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539/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32號
在1999年4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J.P.
劉千石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
行政指令(修訂)指令》
91/99
2.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2號)公告》92/99
3.《1999年馬屎洲(特別地區)令》93/99
4.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
(第4號)令》
94/99
5.《1999年更正錯誤令》95/99
6.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
96/99

提交文件

第118號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
懲教署署長報告書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119號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二號報告書
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 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120號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121號地鐵公司
一九九八年度年報

第122號九廣鐵路公司
一九九八年年報


質詢

1. 陳鑑林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2. 司徒華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3. 李家祥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政制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制事務局局長答覆。

4. 陸恭蕙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5. 何秀蘭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6. 張文光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3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由於就議程所載下一項事項動議議案及向本會發言的梁智鴻議員不在席,主席因此
在下午4時36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46分恢復會議。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
夥及代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1999年第8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
延展至1999年5月5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9年公共收入保障(收入)令》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9年5月5日的會
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設立文化委員會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設立一個獨立而透明度高的文化委員會,以制訂文化政策、推動文化發
展及負責相關的資源調配事宜;其成員應由文化藝術界具代表性的人士、文化藝術團
體代表、教育專業人士、議會代表、關心文化發展的公眾人士及政府有關政策局的官
員組成;該委員會轄下應設立撥款委員會,負責撥款資助各藝術團體和官辦及民間文
化藝術活動,以及設立各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圖書館、古物古蹟、博物館和場地
設施,並統籌文化活動。

馬逢國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張永森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
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張永森議員就馬逢國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在維持一個市政局及一個市政總署的架構內,";及刪除
"設立一個獨立而透明度高的文化委員會"中的"獨立而"。

張永森議員就馬逢國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5時2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2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29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兩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馬逢國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張永森議員就馬逢國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張永森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由於電子表決系統出現故障,主席因此命令按照《議事規則》第49條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20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修正案者12 人
,反對者15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馬逢國議員發言答辯。

馬逢國議員原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馬逢國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8人,贊成原議案者16人,反對者
9人,棄權者3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
原議案者7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
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當局馬上全力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1999年2月2日審議香港特
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一次報告後所發表的結論意
見中的多項建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5位議員、教育統籌局局長、衞生福利局局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另有一位議員發言,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再次就議案發言。

劉慧卿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議案者20人;在由分區
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議案者19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
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10時0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