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 1982/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45號
分別在1999年7月14日星期三、1999年7月15日星期四及 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正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S.B.S., J.P.(在1999年7月15日缺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S.B.S., 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S.B.S., J.P.
李國寶議員,J.P.(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李華明議員,J.P.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J.P.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S.B.S., J.P. (在1999年7月16日缺席)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G.B.S., 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1999年7月14日、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 J.P.

只在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5日出席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G.B.S., J.P.

只在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6日出席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G.B.M., 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梁永立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蔡瑩璧女士,J.P.

只在1999年7月14日出席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梁展文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王倩儀女士,J.P.

只在1999年7月16日出席

工務局局長
李承仕先生,J.P.
列席秘書:
1999年7月14日、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5日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1999年7月14日及1999年7月16日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1999年7月15日及1999年7月16日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 《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178/99
2. 《1999年飛航(香港)(修訂附表16)令》179/99
3. 《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180/99
4.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規例》181/99
5. 《1999年商船(安全)(高速船)(修訂)規例》182/99
6. 《1999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及2)令》183/99
7.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4號)令》 184/99
8. 《1999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第2號)宣布》185/99
9. 《1999年儲稅券(第4系)(修訂)規則》186/99
10.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1999年第24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87/99

提交文件

第142號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第143號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度僱員再培訓局年報

第144號 ─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度僱員再培訓局年報

第145號 ─建造業訓練局
一九九八年度年報

第146號 ─香港貿易發展局
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報

第147號 ─香港機場管理局
九八至九九年度報告書

第14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
一九九八年年報

第149號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年報

第150號 ─約瑟信託基金年報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卅一日

第151號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年報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卅一日

第152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998-99年度年報

報告

1.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3.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發言

李華明議員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一九九八年年報》向本會發言。

楊孝華議員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一九九八年年報》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楊森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2. 李卓人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3. 鄭家富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及運輸局局長答覆。

4. 何鍾泰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5. 楊耀忠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6. 劉江華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十九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4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

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

經濟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3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4號)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3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中醫藥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2月3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清輝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5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 言。

主席在下午12時10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2時正恢復會議。

另有7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衞生福利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中醫藥條例草案》。

第1、3、5、6、8、9、10、12、15、16、17、19至25、30、32、33、34、36至44、47、50、51、54、55、58、59、61、64至68、70至73、75至78、80、81、82、86至93、95、96、98至102、104至107、109至113、115至127、129、130、131、133至144、146至149、151、152、153及155至15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梁智鴻議員撤回他原擬就第4條動議修正案所作的預告,並向全委會發言。

7位委員就該條文及經撤回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衞生福利局局長就第4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衞生福利局局長就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衞生福利局局長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7、11、13、14、18、26、27、28、29、31、35、45、46、48、49、52、53、56、57、60、62、63、69、74、79、83、84、85、94、97、103、108、114、128、132、145、150、154及16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153A條、新訂的第161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1條 、新訂的第162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2條、新訂的第163條之前的標題 、新訂的第163、164、165條、新訂的第166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6、167條、新訂的第168條之前 的標題、新訂的第168條、新訂的第169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9條、新訂的第169A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9A、170、171、172條、新訂的第173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173條經過首讀。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上述條文及標題,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所述條文及標題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153A條、新訂的第161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1條 、新訂的第162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2條、新訂的第163條之前的標題 、新訂的第163、164、165條、新訂的第166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6、167條、新訂的第168條之前 的標題、新訂的第168條、新訂的第169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9條、新訂的第169A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169A、170、171、172條、新訂的第173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173條經過二讀。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上述條文及標題。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2、3及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衞生福利局局長就附表2、3及5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2、3及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衞生福利局局長報告謂

《中醫藥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根據《議事規則》第16條,李柱銘議員要求主席准許他動議一項本會休會待續的議案,以辯論有關政府官員涉嫌妨礙本會議員返回會議廳表決的事宜。主席在下午3時48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06分恢復會議。

主席表示《議事規則》第16(2)條規定,她必須信納休會待續的目的在於討論某項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才可准許動議本會休會待續議案。她相信該項涉嫌行為性質嚴重,因為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凡任何人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的議員,即屬犯罪。不過,她認為有關事件並不符合迫切性的準則,故此她不會准許進行辯論。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2月3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20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晚上7時2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5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主席在晚上8時01分恢復主持會議。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48人,反對者8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4、7、9、14、15、17、19、23、24、28、29、33、34、37、38、39、40、41及4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永達議員就議案發言。

