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8/99-33(1)

立法會

議程
1999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商船(安全)長度逾100米貨船的分艙 及破艙穩定性)
(修訂)規例》
99/99
2.《1999年土地審裁處(修訂)規則》100/99
3.《1999年小販(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101/99
4.《1999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102/99
5.《1999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103/99
6.《〈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第545章)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104/99
7.《〈1999年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 規例〉(1999年第
71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05/99

提交文件

第123號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第三季度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庫務局局長提交)

報告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由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過去18個月,本港鄰近國家的貨幣相對於港元貶值,以致在香港營商的成本相對地高
很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發現任何證據,顯示跨國公司,或者甚至乎任
何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轉往其他地方投資;若有此等證據,當局現正採取何種措施
以扭轉此趨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2. 許長青議員問:

當局最近放寬鞋類的產地來源規則,容許一些非主要製造工序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
製品,能以"香港製造" 的標籤登記出口。據報,有數以百計的廠商因而計劃將部分生
產綫從內地遷回本港,以便該等製品以香港製造的名義,輸往現時向"中國製造" 的鞋
類製品徵收反傾銷稅和實行配額限制的國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各個有關部
門有何政策和具體措施,在勞工培訓、廠房選址、稅務安排等方面向該等廠商提供協
助,以配合和鼓勵他們把工序遷回本港,從而促進鞋業出口和增加就業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3. 陳智思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5年:

  1. 因僱主沒有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2)條的規定,就
    其在條例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所僱用的僱員投購有效的保險單而
    被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檢控個案所涉及的僱員人數;及

  2. 根據條例第 40(1) 條的規定而投購的保險單所保障的僱員人數,較僱
    主實際僱用的僱員人數為少的已知個案數目;以及有關當局已採取何
    種措施,防止僱主在投購該類保險時少報僱員人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4. 朱幼麟議員問:

據報,一項對象為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的調查發現,超過三成的受訪者計劃在合
約屆滿後不續約、有過半受訪者認為之前招聘他們的程序十分費時,以及大多數都認
為他們在來港前沒有獲得有關機構提供足夠關於香港生活環境及教育制度的資料,以
致來港後未能適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有關的招聘程序為何及需時多久;當局有否檢討該項程序;若有,詳
    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2. 有何計劃令該等教師適應本港的教學及生活環境,以及續約留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5. 何俊仁議員問:

本年2月1日,警務處應解放軍駐港部隊(以下簡稱"駐軍")的要求,派出一名警員,
在交通方面提供協助,以便訪港的軍方人員前往大嶼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該等軍方人員前往大嶼山的目的,以及當天曾到過大嶼山哪些地點;

  2. 涉及的軍方人員數目及駐軍使用的車輛類型;及

  3. 為駐軍提供交通方面協助的政策為何;有何措施防止該等協助被濫用
    或成為駐軍的特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6. 鄧兆棠議員問:

據報,現時逾半數售賣日式魚生及壽司的店鋪屬無牌經營。它們沒有按照當局的規定
,把出售的食物低溫貯存,因而危害市民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現時領有牌照經營的該類店鋪數目;有否估計現時未領有牌照經營的
    該類店鋪數目;當局對該類無牌經營的店鋪採取的行動為何;

  2. 過去3年,因未有把出售的魚生及壽司低溫貯存而遭檢控的該類店鋪
    數目,以及當中被檢控超過一次的店鋪數目;及

  3. 過去 3年,因吃下不潔的魚生或壽司引致身體不適及需要入醫院診治
    的市民數目;他們主要患上哪些疾病;當局有何計劃教導市民注意該
    等食物的衞生狀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 7. 何世柱議員問:

據報,警方在拘捕非法勞工時,用手銬將多名非法勞工串在一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會:

  1. 警方在其他類型案件中,如同時拘捕超過一名疑犯,是否普遍採用該種做法;

  2. 有否評估該種做法是否適宜;及

  3. 會否從人道及人權立場出發,考慮更改在拘捕非法勞工時,使用手銬的方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 8.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有文化界人士批評當局為街道命名時缺乏創意,而翻譯街道英文名稱的工作亦
有欠嚴謹。此外,港九和新界地區的街道命名程序並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會:

