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636/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15號
在1998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呂明華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經濟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何鑄明先生,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張建忠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8年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修訂附表)規例》 :340/98
2.《1998年專利條例(修訂附表1)令》 :341/98
3.《1998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令》 :342/98
4.公職指定:343/98
5.《199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附例》:344/98
6.《1998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規則》:345/98


提交文件

第56號香港旅遊協會
97/98年報


質詢

1. 何承天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2. 黃宏發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3. 陳智思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4. 何秀蘭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5. 陳婉嫻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6. 陳國強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1998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由於政務司司長不在席,主席請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該兩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1998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該兩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二讀辯論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9月30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1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11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財經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鼓勵公共事業機構減低收費

程介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現時本港經濟衰退,失業率高企,市民生活負擔沉重,本會促請政府體察
民情,積極鼓勵提供交通、能源服務等公共事業機構減低收費,並敦促該等機
構切勿因減低收費而裁員或減低員工薪酬。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田北俊議員已作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
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田北俊議員就程介南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體察民情,積極鼓勵",並以"與"代替;在"公共事業機構"之後加上"商討
,在不影響機構的健全財政管理的情況下";及刪除"切勿",並以"力求避免"代
替。

田北俊議員就程介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8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程介南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運輸局局長及經濟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田北俊議員就程介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程介南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
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修正案者14人,反
對者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
案者8人,反對者1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程介南議員發言答辯。

程介南議員的原議案付諸表決。

田北俊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原議案者11人,反
對者1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原
議案者22人,反對者1人,棄權者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
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振興香港旅遊業

朱幼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實施各種振興本港旅遊業的措施及委任旅遊事務專員,並確保
該專員有適當的職權及資源以統籌所有相關的政府部門在協助推進旅遊業方面的
工作,從而推動本港旅遊業的發展及增強其長遠競爭力。

晚上7時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代理主席表示楊孝華議員已作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
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楊孝華議員就朱幼麟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本港旅遊業的措施及"中的"及",及在其後加入",包括爭取最佳條件在本港興
辦世界級的主題公園;此外,政府應盡快"。

楊孝華議員就朱幼麟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36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0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朱幼麟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經濟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楊孝華議員就朱幼麟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朱幼麟議員發言答辯。

由朱幼麟議員動議,經楊孝華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9時56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