回應李永達議員提出各條文分開進行表決的要求,全委會主席在晚上8時30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晚上8時38分恢復會議。

全委會主席表示應李永達議員的要求,上述各條文會分兩批進行表決。

第4、7、9、17、19、23、24、28、29、37、38、39及4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4、15、33、34、41及4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委員就議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就議案發言,並要求獲准更正他在之前錯誤提出的要求,就是把這些條文作為一組進行表決,因為他的政黨其實只是反對第14、15及34條,而並非反對其他條文。他要求就該3項條文另行進行表決。全委會主席批准該項要求。

第14、15及3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委員就議案兩度發言。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9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32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第33、41及4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梁智鴻議員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起立動議下列議案:

假如有委員在是次會議上,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餘議案要求進行進一步的記名表決時,應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47(1)(c)條的規定,以便全委會主席能命令全委會在記名表決鐘鳴響一分鐘之後,立即開始進行有關的記名表決。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5、8、18、31、36、43及4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3、5、8、18、36、48條及第31條所述第48條第(3)款,在第31條所述的第48條增補第(3A)、(3B)及(3C)款,在第43條增補(aa)、(ab)、(ca)、(zca)及(zda)段,以及修正第43條(b)、(c)、(d)、(g)(ii)、(i)、(j)及(zd)(ii)段,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5、8、18、36及4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6、25、27、30及4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5及47條,第30條內建議的第46A條的(1)段,進一步修正第31條,刪去第2條的(a)(iii)段及第6及27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13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另有一位委員發言,以及一位已發言的委員就修正案再次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再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員中,贊成修正案者34人,反對者18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由於刪去第6及27條的議案已獲得通過,因此第6及27條會從條例草案中刪去。

經修正的第3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在晚上9時58分暫停會議。

* * * * *

全委會在1999年7月15日早上9時正恢復會議。

主席命令全委會回復為立法會,並批准李永達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58(5)條,以便全委會在考慮條例草案餘下各條之前,可以先考慮建議的新訂第30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立法會再次回復為全委會。

新訂第30A條經過首讀。

李永達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第30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第30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4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發言答辯。

兩位已就議案發言的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再次發言。

二讀新訂第30A條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永達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議案者14人,反對者15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議案者15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4。)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李永達議員不可就第2及47條動議進一步的修正案,因為這與全委會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經修正的第4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0、11、22、26及3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楊森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第2及30條,以及修正第10、11、22、26及32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上午11時47分,代理全委會主席在全委會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7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下午12時44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兩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楊森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楊森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修正案者7人,反對者19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13人,反對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5。)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楊森議員不可動議新訂的第24A及40A條,因為這與全委會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第10、11、26及3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22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及2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20條,第30條之前的標題,以及進一步修正第25條。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0及2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進一步修正第30條內建議的第46A條(4)款。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命令全委會回復為立法會,並批准黃宏發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58(5)條,以便全委會在考慮條例草案餘下各條之前,可以先考慮建議的新訂第22A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立法會再次回復為全委會。

新訂第22A條經過首讀。

黃宏發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第22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第22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一位已就該議案發言的委員再次發言。

二讀新訂第22A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黃宏發議員不可動議進一步修正第30條及修正第35條,因為這與全委會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經修正的第3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梁智鴻議員就第21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發言答辯。

一位已就修正案發言的委員再次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被否決。

第2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及4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張永森議員就第1及45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張永森議員發言答辯。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再次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永森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19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6。)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45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2、13、16、42及4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梁智鴻議員動議修正第12條內建議的第20(1)條的(za)段,第13條建議的第20ZA條,第16條的(a)(xxvii)及(c)段,刪去第42條的建議的附表1E,修正第43條內的(a)(ii)、(h)、(l)、(i)、(r)、(s)、(t)及(z)段,以及修正第44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6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在李卓人議員就修正案發言時,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規程問題,詢問李卓人議員的演辭是否超越了修正案的範圍。全委會主席裁定李卓人議員的演辭超越了修正案的範圍,並命令他停止發言。

一位已就修正案發言的委員再次發言,而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就修正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梁智鴻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1人,贊成修正案者1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7。)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梁智鴻議員撤回他就第13條內建議的第20H條,以及就第43條的(a)(ii)、(h)及(t)段所建議的修正案而作的預告,並向全委會發言。

