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 (修订) 条例》。

2. 申请成为合资格受益人身分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 第7(2) 条现予修订——

(a) 在 (d) 段中,废除 "附表中" 而代以 "附表1";

(b) 加入——

"(da) 申请人于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间,属附表2指明的队伍的成员,并
在从事该等队伍行动期间——

(i) 罹受伤病;或

(ii) 被驻于香港的日本当局俘虏及拘禁;";

(c) 在 (e)(i) 段中,在 "(d)" 之后加入 "或 (da)";

(d) 废除 (f) 段而代以——

"(f) 申请人在配偶去世后并无再婚,而其已故配偶——

(i) 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1年12月25日期间,服役于附表1指明的任何队伍;或

(ii) 于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间,服役于附表2指明的队伍,

并——

(A)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杀;

(B) 因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所罹受的伤病而死亡;或

(C) 因为在服役期间所罹受的伤病或苦难而死亡;"。

3. 行政长官可修订附表

第21条现予修订,在 "附表" 之后加入 "1或2"。

4. 修订附表

附表现予修订——

(a) 将其重编为附表1;

(b) 废除 "[第7(2) 条]" 而代以 "[第7(2) 及21条]"。

5.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2 [第7(2) 及21条]

东江纵队港九独立大队。"。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以扩大可有权享有
该条例所指的抚恤金的合资格受益人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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