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659/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37號
在1999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工商局局長
蔡瑩璧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 《1999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
(修訂)規例》
121/99
2. 《〈1999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9年第9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22/99

質詢

1. 單仲偕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

2. 羅致光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1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3. 張文光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4. 鄧兆棠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5. 陳鑑林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覆。

6. 馬逢國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工商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 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3月10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 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7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衞生福利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 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1月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2、3、5、7、8及9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4及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就附表1、4及6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1、4及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由於就議程所載下一事項動議議案及向本會發言的保安局局長尚未抵達會議廳,主席
遂在下午4時34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46分恢復會議。

議案

政府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支持行政長官的決定提請國務院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
第22條4款及第24條2款(3)項作出解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律政司司長及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李柱銘議員就議案發言,並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根據《議事規則》第40(1)條動議
下列議案:

就保安局局長所提議案進行的辯論,現即中止待續。

李柱銘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4位議員及保安局局長就李柱銘議員的議案發言。

另有1位議員就李柱銘議員的議案發言。

李柱銘議員發言答辯。

李柱銘議員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柱銘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李柱銘議員議案者8 人
,反對者20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李
柱銘議員議案者 15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未
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李柱銘議員的議案被否決。

本會繼續辯論保安局局長的議案。

5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晚上7時0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5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正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位議員及政務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榮燦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39位議員中,贊成議案者35人,反對者2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主席表示陳婉嫻議員已撤回就"發展中醫藥中心"議案所作出的預告。

六四事件

司徒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紀念六四事件十周年,哀悼死難同胞,並認為八九民運必須平反。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5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晚上9時0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0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9時52分恢復主持會議。

其他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司徒華議員發言答辯。

程介南議員要求發言,以澄清司徒華議員在答辯時對他所作的一些評論。就此,主席
說由於程介南議員尚未發言,因此可以在她向本會提出待決議題前發言。鑑於這與議
案辯論的既定做法有所不同,她會在這情況下准許動議議案的議員作第二次答辯。

程介南議員發言,以回應司徒華議員的答辯。

何秀蘭議員要求發言。主席說在這情況下,她會准許她發言。

何秀蘭議員發言。不過,由於她並非回應司徒華議員於答辯時對她所作的評論,主席
遂命令她停止發言。

司徒華議員第二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司徒華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議案者6人,反對者9人
,棄權者1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議
案者14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
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10時45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