陸恭蕙議員就第13條內建議的第20H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兩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陸恭蕙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1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反對者1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8。)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楊孝華議員動議修正第12條內建議的第20(1)條的(zb)段,第13條建議的第20O及20ZB條,第16條(a)(xxviii)及(d)段,第43條的(a)、(h)、(l)、(p)、(q)、(r)、(s)、(w)、(x)、(y)及(z)段,刪去第43條的(t)段及在第43條增補(xa)段,以及修正第44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兩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下午3時43分,代理全委會主席在全委會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一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下午3時46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一位委員、一位已就修正案發言的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楊孝華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被否決。

第12及4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43條(t)段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由於下一位就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委員,即李家祥議員,不在會議廳內,全委會主席在下午3時52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下午3時57分恢復會議。

李家祥議員動議修正第13條內建議的第20M條,以及第16條的(c)及(d)段,並向全委會發言。
 

18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李家祥議員發言答辯。

應楊森議員的要求,全委會主席在下午5時53分暫停會議。

全委會在下午5時59分恢復會議。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家祥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20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3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14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9。)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第1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單仲偕議員就第13條內建議的第20Z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兩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單仲偕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單仲偕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在宣布表決結果之前,梁智鴻議員告知全委會主席他的表決器出現故障。他說他是打算表決反對修正案的。

在計入梁智鴻議員所表明的表決意願後,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10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8人,反對修正案者17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0。)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單仲偕議員就第13條動議進一步的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3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單仲偕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被否決。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第13條內建議的第20B、20V及20X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第42條的附表1、1A、1B、1C、1D及1E,以及第43條(m)段。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5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劉健儀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修正案者13人,反對者10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3人,反對修正案者2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1。)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26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4位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劉健儀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修正案者13人,反對者9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7人,反對修正案者12人,棄權者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2。)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45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9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7人,反對修正案者12人,棄權者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3。)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46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8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8人,反對修正案者10人,棄權者7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4。)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52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9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8人,贊成修正案者2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5。)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65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8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6人,反對修正案者8人,棄權者7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6。)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劉健儀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A應增補第122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兩位委員就修正案發言。

劉健儀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9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15人,反對修正案者8人,棄權者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7。)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C應增補第12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委員、周梁淑怡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17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6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1人,贊成修正案者7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8。)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C應增補第23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17人,反對者1人,棄權者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1人,贊成修正案者7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19。)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在第42條附表1C應增補第87A項,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18人,棄權者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1人,贊成修正案者9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0。)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經修正的第42及4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委員就議案發言。

經修正的第42及4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40B條經過首讀。

張文光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40B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晚上8時30分,代理全委會主席在全委會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二讀新訂的第40B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5位委員就議案發言。

全委會主席在晚上9時10分恢復主持會議。

其他兩位委員、兩位已就議案發言的委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張文光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新訂的第40B條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文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9(5)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 議案者4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委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議案者13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7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1。)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委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新訂的第5A、18A、27A條、新訂的第45A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45A條、新訂的第45B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45B、46A及49條經過首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上述條文,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所述條文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5A、18A、27A條、新訂的第45A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45A條、新訂的第45B條之前的標題、新訂的第45B、46A及49條經過二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上述條文。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制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楊森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4人,反對者6人,棄權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2。)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主席在晚上10時12分暫停會議。

*         *         *         *         *

本會在1999年7月16日早上9時正恢復會議。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5月2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1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運輸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2月2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13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運輸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

田北俊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2人,反對者1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3。)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第3、6至10及12至1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2條(a)段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委員就議案發言。

運輸局局長發言答辯。

第2條(a)段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28人,反對者2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4。)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第2條(b)段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27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5。)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第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委員就議案發言。

第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全委會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員中,贊成議案者28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6。)由於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第1、4及1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運輸局局長就第1、4及11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4及11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運輸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夏佳理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29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27。)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4月28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上午11時46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第1、2、3及5至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財經事務局局長就第4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財經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保險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6月1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財經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財經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1月27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4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12時27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7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第1、4、8、10至15及1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3、5、6、7、9、16及1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第2、3、5、6、7、9、16及17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3、5、6、7、9、16及1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教育統籌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6月23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4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第1至8、10、11、13、15、18至22、24至36及3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9、12、14、16、17、23、37及3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第9、12、14、16、17、23、37及3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9、12、14、16、17、23、37及3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4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0條經過首讀。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4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0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4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0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4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0條經過二讀。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的第4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0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及2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附表1及2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1及2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教育統籌局局長報告謂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6月23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6月23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庫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2月10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2、3及5至9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4及10至1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工務局局長就附表4及10至15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4及10至1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工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2月10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保安局局長就第1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8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保安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1999年6月25日訂立的以下規例  ─

