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224/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26號
在1999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慧卿議員,J.P.
霍震霆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 陳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 曾蔭權先生,J.P.
-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女士,J.P.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蕭炯柱先生,J.P.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J.P.
- 衞生福利局局長
- 霍羅兆貞女士,J.P.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務局局長
- 關永華先生,J.P.
列席秘書: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J.P.
- 副秘書
- 長羅錦生先生,J.P.
- 助理秘書長(一)
- 吳文華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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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罪犯感化(核准院舍)(綜合)(修訂)令》 |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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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修訂)
規則》 | 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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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 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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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9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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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7年第81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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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8年精神健康(特別治療的指明)公告〉(第136
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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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修訂)規則〉(1998年
第100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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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8年精神健康(監護)(修訂)規例〉(1998年第
99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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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規則〉(第136章,附屬法例)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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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第87號 | ─ |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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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號 | ─ | 香港藝術發展局年報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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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號 | ─ | 香港演藝學院1997-19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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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號 | ─ | 香港演藝學院截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卅日的
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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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
1. 何世柱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2. 楊森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政制事務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制事務局局長答覆。
3. 陳婉嫻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及經濟局局長答覆。
4. 鄭家富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答覆。
5. 梁耀忠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答覆。
6. 楊孝華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中醫藥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中醫藥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案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 ─
- 自1999年2月5日(“實施日期”)起,將《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16(2)(f)(i)條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36,000”而代以“$50,000”;
- 經本決議修訂的本條例,對付款責任在實施日期前產生的遣散費付
款並不適用;及
- 在緊接實施日期前施行的本條例,對付款責任在實施日期前產生的
遣散費付款適用,猶如本決議沒有提出和通過一樣。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7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經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專責委員會報告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通過《調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自1998年7月6日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
原委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下午5時1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7時12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3位議員及政務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經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2月10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9時49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