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148/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24號
在1999年1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劉勵超先生,J.P.
列席秘書: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J.P.
- 助理秘書長(一)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二)
- 林鄭寶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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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 |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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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
表4)令》 |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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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9年公眾泳池(指定)令》 | 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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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
(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令》 |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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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9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 |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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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規則》 | 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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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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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84號 | ─ | 香港學術評審局
1997-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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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號 | ─ | 截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
香港考試局已審核賬項及工作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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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質詢
主席提醒議員,登記議員提出補充質詢要求的電子系統仍會繼續試用。
1. 吳清輝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庫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局局長及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2. 蔡素玉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3. 劉江華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及保安局局長答覆。
4. 楊孝華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5. 梁耀忠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6. 何鍾泰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首讀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9月30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就條
例草案委員會有關該條例草案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第1、3、4、5、8、9、10、12、13、15、16、18至27、30、31、32、34、35、36及
3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2、6、7、11、14、17、28、29、33及3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就第2、6、7、11、14、17、28、29、33及37條動議修正案,並
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6、7、11、14、17、28、29、33及3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
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2A及31A條經過首讀。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二讀新訂的第2A及31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2A及31A條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2A及31A條經過二讀。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2A及31A條。
增補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 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教育統籌局局長應就下一項議程事項提出動議,並向本會發言,由於他不在會議廳
內,主席遂於下午4時30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40分恢復會議。
議案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附錄I所載的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6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主席表示從是次會議開始,就無法律效力的議案進行辯論時,會試用為輪候發言而
設的電子輪候系統。議員如打算在某項議案辯論中發言,除舉手外,還須按下"要求
發言"的按鈕。
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陳榮燦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僱主卻可根據
《僱傭條例》(第57章)第9條解僱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僱員,並且無須給予通知或
代通知金;該條文明顯抵觸了《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會促請政府從速修
訂《僱傭條例》,以落實《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陳榮燦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梁耀忠議員會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
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梁耀忠議員就陳榮燦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之後加上"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對此作出明文保障,";
在"本會促請政府從速"之後加上"訂立完善的罷工法,以保障香港居民不致因罷工而
遭解僱,同時相應";及刪除"以落實《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並以"廢除抵觸《基本法》的條文及加強對僱員參與職工會活動的保障"代替。
下午5時3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梁耀忠議員就陳榮燦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40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榮燦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梁耀忠議員就陳榮燦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梁耀忠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
對者16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
人,贊成修正案者20人,反對者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
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陳榮燦議員發言答辯。
陳榮燦議員原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榮燦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原議案者12人,反
對者16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原
議案者20人,反對者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未獲得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全面檢討目標為本課程
楊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目標為本課程推行以來,成效令人質疑,本會促請政府暫緩今年9月在小五班
級推行目標為本課程,並盡快全面檢討該課程,以決定其未來發展路向,從而達致
真正提高整體學生質素及推動優質教育的發展。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楊耀忠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8時53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