(a) 《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b) 《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兩項規例載於附錄28)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載列於附錄29的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入境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將《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修訂如下  ─

  1. 在第1(2)段中,廢除(a)及(b)項而代以  ─

      “(a) 任何人與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為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2. 廢除第2(a)段而代以  ─

      “(a)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  ─

    1.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

    2. 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3. 廢除第2(c)段而代以  ─

      “(c) 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人士,而在該人士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

保安局局長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律政司司長會就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本會會就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律政司司長就保安局局長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由保安局局長於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59A條提出的動議修訂,在(c)段中刪去建議的第2(c)段而代以 ─

    “(c)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律政司司長就保安局局長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6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就劉慧卿議員在發言時所說的一句話而提出的規程問題,主席在下午3時48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25分恢復會議。

主席裁定劉慧卿議員所說的一句話對本會議員而言是帶有冒犯性,違反了《議事規則》第41(4)條。主席說她已把裁決通知了劉慧卿議員,但劉慧卿議員拒絕收回那一句話。因此,劉慧卿議員由於說了那句話而須受到主席譴責。

另有11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6時21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再有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38分恢復主持會議。

律政司司長就保安局局長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何俊仁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5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0。)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經律政司司長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千年蟲法律問題

曾鈺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電腦二千年數位問題(“千年蟲”)可能引發大量法律爭端,本會促請政府盡快評估問題的範圍及嚴重程度,並採取有效預防及應變措施,包括:

    (一) 研究是否有需要立法規定與千年蟲有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二)另設審裁處,專門處理與千年蟲有關的小額索償訴訟,以減輕司法機構的壓力;
    (三)鼓勵和協助市民以調解及仲裁方式,處理由千年蟲引起的法律爭端;及
    (四) 加強對公眾的教育和宣傳,使市民因千年蟲遭受損失時,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及索償方法。

曾鈺成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單仲偕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單仲偕議員就曾鈺成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發大量”,並以“起各種”代替;刪除“盡快評估問題的範圍及嚴重程度,並”;刪除“包括:”,並以“並”代替;刪除“(一) 研究是否有需要立法規定與千年蟲有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二) 另設審裁處,專門處理與千年蟲有關的小額索償訴訟,以減輕司法機構的壓力;(三) 鼓勵和協助市民以調解及仲裁方式,處理由千年蟲引起的法律爭端;及(四);在“使市民”之後加上“正確認識千年蟲的問題,包括他們”;刪除“,正確認識自己”;及刪除“索償”,並以“處理各種爭端的”代替。

晚上7時14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單仲偕議員就曾鈺成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曾鈺成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45分恢復主持會議。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單仲偕議員就曾鈺成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曾鈺成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3人,贊成修正案者18人,反對者5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13人,反對者8人,棄權?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31。)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曾鈺成議員發言答辯。

由曾鈺成議員動議,經單仲偕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扶助中小型企業發展

許長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各行業內中小型企業仍面對困難的經營環境,本會促請政府盡快為中小型企業制訂全面的支援政策,增加其拓展的能力和機會,並致力營造有利的營商環境,特別是:

    (一) 推動中小型企業應用資訊科技及向高增值產業轉型,致力培訓本地人才及吸納國內外高技術人才來港;
    (二)增撥資源,更積極開拓國內外巿場;
    (三) 積極考慮透過各類支援機構,建立一個收費廉宜、覆蓋面廣泛及專門化的中小型企業網上商場,推廣網上交易;
    (四)加強及推廣各行業的品質鑑定服務,以配合本地產業向高增值轉型;及
    (五) 除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外,開闢更多無需過分倚賴房地產作抵押的融資途徑,以便更有效地長期顧及中小型企業的資金需要。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3位議員及工商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許長青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會期結束

    主席致閉會辭,並宣布本屆會期的議會事務經已結束。她表示1999-2000年度的會期將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日期開始,預計該日期是1999年10月6日。

    本會在晚上11時13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