  1. 現時當局如何就新街道的名稱諮詢有關地區的團體及人士;

  2. 會否考慮公開徵求新街道的名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
    何;及

  3. 有否計劃統一港九和新界地區的街道命名程序;若有,詳情為何;
    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9.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關於傳媒報道,指本港用以監測食水質素的水質標準,在若干方面低於美國或歐洲聯
盟國所採用的標準,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1. 去年每月在本港各區進行水質測試的結果分項數字,該等數字與上
    述國家所採用的水質標準相比,有何分別;及

  2. 提升本港食水的水質達至上述國家所採用的標準所需的費用預計為
    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10. 丁午壽議員問:

據報,在本月8日,內地海關在皇崗口岸及文錦渡口岸的邊防檢查站電腦系統先後發
生故障,導致約4 000輛過境貨櫃車受阻及邊境交通嚴重擠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會:

  1. 是否知悉內地海關邊防檢查站的電腦系統在過去3年共發生多少次
    故障;

  2. 有否評估該等故障對工商業及本港運輸業所造成的損失;若有,具
    體數字為何;若否,當局會否進行評估;

  3. 有否與內地海關商討,請其盡快在各內地邊防檢查站安裝後備電腦
    系統或制訂應變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若有,有關進展
    為何;及

  4. 如日後再發生同類事件,有何措施紓緩本港邊境交通的擠塞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11. 呂明華議員問:

鑑於現時市區內的私人分層工廠大厦有大量單位空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
將這些工廠大厦的用地改劃作商業/住宅用途,並制定法例或採取措施鼓勵有關業主
將該等空置大厦改建為商住樓宇,以紓緩市區住宅單位的短缺情況、改善市區的居住
環境及增加土地用途的效益?若否,請詳述原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12. 梁劉柔芬議員問:

當局近年在維多利亞港("維港")進行大規模的填海工程,導致航道收窄,但同期間
在維港內往來的船隻數目卻不斷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遊樂船隻及商船的交通安全;及

  2. 當局在策劃填海工程時,有否考慮遊樂船隻的交通需求及為該等船
    隻提供停泊的地方;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3. 羅致光議員問:

有關維多利亞港("維港")的水深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在過去10年,維港每年最高、最低和平均的水深數字為何,以及最
    深水和最淺水的位置在何處;及

  2. 維港水深出現變化的成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4. 單仲偕議員問:

廉政公署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負責審查由該署執行處提交的各類進度報告,包括
調查中的重要個案、調查超過1年的個案,以及廉政專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
章)授權進行的搜查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仿效上述做法,為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設立獨立委員會,審查證監會進行的調查,以增加該會的
透明度;若會,是否涉及修改法例及具體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有否法例,管制船隻在香港水域內排放過量黑煙;若有,過去
3 年,當局就船隻排放過量黑煙而提出的檢控個案數字為何;當中成功定罪的個案數字
及該等個案的平均刑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制定該等法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6. 楊耀忠議員問:

據報,現時用以解決電腦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俗稱"千年蟲問題")的方法中,有些只
是把問題押後數十年,而不是徹底解決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1. 各政府部門及受公帑資助的機構現時所採用的方法能否徹底解決千年
    蟲問題;若否,原因為何;及

  2.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向各中小型企業提供解決千年蟲問題的服務時,有
    否告知該等企業所用方法能否徹底解決問題,以免該等企業在不知情
    的情況下採用了只能暫時解決問題的方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7.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部分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無法在政府隧道內提供電話服務,因為機電工程署未能在該
等隧道內提供有關的基本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機電工程署未能提供該等基本設施的原因;

  2. 機電工程署何時完成裝設所需的基本設施;

  3. 該等電話服務供應商的名稱;及

  4. 機電工程署未能向所有服務供應商提供該等基本設施對公平競爭
    的環境有否影響;若有,電訊管理局在確保公平競爭事宜上的角
    色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8.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本月5日,有巴士司機涉嫌未有察覺一名老翁正在登上該輛巴士便關上車門及開
車,車門因而夾着老翁的腳部,老翁更被拖行受傷,而該輛肇事巴士的登車車門並未
有安裝壓力感應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1. 現時登車及下車車門裝有壓力感應器的公共巴士數目為何;佔所
    有公共巴士的百分比為何;

