盡快就這方面作出詳細的檢討。在進行檢討前,現行的機制會予以保留。



    政制事務局局長
    (梁志仁代行)


    199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