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假期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適用範圍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

(2) 第4條所規定的修訂就1999年及以後各年而適用。

2. 修訂簡稱

《假期條例》(第149章)第1條現予修訂,廢除"《假期條例》"而代以"《公眾假期條
例》"。

3. 增補或代替的公眾假期以及附表的修訂

第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b)(iii)款中,廢除"public holiday"而代以"general holiday";

(b) 廢除第(2)款而代以--

"(2)除根據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
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增補的
公眾假期,以取代本屬第(2)款規定為該年內增補的公眾假期的另一日。"。

4. 取代附表

附表現予廢除,代以--

"附表 [第3及6條]

公眾假期

(a) 每個星期日;

(b)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c)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g) 耶穌受難節;

(h) 耶穌受難節翌日;

(i) 復活節星期一;

(j)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k)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l)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m)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n)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o)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
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p)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
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q)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r)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5. 相應修訂

(1) 《僱傭條例》(第57章)第39(1)條現予修訂--

(a) 在(da)段中,在"5月"之前加入"勞動節,即";

(b) 在(e)段中,廢除",Dragon Boat";

(c) 在(j)段中,在"7月"之前加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

(d) 在(k)段中,在"10月"之前加入"國慶日,即"。

(2) 附表第2欄列出的成文法則(第7項除外)現予修訂,在第3欄中與該等成文法則
相對處指明的條文中,廢除"《假期條例》"而代以"《公眾假期條例》"。

(3) 附表第7項第2欄列出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在第3欄中與該成文法則相對處
指明的條文中,廢除"《假期條例》"而代以"《公眾假期條例》"。

附表 [第5(2)及(3)條]

相應修訂

項 成文法則 條文

1.《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條("公眾假期"、"公眾假日"的定義)。

2.《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第3號命令第2(5)條規則及第64號命令第
7(1)(e)條規則。

3.《破產條例》(第6章) 第122(2)條。

4.《證據條例》(第8章) 第30條。

5.《匯票條例》(第19章)第2("公眾假期"的定義)及51(4)條。

6.《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第14(1)條。

7. 《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附表2表格18背頁。

8.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第196章) 第4(8)條。

9.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65D(9)條。

10. 《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 第2條("辦公時間"的定義)。
附屬法例)

11. 《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75A(9)條。

12. 《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規例》 第2條("辦公時間"的定義)。

(第415章,附屬法例)

13. 《商船(海員)(費用)規例》 第2條("辦公時間"的定義)。
(第478章,附屬法例)

14. 《假日(1997年及1998年)條例》 第2(2)及(3)及3(1)及(2)條。
(第534章)

15. 《死因裁判官規則》(第504章,附 第9(1)條。
屬法例)

16.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章, 第63(1)(e)條。
附屬法例)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假期條例》(第149章)--

(a) 將其簡稱修改為"《公眾假期條例》",以澄清該條例涵蓋的範圍;

(b)將兩個適逢在同一日的公眾假期的翌日定為增補的公眾假期,但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指定另一日予以取代者則除外;

(c)為1999年及以後各年訂定新的公眾假期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