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352/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29號
在1999年3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J.P.

工務局局長
鄺漢生先生,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經濟局局長
關錫寧女士,J.P.

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先生,S.C.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電訊(修訂)規例》 58/99
2.《1999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 59/99
3.《1999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修訂附表)令》60/99
4.《〈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條)條例〉 (1998年第33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61/99
5.《稅款豁免(1997課稅年度)令》62/99

提交文件

第104號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報告書
1997-1998

第105號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編撰
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年報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106號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在截至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
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報告

1.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 《區議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質詢

1. 曾鈺成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

2. 李家祥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庫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局局長答覆。

3. 馮志堅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4. 吳亮星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5. 何敏嘉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6. 涂謹申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二讀辯論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2月9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有
關該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第1、2、3、6、9至1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4、5、7及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第4、5、7及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5、7及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12A條經過首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12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12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12A條經過二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動議在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的第12A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恢復二讀辯論

《區議會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2月1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區議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報
告向本會發言。

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5時02分,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嚷。由於這兩名男子不理會主席的
警告,主席遂命令把他們帶走。

另有3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 5時32分,當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時,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
嚷。主席警告他們並要求他們停止喧嘩,否則他們將被帶走。這兩名男子在離開公眾
席時,從公眾席上拋下紙張。

另有兩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5時4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兩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6時02分,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嚷。由於這兩名男子不理會代理
主席的警告,代理主席遂命令把他們帶走。

另有兩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6時25分,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嚷。由於這兩名男子繼續高叫口
號,代理主席遂命令把他們帶走。

另有兩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36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下午6時38分,當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時,一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
嚷。由於這名男子不理會主席的警告,主席遂命令把他帶走。

另有6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晚上8時03分,4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嚷。由於他們繼續高
叫口號,主席遂命令把他們帶走。

再有6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區議會條例草案》。

第1、3、4、7、22、23、25、28至31、34、35、36、40至58、60至66、71至76、78、
80、84及8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4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第1、3、4、7、22、23、25、28至31、34、35、36、40至58、60至66、71至76、78、
80、84及8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命令全委會回復為立法會,並批准政制事務局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
議案,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58(5)條,以便全委會可以把附表3、4及6分別與有關
的條文一併考慮,因為它們是互相關連的。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立法會再次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第2條、第3條前第II部的總目、第5、8、9、10條、第11條前第IV部的分目、第11至16
、70、81及82條及附表3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動議刪去第2條有關"委任議員"的定義、第5條第2款、第9條(b)段、第11條
前第IV部的分目及第11至16條,以及修正第2條有關"議員"的定義、第3條前第II 部的
總目、第5條的標題、第8條第2款、第9條的標題、第10條、第70條第2及3款、第 81
及82條,以及附表3及4,並向全委會發言。

8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劉慧卿議員及李柱銘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說他沒有可能回答委員提出的每一項
問題提出規程問題。全委會主席表示《議事規則》並無授權她指令政府官員在辯論中
就委員提出的問題作答。

另有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另有3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一位曾發言的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再就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就委員在辯論中向政制事務局局長提出過多問題提出規程問題。全委會主
席表示《議事規則》並無授權她阻止委員發表意見、提出問題或請政府當局考慮若干
事項;此外,按照《議事規則》第38(1)條,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可發言超過一
次。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全委
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
反對者2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修
正案者15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梁智鴻議員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起立動議下列議案:

假如有委員在是次會議上,就《區議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餘議
案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記名表決時,應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47(1)(c)條的規定,
以便全委會主席能命令全委會在記名表決鐘鳴響一分鐘之後,立即開始進行有關
的記名表決。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條前第II部的總目、第11條前第IV部的分目、第5、12、13及1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
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
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60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5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1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
案獲得通過。

第17條前的分目、第17至20及第2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動議刪去第2條有關"當然議員"及"鄉事委員會"的定義、第9條(c)段、第10
條、第17條前的分目、第17、18、19條及第20條第3款,以及修正第2條有關"議員"的
定義、第9條的標題及(b)段、第26條(b)段、第70條第3款、第81及82條,以及附表4,
並向全委會發言。

11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
反對者2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修
正案者14人,反對者 1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由於議題未獲得兩
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10條、第17條前的分目、第18、26、81及8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8人,反對者16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4。)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條內"當然議員"的定義,以及第9條及附表3,並向全委
會發言。

