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705/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9号
在1999年6月2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律政司司长
- 溫法德先生,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黃星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J.P.
- 经济局局长
- 关锡宁女士,J.P.
- 工商局局长
- 蔡莹璧女士,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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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9年杂类牌照(修订)规例》 | 1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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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选区(区议会)宣布令》 | 1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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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9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4号)公告》 | 1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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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9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 | 1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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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9年孤寡抚恤金(增加)公告》 | 1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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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9年辅助医疗业条例(适用)令》 | 135/99
|
7. | 《〈1985年辅助医疗业、助产士注册及护士注册
(修订)条例〉
(1985年第6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36/99
|
8. | 《〈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第359章,附
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
公告》 | 1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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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128号 | ─ | 选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区议会选举选区分界建议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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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号 | ─ | 优质教育基金截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经审核周年帐目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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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财务委员会审核1999至2000年度开支预算草案的报告(1999年6月)
发言
财务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1999至2000年度开支预算草案的报告
(1999年6月),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杨森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律政司司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司长答覆。
2. 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3. 黃容根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4.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5. 吴亮星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6.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3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3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第1至3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第1至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工商局局长就附表6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工商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2月2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第1至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3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19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第1、2及4至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童党问题
何世柱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童党问题日益严重,本会促请政府彻底检讨有关成因,并采取一套全面对策,以
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其中包括:
- 加强警方、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边缘青少年及
其家庭能获得适当的照顾和辅导,包括为家长开设课程,向他们灌输家庭
教育的知识,使他们重视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同时把现时在个别地区实
行的各项边缘青少年计划推广至本港其他地区;
- 正视青少年失业问题,尽量为失业的青少年提供临时工作;
- 透过城市规划把新开发和重建后的社区发展为多阶层社区,并采取措施以
防止该等地区出现罪恶黑点;
- 充分考虑各社区的独特人口结构和地理位置等情况,从而灵活决定区內青
少年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 加强有关伦理、道德和法治的学校教育,以及此等方面的师资培训,并引
入多元化课程,为性向不同的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及发展机会;
- 尽早落实一校一社工的目标;
- 检讨现时的刊物分级制度和尺度,以防止青少年受暴力及色情刊物影响,
并就暴力及色情电子游戏采用分级制度;及
- 研究现时对青少年罪犯施加的刑罚是否适当,并加强复康服务,协助他们
培养健康的生活模式,改过自新。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26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4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06分恢复主持会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何世柱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前总督府命名
杨孝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把前总督府正名为'前总督府'。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杨孝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杨孝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18人,赞成议案者11人,反对者7人
;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15人,赞成议案者5人,反对
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
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6月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4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