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 1980/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44号

在1999年7月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1999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及
1999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正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S.B.S., 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S.B.S., 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S.B.S., J.P.
李国宝议员,J.P.(在1999年7月8日及1999年7月9日缺席)
李华明议员,J.P.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在1999年7月9日缺席)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J.P.(在1999年7月9日缺席)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在1999年7月9日缺席)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S.B.S., J.P. (在1999年7月9日缺席)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G.B.S., 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1999年7月7日、1999年7月8日及1999年7月9日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女士,G.B.M., J.P.
工商局局长周德熙先生,J.P.

只在1999年7月7日及1999年7月8日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黎高颖怡女士,J.P.

只在1999年7月7日

财政司司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工务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G.B.S., 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梁展文先生,J.P.
列席秘书:
1999年7月7日及1999年7月9日

秘书长冯
载祥先生,J.P.

1999年7月7日、1999年7月8日及1999年7月9日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1999年7月7日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1999年7月8日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168/99
2.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 (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169/99
3.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 (修订附表4)(第5号)令》170/99
4. 《1999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171/99
5.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1999年第21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172/99

提交文件

第134号─临时区域市政局
一九九八/九九年度修订开支预算
第135号─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1998至99财政年度工程
一览表(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第136号─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1998至99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
(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第137号─临时市政局在1998至99财政年度第4季通过的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修订
第138号─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工作报告书
第139号─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受托人报告书1998-99
第140号─香港申诉专员第十一期年报(1999年6月)
第141号─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
第32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以及就审计署署长
第30及31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
(1999年7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2号报告书)

发言

梁智鸿议员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工作报告书》向本会发言。

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就该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2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 》提交的报告书 以及该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30及31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向本会发言。

报告

1. 人力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启明议员提交《人力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2.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提交《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3.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4. 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提交《民政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5. 交通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交通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6. 政制事务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提交《政制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7.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提交《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8. 福利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提交《福利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9.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提交《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10. 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提交 《经济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11. 卫生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提交《卫生事务委员会报告1998/99》,并向本会发言。

12.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3.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4.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5.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1. 梁智鸿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及工务局局长答覆。

2. 杨森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3. 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4. 何俊仁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5. 丁午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6.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下午5时3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主席在下午5时36分恢复主持会议。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3至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附表2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律政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2月2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第1、2及4至1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1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健仪议员就第3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律政司司长就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律政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8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及2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27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13、15、16及1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附表1至13、15、16及17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至13、15、16及1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4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2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第1、3、4及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5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第1、2、3、5至9、11、12、13、15、16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删去第4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有关删去第4条的议案已获得通过,因此第4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财经事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可先考虑建议新订的第11A条,才考虑条例草案余下的条文。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新订的第11A条经过首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1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1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1A条经过二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11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0、14及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第10、14及1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14及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3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1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经济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第1、3、5、7、9、11至20、22至26、28至39、41至47、49、50、53至59、61至69、71至76、78至84、87、88、89及9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4、6、8、10、21、27、40、48及51条、第X部的标题、第52、60、70、77、85、86及9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经济局局长就第2、4、6、8、10、21、27、40、48及51条、第X部的标题、第52、60、70、77、85、86及9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4、6、8、10、21、27、40、48及51条、第X部的标题、第52、60、70、77、85、86及9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经济局局长就附表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经济局局长报告谓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1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工商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6月1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工商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4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1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晚上7时3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其他7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10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8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库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主席在晚上9时48分暂停会议。

* * * * *

本会在1999年7月8日下午2时30分恢复会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第1、3至15、17、19、20、22、26至36、38至42及44至4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6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第16及1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6及1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夏佳理议员就第2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5位委员及库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1位委员及库务局局长再次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15人,反对者1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2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起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1)(c)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委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3条前的标题、第23条、第24条前的标题及第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动议删去第23条前的标题、第23条、第24条前的标题及第24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有关删去第23条前的标题、第23条、第24条前的标题及第24条的议案已获得通过,因此第23条前的标题、第23条、第24条前的标题及第24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

第2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库务局局长及陆恭蕙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准备就第25条动议修正案。她命令就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全委会主席请库务局局长动议修正案。

库务局局长就第2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陆恭蕙议员就库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她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库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她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15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再次就修正案及她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库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库务局局长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47人,反对者7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4时44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下午4时49分恢复会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有关删去第25条的修正案已获得通过,因此第25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而陆恭蕙议员则不可动议她的修正案,因这与全委会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第3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37条(b)段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郑家富议员及陈鉴林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准备就第37条(d)段动议修正案。她命令就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全委会主席请郑家富议员动议修正案。