兩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9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5。)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
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9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6。)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附表4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9人,反對者14 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7。)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
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9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8。)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1及1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5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9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9。)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
得通過。

李永達議員說他得知劉千石議員已撤銷他就條例草案第6、79及83條所動議的擬議修
正案,而何秀蘭議員亦已撤銷她建議在條例草案增補的新訂的第70A條。他要求全委
會主席准許他無經預告,動議這兩位議員已撤銷了的有關修正案。

全委會主席在凌晨1時18分暫停會議。

當全委會在1999年3月11日凌晨1時46分恢復會議時,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
引起騷嚷。全委會主席命令他們停止喧嘩。由於他們繼續叫嚷,全委會主席遂命令
把他們帶走。他們隨之被帶走。

凌晨1時48分,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劉千石議員及何秀蘭議員擬動議的修正案已印載
於議程上,委員經有足夠時間細看有關內容,所以她准許李永達議員在會議稍後時
間無經預告動議該等修正案。

經修正的第11及1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7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0。)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7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7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1。)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
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7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2。)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7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7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張文光議員就第20條第1(e)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修正案者6人,
反對者23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
正案者 9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3。)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2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40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4。)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
過。

第2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張文光議員就第21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8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張文光議員發言答辯。

3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張文光議員第二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
反對者2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
正案者10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15。)由於
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2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40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附錄16。)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第3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張文光議員就第33條第1(b)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4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早上3時13分,兩名男子在公眾席上大聲喧嘩引起騷嚷。全委會主席命令他們停止喧
嘩。由於他們繼續喧嘩,全委會主席遂命令把他們帶走。他們隨之被帶走。

另有兩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6人,
反對者2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
正案者8人,反對者1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17。)由於議題未獲得兩
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張文光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第33條第1(b)款,以及在第33條增補第1(c)款,並向全
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而張文光議員亦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但被否決。

第3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在宣布結果前,吳清輝議員仍在進行表決。他告訴全委會主席他是表決贊成議案的。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6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1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8。)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
議案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動議在第14條增補第1A及1B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黃宏發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當記名表決鐘仍在鳴響時,全委會主席宣布附錄18的表決紀錄出現錯誤。吳清輝議
員聲明他是表決贊成有關把第3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的,但表決紀錄卻顯示他
是"棄權"。全委會主席說她會修正結果,把吳清輝議員的表決改為"贊成"。該次記名
表決的結果是在出席的52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7人,反對者14人。

全委會主席遂命令委員在就黃宏發議員對第14條動議的修正案所進行的記名表決中
作出表決。委員作出表決,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
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23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
委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1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2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附錄19。)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14條第4款,以及在第14條增補第5及6款,並向全委會
發言。

3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8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0。)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
得通過。

由於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全委會主席准許夏佳理議員修改他的修正
案,把他建議的條文的條次改為第14條第(7)款。

夏佳理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第14條,建議增補第(7)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發言答辯。

另一位委員,先前那位曾就修正案發言的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夏佳理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22人
,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
25人,贊成修正案者15人,反對者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1。)由於
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黃宏發議員就附表3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被否決。

經修正的附表3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張文光議員就第24條第1(d)(i)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張文光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修正案者4人,
反對者1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
正案者9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2。)由於議
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4條第5款,以及在第24條增補第6及7款,並向全委會發
言。

兩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由於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全委會主席准許夏佳理議員修改他的修正
案,把他就第24條建議的條文的條次,改為第24條第(8)款。

夏佳理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第24條,建議增補第(8)款,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就第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兩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第二次發言答辯。

一位曾就修正案發言的委員再次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涂謹申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5人,
反對者20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
正案者9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3。)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8條第1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7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就第7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4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修正案者4人,
反對者2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
正案者10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4。)由於議題未獲得兩
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7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8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動議刪去第83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8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田北俊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
反對者1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修
正案者9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5。)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83條第1款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9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4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1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6。)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
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8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5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及陸恭蕙議員分別作出預告,準備就第59條動議修
正案。她命令就有關的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先動議修正案,因為他是負責本條例草案的政府官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5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陸恭蕙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及她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及她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早上5時39分,代理全委會主席在全委會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早上5時42分恢復主持會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另有一位委員就修正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就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59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由於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全委會主席准許陸恭蕙議員修改她的修正
案,以更改她所動議的擬議修正案的條文的條次。

