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889/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19號
在1998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陳智思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 陳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 曾蔭權先生,J.P.
-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女士,J.P.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J.P.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G.B.S., J.P.
- 庫務局局長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J.P.
- 保安局局長
- 葉劉淑儀女士,J.P.
- 民政事務局局長
- 盧鎰輝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劉勵超先生,J.P.
列席秘書: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J.P.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J.P.
- 助理秘書長(一)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三)
-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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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8年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修訂)令》 | 3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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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年入境(修訂)規例〉(1998年第318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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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66號 | ─ | 海洋公園公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業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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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號 | ─ | 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年報
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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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號 | ─ | 平等機會委員會1997/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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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提交《海洋公園公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業績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一位議員就報告內其中一點要求澄清。
夏佳理議員發言澄清。
報告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質詢
1. 劉健儀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答覆。
2. 丁午壽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覆。
3.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4. 張永森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庫務局局長作答。
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局局長答覆。
5. 劉江華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6. 吳清輝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二讀辯論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9月1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就《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向本會發言。
另有兩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民政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第2、3、4、8、9、11及1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第5、6、7及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第5、6、7及1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5、6、7及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回復為立法會,並批准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
議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58(5)條,以便全委會可先考慮建議新訂的第7A
條,才考慮條例草案的第1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立法會再次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新訂的第7A條經過首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7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7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7A條經過二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7A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第1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10月13日訂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澳大利亞)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10月13日訂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法國)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10月13日訂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
協助(新西蘭)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10月13日訂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聯合王國)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被廢除的勞工法例
鄭家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廢除《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和《僱員
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及修改《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
條例》,因而違反國際勞工公約及基本法,本會對臨立會及政府的做法深表遺憾
,並促請政府立刻提交這些被廢除或修改的勞工法例供本會重新審議,以保障勞
工的基本權益。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由於沒有其他議員表示想發言,主席遂邀請教育統籌局局
長就議案發言。
在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完畢後,一位議員舉手表示想就議案發言。
主席表示本會一直沿用的模式是,想就議案發言的議員會在政府官員發言之前發
言。這個安排是避免辯論無休止地繼續下去。不過,由於《議事規則》並無明確
規定議員不可在最後一位發言的政府官員發言後才發言,所以她會容許其他還未
發言的議員在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後發言。不過,她會請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及
考慮是否有需要修改《議事規則》內有關議案辯論發言安排的條文,以配合目前
的模式。
另有4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鄭家富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鄭家富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議案者7人,反對者
20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議案者
15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
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特區司法管轄權
李柱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由於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被綁架案及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均在內地
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引起港人極大關注,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
將在特區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賦予特區的
司法管轄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國際社會公認的原
則為基礎,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的安排與中央人民政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
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李柱銘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劉健儀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
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劉健儀議員就李柱銘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被綁架",並以"張子強"代替;刪除"均在內
地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刪除"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將在特區
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賦予特區的司法管轄
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刪除"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中的"中港兩地"
,並以"特區和內地"代替;在"達成協議,"之後加上"並確保所達成的協議能充分照
顧市民大眾的憂慮,以增加";及刪除"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中的"恢
復"。
晚上7時19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劉健儀議員就李柱銘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律政司司長及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02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柱銘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再有一位議員及律政司司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劉健儀議員就李柱銘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柱銘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修正案者21人,反對
者5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 29人,贊成修正案
者13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李柱銘議員發言答辯。
李柱銘議員原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柱銘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原議案者 6人,反
對者20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原
議案者15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未獲得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12月16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10時18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