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224/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26号
在1999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慧卿议员,J.P.
霍震霆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
长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9年罪犯感化(核准院舍)(综合)(修订)令》25/99
2.《1999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修订)
规则》
26/99
3.《1999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27/99
4.《1999年储稅券(利率)公告》28/99
5.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7年第81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29/99
6. 《〈1998年精神健康(特别治疗的指明)公告〉(第136
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30/99
7. 《〈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修订)规则〉(1998年
第100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31/99
8. 《〈1998年精神健康(监护)(修订)规例〉(1998年第
99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32/99
9. 《〈精神健康监护委员会规则〉(第136章,附属法例)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33/99


提交文件

第87号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报

第88号 香港艺术发展局年报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89号 香港演艺学院1997-1998年报

第90号香港演艺学院截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卅日的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


质询

1. 何世柱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2. 杨森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答覆。

3.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及经济局局长答覆。

4.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5.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6.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
《中医药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中医药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 ─

  1. 自1999年2月5日(“实施日期”)起,将《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
    16(2)(f)(i)条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36,000”而代以“$50,000”;

  2. 经本决议修订的本条例,对付款责任在实施日期前产生的遣散费付
    款并不适用;及

  3. 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施行的本条例,对付款责任在实施日期前产生的
    遣散费付款适用,犹如本决议沒有提出和通过一样。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经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专责委员会报告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通过《调查赤𫚭角新香港国际机场自1998年7月6日开始运作时所出现的问题的
原委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

下午5时1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12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3位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经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2月1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49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