郑家富议员就第37条(d)段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陈鉴林议员就郑家富议员的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10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库务局局长、其他3位委员及1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再次就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其他两位委员及1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发言答辩。

另一位委员及1位已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就第37条(d)段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2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18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陈鉴林议员就第37条(d)段动议修正案。

陈鉴林议员就第37条(d)段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鉴林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正案者20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37条(d)段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俊仁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8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3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8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1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准备就第43条动议修正案。她命令就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全委会主席请陈鉴林议员动议修正案。

陈鉴林议员就第4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郑家富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就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1位委员及库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就修正案及他本人的拟议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另有1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第43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谭耀宗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1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郑家富议员就第43条动议修正案。

郑家富议员就第43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16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4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2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X。)由于议题未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有关第4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被否决,因此第43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

全委会主席准许库务局局长无经预告动议增补新订的第43A条。

新订的第43A条经过首读。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3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43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43A条经过二读。

库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43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5A及45A条经过首读。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5A及45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5A及45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5A及45A条经过二读。

库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15A及45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公众假期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指定1999年12月31日为公众假期,以增补现时在《公众假期条例》的附表中所指明的公众假期。

晚上8时31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主席在晚上9时09分恢复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就"立法会会徽"动议的决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采用随本决议附上的设计,作为立法会会徽。(会徽设计载于附录X。)。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梁智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议案者15人,反对者5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议案者13人,反对者6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主席在晚上9时53分暂停会议。

* * * * *

本会在1999年7月9日早上9时25分恢复会议。

李永达议员及李柱铭议员提出规程问题,询问本会是否有传统或惯例规定在预订开会时间的首15分钟內必须集齐法定人数。主席表示以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而言,如在预订开会时间的首15分钟內未能集齐足够法定人数,有关会议便会流会。不过,这做法并不适用于立法会会议。当主席认为有足够法定人数时,立法会会议便会开始。《议事规则》并沒有指明如在预定开会时间的首15分钟內未能集齐法定人数,立法会会议便须流会。这次等了超过20分钟才能集齐法定人数开始会议,是属于一次例外的情况。由于只是在前一天的晚上7时30分才宣布会议将在早上续会,这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主席接著请何秀兰议员动议议案。

行政会议

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行政长官尽快检讨行政会议的权责、委任行政会议成员的准则、行政会议成员的角色、利益冲突的处理方法,并提高行政会议的透明度,以加强行政会议对香港巿民的问责性。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4位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何秀兰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何秀兰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议案者6人,反对者16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议案者13人,反对者10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提高本港制造业竞爭力

丁午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随着东南亚各国的货币大幅贬值和政局渐趋稳定,本港制造业的订单持续流失,而政府各项推动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成效亦非常有限;为提高本港制造业的竞爭力,本会促请政府:

(一)调低各项与制造业有关的政府收费,并与各有关的公营和私营机构协调,尽量调低各项公共事业收费、公共交通运输费、机场收费、货柜码头处理费及直接影响制造业经营成本的收费;
(二)实施更多有助制造业发展的稅务优惠;
(三)研究由政府直接贷款予制造业厂家的可行性;及
(四)与中央政府商讨,扩大本港厂商的內销权,并给予本港厂商內销港货稅务优惠和简化对外资工厂的营运规限。

丁午寿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单仲偕议员就丁午寿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随着东南亚各国的货币大幅贬值和政局渐趋稳定,本港制造业的订单持续流失,而政府各项推动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成效亦非常有限;";在"为提高本港制造业"之后加上"在创新及技术方面";删除"调低",并以"冻结"代替;删除"公共事业收费、"中的"、",并以 "及" 代替;删除"公共交通运输费、"中的"、",并以",以及引入竞爭,令"代替;删除"机场收费、"中的"、",并以"及"代替;删除"及直接影响制造业经营成本的收费",并以"达致市场价格水平"代替;删除"实施更多有助制造业发展的",并以"对科研投资及人才培训提供"代替;删除"研究由政府直接";删除"制造业厂家的可行性",并以"富创意的新企业"代替;及在"与中央政府商讨,"之后加上"(i)成立支援中心,协助商人解决在內地营商时所遇到的稅务及法律问题;及(ii)"。

单仲偕议员就丁午寿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正午12时,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其他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12时16分恢复主持会议。

其他1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丁午寿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就丁午寿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单仲偕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1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1人,赞成修正案者12人,反对者8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丁午寿议员发言答辩。

丁午寿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0人,赞成原议案者16人,弃权者4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原议案者12人,弃权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V。)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7月14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下午2时17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