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 (修订) 条例》。
2. 申请成为合资格受益人身分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 第7(2) 条现予修订——
(a) 在 (d) 段中,废除 "附表中" 而代以 "附表1";
(b) 加入——
"(da) 申请人于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间,属附表2指明的队伍的成员,并
在从事该等队伍行动期间——
(i) 罹受伤病;或
(ii) 被驻于香港的日本当局俘虏及拘禁;";
(c) 在 (e)(i) 段中,在 "(d)" 之后加入 "或 (da)";
(d) 废除 (f) 段而代以——
"(f) 申请人在配偶去世后并无再婚,而其已故配偶——
(i) 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1年12月25日期间,服役于附表1指明的任何队伍;或
(ii) 于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间,服役于附表2指明的队伍,
并——
(A)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杀;
(B) 因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所罹受的伤病而死亡;或
(C) 因为在服役期间所罹受的伤病或苦难而死亡;"。
3. 行政长官可修订附表
第21条现予修订,在 "附表" 之后加入 "1或2"。
4. 修订附表
附表现予修订——
(a) 将其重编为附表1;
(b) 废除 "[第7(2) 条]" 而代以 "[第7(2) 及21条]"。
5.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2 [第7(2) 及21条]
东江纵队港九独立大队。"。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以扩大可有权享有
该条例所指的抚恤金的合资格受益人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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