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683/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38號
在1999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卓人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安排指明(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 (雙重課稅)令》123/99
2.《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124/99
3.《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125/99
4.《1999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
(第2號)令》
126/99
5.《1999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127/99
6.《1999年小販(認可區)宣布》128/99
7.《〈1999年房屋條例(修訂附表)令〉(1999年 第63號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29/99

提交文件

第127號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
消防處福利基金管理報告連同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及經審計帳目報表

質詢

1. 程介南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2. 田北俊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3. 陳榮燦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4. 張永森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10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5. 劉慧卿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六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員法案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5月12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
(修訂)條例草案》。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李家祥議員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李家祥議員報告謂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 (修訂) 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解釋《基本法》

在請何俊仁議員動議他的議案前,主席表示有些議員認為何俊仁議員的議案重複保安
局局長上次會議提出的議案,因此牴觸《議事規則》第32條的規定。她解釋由於兩項
議案所涉及的建議及範圍不同,因此它們可以獲得本會分別處理。她提醒各位議員須
遵守《議事規則》第 41條第3款的規定;該條款禁止議員企圖令立法會在同一會期內
再次考慮本會已作決定的議題。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為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及司法獨立的原則,本會反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解釋《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條款。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5時4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3位議員及律政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在律政司司長就議案發言時,李柱銘議員就律政司司長的發言有否牴觸《議事規則》
第41條第3款的規定提出規程問題。代理主席在下午6時14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6時27分恢復會議。

代理主席說他已翻聽了律政司司長的發言,亦翻查了《議事規則》第 41條第3款的內
容。他請律政司司長澄清她是否企圖令立法會再次考慮立法會已在同一會期內作出決
定的議題,抑或是回應及澄清某些議員較早前所提出的若干問題。律政司司長回答說
她是回應某些議員的發言。代理主席遂請她繼續發言。

律政司司長繼續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31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何俊仁議員發言答辯。

楊森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議案者7人,反對者 20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議案者14人,
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
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推廣廣泛使用英語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通曉及廣泛使用英語是保持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城巿及商貿金融中心地位的關鍵
,本會促請政府採取全面措施,提高本港的英語水平及加強使用英語;這些措施包括
為本港英文科教師提供更完善的培訓,以及在學校、工商機構、專業團體、政府部門
及社會各界提倡並鼓勵學習和廣泛使用英語。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2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田北俊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8時28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