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048/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21号
在1999年1月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房屋局局长
- 梁展文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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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8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 | 3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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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年龙虎山郊野公园(指定)令》 | 3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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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馆业(豁免)令》 | 3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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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5号)令》 | 3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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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8年博物馆指定(修订)令》 | 3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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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
(指定事宜及修订
附表10)(第2号)令》 | 3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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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8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2号) 宣布》 | 3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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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8年律师执业(修订)(第4号)规则》 | 3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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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3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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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第403章,附属法例)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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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98年储稅券(利率)(第5号)公告》 | 3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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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98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 (修订)规则》 | 3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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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9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 | 3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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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 (1998年第40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3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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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334
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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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用欧罗条例〉(1998年第41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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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第81号 | ─ | 政府飞行服务队总监就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
在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內的
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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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号 | ─ | 警务处处长关于警察福利基金报告
(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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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主席表示会议厅安装了电子轮候系统,登记议员要求提出补充质询的次序。这系统
会由今次会议开始试用。议员除举手表示他们有意提问外,亦请按下座位前的"要求
发言"按钮示意。
1.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2. 陆恭蕙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及保安局局长答覆。
3. 邓兆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4. 黃容根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5. 谭耀宗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6. 陈智思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9月23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就条例草案委
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3条经过首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3条经过二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3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器官捐赠
刘千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立法实施'选择不捐赠器官'计划,以确保有需要的病患者可早日进行器
官移植手术;在此计划实施以前,政府应采取行政措施,将愿意死后捐出器官人士
的意愿显示在其身分证或驾驶执照等个人证件上,使其捐赠器官的意愿能得以更清
晰表明。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刘千石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千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议案者4人,反对者19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议案者10人,
反对者14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检讨废物管理政策
蔡素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立即检讨废物管理政策,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考虑设立再生资源
中心,有系统地协助废纸业及其他循环再造业的发展,其中措施包括广泛咨询业界
、环保及劳工等有关团体,从速检讨废物处理收费的计划,积极考虑改为向生产商
征收回收按金,设立循环再造基金,鼓励业界开拓切合本地需要的环保产业,为弱
势社群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应尽快增设配套设施,方便市民分类和回收废物;政府
亦须加强对官员及市民的环保教育,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尽可能优先采用再造产品,
最终达致提高环保效益、振兴本地环保产业市场、改善业界的投资环境和国际竞爭
力、节省政府资源,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等的良好效果。
下午6时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蔡素玉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代理主席表示陆恭蕙议员会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会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陆恭蕙议员就蔡素玉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改为向生产商",并以"对部份工业废物"代替。
陆恭蕙议员就蔡素玉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22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蔡素玉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蔡素玉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蔡素玉议员发言答辩。
蔡素玉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
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原议案者 15人,弃
权者6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原议
案者27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1月1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17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