陸恭蕙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第59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陸恭蕙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
,反對者1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
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10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7。)由於議題未獲得
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經修正的第5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6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單仲偕議員就第67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涂謹申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6人,
反對者20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1
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反對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8。)由於議題
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6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6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全委會主席表示政制事務局局長、李華明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分別作出預告,準備就
第69條動議修正案。由於政制事務局局長及李華明議員的修正案互不兼容,她命令
就政制事務局局長及李華明議員的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合併辯論完畢後,全
委會會處理夏佳理議員的修正案。

全委會主席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先動議修正案,因為他是負責本條例草案的政府官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6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請李華明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不過,她補充說,除非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不獲得通過,否則李華明議員不可
動議他的擬議修正案。

李華明議員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修正案及他本身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及擬議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69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涂謹申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8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3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9。)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
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李華明議員不可就第69條動議他的修正案,因這與已作出的決定不
一致。

夏佳理議員就第69條動議進一步的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陸恭蕙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
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修正案者21人,
反對者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 人,贊成修正
案者11人,反對者10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0。)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經修正的第6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86條及附表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86條及附表6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李華明議員就附表6第12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李華明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涂謹申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
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
反對者2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修
正案者8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31。)由於議題未獲得兩
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經修正的第86條及附表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7、32、37、38、39、68及7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7、32、38、39、68及77條,以及刪去第37條,並向全
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刪去第37條所動議的修正案已獲得通過,因
此第37條會從條例草案中刪去。

經修正的第27、32、38、39、68及7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
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27A、34A、38A及84A條經過首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27A、34A、38A及84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27A、34A、38A及84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27A、34A、38A及84A條經過二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的第27A、34A、38A及84A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69A條經過首讀。

鄭家富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69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69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鄭家富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新訂的第69A條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
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議案者4人,反
對者2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議案
者10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2。)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新訂的第70A條經過首讀。

李永達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70A條。

二讀新訂的第70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新訂的第70A條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
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議案者7人,反
對者1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議案
者8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33。)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附表1、2及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區議會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8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8人,反對者1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附錄34。)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在對勞工處處長於1998年9月22日訂立的《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
規例》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該規例 ─

  1. 刪去第2(c)條;

  2. 在第3條中,在建議的第38H(1)(c)條中,刪去"合理"而代以"合理切實可
    行的";

  3. 加入 ─

      "3A. 紀錄的備存
第67(1)條現予修訂 ─

  1. 廢除"棚架、";

  2. 在(b)段中,廢除"或棚架"。";

  3. 在第4(b)條中 ─

    1. 在第(i)節中,刪去"或(4)";

    2. 加入 ─

        "(ia) 在(d)段中,在"55"之前加入"38F(4)、";";

    3. 在第(ii)節中,刪去"、(2)或(3)、38B(1)、38C、38D、38G";

    4. 在第(iii)(A)節中,在分號之前加入"而代以"38A(2)或(3)、38B(1)
      、38C、38D或38G""。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千石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6人,反對者20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
    紀要附錄35。)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載列於附錄36的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公務員文化及效率

    李家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三十號及第三十一號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所載
    的結論及建議,本會促請政府察悉本會議員就公務員的文化、效率及節儉風氣所表
    達的意見。

    早上8時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9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早上9時06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7位議員及政務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李家祥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主席表示何鍾泰議員剛告訴她,他是表決贊成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區議會條例草案》
    第83條第1款所動議的修正案的。不過,表決紀錄則顯示他並沒有就該修正案作出表
    決。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議員如發現他/她所作的表決遭錯誤計算,他/她可
    在主席或全委會主席宣布記名表決結果前要求修改。就這次而言,她明白到有關的議
    員並無法知道他的表決並未被計算在內。不過,由於她已經宣布結果,所以便不會作
    出修改。為了讓有關的議員可以把他所作的表決記錄在案,她命令在是次會議的正式
    紀錄內記下有關事件。

    對律政司司長投不信任票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對律政司司長不信任。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就議案發言。

    3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律政司司長及政務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吳靄儀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吳靄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由於電子表決系統出現故障,主席命令以人手點算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議案者6人,反對者16
    人,棄權者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
    議案者15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7。)由於議
    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1999年3月11日下午2時39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