  2. 各間專營巴士公司有否計劃替其屬下所有巴士安裝壓力感應器;
    若有,各公司計劃何時完成安裝感應器的工作;及

  3. 各間專營巴士公司有何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19. 劉慧卿議員問:

據報,香港居民陸鈺成先生自去年6月12日被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公安局拘留,並自
同年 7月6日以涉嫌詐騙被正式逮捕,至今一直被羈押在東勝巿看守所。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
留後的3天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
1至4天。此外,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有何措施保障港人在內地被逮捕後的法律權利,以及有
否跟進該宗個案;若有關當局沒有設立措施或採取跟進行動,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0. 鄧兆棠議員問:

據報,勞工處最近制訂了一份名單,臚列工業意外率最高的50間公司和建築地盤,供
該部門內部參考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勞工處有否計劃定期更新該份名單並
將其:

  1. 公布;若否,原因為何;及

  2. 送交各部門及公營機構,作為甄選服務及工程項目承辦商時的
    參考資料;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2.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政制務事務局局長
2.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決議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

(詳情請參閱附錄所載議案)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2. 內地新來港人士

羅致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鑑於在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後,預期將有數以十萬計的合資格內地
人士來港定居,本會促請政府:

  1.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基本法》的精神,與內地當局合作,盡快制
    訂及公布居留權證明書 ("居權證") 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
    內核實居權證申請人的身份及發出居權證,以減低擁有香港居留權
    ("居港權")而未獲確定身份的人士偷渡來港的意圖;

  2. 在不妨礙擁有居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提下提供安排,讓他們
    在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是否或於何時移居香港;及

  3. 給予新來港人士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協助他們盡快自力更生和
    融入社會,以及採取措施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可能有的歧視和誤解。
就羅致光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a)根據"之後加上"《基本法》、";刪除 "及《基本法》的精神", 並以"和本港法律
的有關規定"代替; 刪除"與內地當局合作"中的 "合作",並以"商討" 代替;刪除"制訂及公
布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核實居權證申請人的身
份及發出居權證",並以"確定符合來港定居資格的內地人士的數目,並相應作出安排
,使他們能分批和有秩序地來港"代替;刪除"減低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而未獲確
定身份的人士", 並以"避免引發"代替; 在"偷渡"之後刪除"來港的意圖",並以"潮及對
本港社會帶來衝擊" 代替;刪除"在不妨礙擁有居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提下提
供安排,讓他們在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是否或於何時移居香港 ",並以 "全面檢討
和調整各項公共政策,以配合新的人口發展,避免本港社會出現內部矛盾" 代替;及
刪除"給予新來港人士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協助他們盡快自力更生和融入社會
,以及採取措施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可能有的歧視和誤解",並以"制訂措施吸納和培
訓這批新來港的內地人口,使他們成為本港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3. 勞動節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本會憂慮在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帶動採用彈性聘用制度下,香港
受薪階層的工作會趨向 "散工化"和不穩定,而他們的工資收入亦會急劇下降,導致市
民貧困化和貧富兩極分化,埋下社會不穩定的危機;本會對於政府對有關情況一直坐
視不理表示遺憾,並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受薪階層的生活素質,包括:

  1. 立法設立集體談判制度和加強對僱員參與工會活動的保障;

  2. 訂定最低工資以保障僱員基本生計;及

  3. 檢討本港稅制以拉近貧富差距。
就李卓人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陳榮燦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本會 "之後,刪除"憂慮在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帶動採用彈性聘
用制度下,香港受薪階層的工作會趨向'散工化'和不穩定,而他們的工資收入亦會急劇
下降,導致市民貧困化和貧富兩極分化,埋下社會不穩定的危機;本會對於政府對有
關情況一直坐視不理表示遺憾,並";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受
薪階層的生活素質,包括:(a)立法設立集體談判制度和加強對僱員參與工會活動的保
障;(b)訂定最低工資以保障僱員基本生計;及(c) 檢討本港稅制以拉近貧富差距",並
以"落實香港勞工界1999年'五一宣言'中的援助低收入人士解決生活困境、立法設立勞
資談判機制、確認工會談判地位等各項建議"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