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44/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5號

1998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鄧兆棠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梁寶榮先生,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梁展文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梁永立先生,J.P.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 《1998年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修訂)令》 289/98
2. 《1998年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修訂)令》 290/98
3.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2號)令》 291/98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292/98
5. 《〈1998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
(1998年第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93/98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1998年第201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94/98
7.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勘誤
295/98

提交文件

第8號警務處處長關於警察福利基金報告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第9號製衣業訓練局一九九七年度年報

第10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七年工作報告書

第11號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一九九七年年報

第12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財務報告
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1997-98)

第13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信託人報告書1997-98

第14號經修訂的臨時市政局1998至99財政年度
工程一覽表(截至1998年6月30日止的第1季)

第15號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報

第16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一九九七年年報

第17號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一九九七年年報

第18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997-1998年度年報


梁智鴻議員提交《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七年工作報告書》,並向本會
發言。

楊孝華議員提交《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一九九七年年報》,並向本會發言。

李華明議員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一九九七年年報》,並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李卓人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10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2. 陳榮燦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為回應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規程問題,主席在下午3時36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3時55分恢復會議。

主席說她容許數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是因為他們的質詢並沒有違反《議事規則
》第25(1)(g)條。由於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的研訊是屬於司法的程序,所以官員可選
擇如何作答。一般而言,官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是會回答議員所提出的口頭質詢及
補充質詢,但亦可基於某些原因,選擇不作答或以書面回答。如果本會稍後通過
有關成立新機場專責委員會的決議案,法律是會賦予這專責委員會一定的權力以
履行其職責,而有關的權力是不會因為在立法會會議上所提出的質詢及所作的回
答而受到影響的。

3. 劉江華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4. 許長青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5. 楊耀忠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6. 劉千石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及庫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二讀辯論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表示教育統籌局局長已撤回有關在這次立法會會議恢復《1998年假期(修訂)
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預告。因此,本會不會就這條條例草案進行任何議事程序
。如果教育統籌局局長日後希望恢復這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程序,他必須按照
《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1998年追加撥款(1997 - 98年度)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7月15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追加撥款(1997 - 98年度)條例
草案》。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庫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追加撥款(1997 - 98年度)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進出口條例》


工商局局長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 7 月21日訂立的《1998年進出口(登記)
(修訂)規例》。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決議案發言。

決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

(1) 就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81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
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
條延展至1998年9月9日的會議;

(2) 就1998年7月2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1. 《1998年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修訂)令》(即刊登於
    憲報的1998年第289號法律公告);

  2. 《1998年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8年第290號法律公告);

  3.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2號)令》(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8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2號法律公告);

  5. 《〈1998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1998年第4號)1998年(生
    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3號法律公告);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1998年第 201 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4號法律公告);及

  7. 《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條例(1994年第63號)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勘誤》(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
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9月9日的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將1998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
(1998年第2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12號法
律公告)修訂,在"該條例"之後加入"(第7及8條除外)"。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6位議員及房屋局局長就決議案發言。

梁耀忠議員發言答辯。

決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梁耀忠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進
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決議案者 7 人,反
對者17人,棄權者 1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
29人,贊成決議案者19人,反對者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I 。)由於
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決議案被否決。

立法會會徽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採用隨本決議附上的設計,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會徽。(隨本決議附
上的會徽設計載於附錄II。)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4位議員就決議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發言答辯。

決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決議案者22人,反
對者 5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9人,贊成決
議案者13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未獲得
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決議案被否決。

委任專責委員會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自1998年7月6日開始運作時
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委及有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
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4位議員就決議案發言。

決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區域組織檢討

張永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就政府在1998年 6 月發表的《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文件》向政府表達意見,並
敦促政府在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才對區域組織的未來發展作出定案。

張永森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李華明議員及何秀蘭議員已分別作
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
兩項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李華明議員就議案及他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下午6時5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何秀蘭議員就議案及她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03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柱銘議員向主席提出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主席指示秘書傳召議員到場。會議其
後達至足夠法定人數。

再有1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張永森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華明議員就張永森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 刪除"向政府表達意見,並",並以",本會"代替;刪除"敦促政府在"
中的"在";及在"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之前加上"積極研究由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
域市政局一致提出的'一個市政局及一個市政總署'方案,包括將食物安全和環境
衞生交由該市政局監管,並經"。

李華明議員就張永森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李華明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進
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16人,反
對者 8 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30人,贊成修
正案者20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V。)由於
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主席表示由於李華明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何秀蘭議員不能按原來的措辭動議
修正案。她批准何秀蘭議員修改她修正案的措辭。

何秀蘭議員就由張永森議員動議,經李華明議員修正的議案動議下列經修改的修
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對區域組織的未來發展作出定案"之後,加上";本會亦認為有關檢討應以不減
區域組織現有權責及所有議席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為原則"。

何秀蘭議員就由張永森議員動議,經李華明議員修正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
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何秀蘭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進
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5人,反
對者13人,棄權者6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
30人,贊成修正案者14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
附錄V。)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
否決。

張永森議員發言答辯。

由張永森議員動議,經李華明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
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經修正的議案者
16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3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
,出席者30人,贊成經修正的議案者20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4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I。)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
她宣布由張永森議員動議,經李華明議員修正的議案獲得通過。

中央海港填海工程

陸恭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認定,並促請政府認定,維多利亞港是一項獨特而不能替代的公有資產,
過度縮小海港的面積對本港的自然及人類環境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而全
港市民均對維多利亞港擁有當然的權益;本會進一步促請政府撤回過度的海港
填海工程計劃;又特別促請政府縮減現時中央填海工程計劃的規模,確保如在
中央海港內有進一步的土地發展,此等發展均須受嚴格規限及有充分理據支持
,而其規劃亦必須公開進行,以符合《保護海港條例》的具體規定和精神。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晚上11時0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吳清輝議員向代理主席提出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代理主席指示秘書傳召議員到
場。會議其後達至足夠法定人數。

再有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陳智思議員向代理主席提出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代理主席指示秘書傳召議員到
場。會議其後達至足夠法定人數。

主席在晚上11時40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7位議員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1998年7月30日凌晨12時39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