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57/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2号

1998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8年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修订)
规例》
260/98

2.《1998年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修订)规例》261/98

3.《1998年商船(杂类航行器)(修订)规例》262/98

4.《逃犯(新西兰)令》263/98

5.《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264/98

6.《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区及限制区)公告》266/98

7.《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1998年第20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67/98


提交文件

第1号临时市政局在1997至98财政年度第4季通过的
1997至98年度财政预算修订

第2号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1997至98财政年度工程
一览表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第3号临时区域市政局1997至9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
修订

第4号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1997至98财政年度
工程一览表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质询

1.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2.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3.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4.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及保安局局长答覆。

5. 谭耀宗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6. 单仲偕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八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8年3月18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1.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2.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

  3. 《消费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2号法律公告);及

  4.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延展的修订
附属法例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8年3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1.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令》(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8号
    法律公告);

  2. 《1998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9
    号法律公告);

  3.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令》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4.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1998
    年(修订)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

  5. 《1998年宣布更改职称(文康广播局局长)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
    第192号法律公告);及

  6. 《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1998年第69号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93号法律
    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延展的修订
附属法例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8年4月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
标准)(排放)(修订)规例(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96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
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延展的修订附属法例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
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就1998年4月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
条例(1997年第69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99
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
条延展的修订附属法例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会议。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有关"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期限"的决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依据及为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3(1)条的规定,每名立法会
议员不得迟于1998年7月24日以附表所载经立法会主席批准的表格,向立法会秘书
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成立事务委员会

梁智鸿议员动议附录I所载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就《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附录II所载决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决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纾解民困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本港经济已进入调整期,本会促请政府正视经济持续低迷对民生的严重影响,
采取以下即时及有效的措施,以纾解民困 ─
  1. 全面冻结公屋住戶租金一年及减低公屋商戶租金三成;

  2. 削减汽油稅三成;

  3. 退回96-97年度已缴交的薪俸稅及利得稅两成;及

  4. 设立社会福利服务发展基金,落实对社会福利服务的承
    诺及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政府更应制订长远工业政策,以推动本港经济发展。

陈鉴林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
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
合并辩论。

周梁淑怡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全面冻结公屋住戶租金一年及"中的"及",并以","代替;及在"减低公屋
商戶"之后加上"及政府辖下商戶(包括本港食品批发市场及工厂大厦)的"。

周梁淑怡议员就陈鉴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27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财政司司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陈鉴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鉴林议员动议,经周梁淑怡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经修正的议案者
26人,反对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 25
人,赞成经修正的议案者2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经修正的议案获得通过。

失业问题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本港失业率持续上升,创下十五年来的新高,本会认为,要长远改善本港
失业困境,政府必须放弃过往盲目追求"泡沬经济"的施政取向,而应积极发展
本港工业、高科技及高增值行业;此外,为了协助现时数以十万计的失业人士
暂度难关及重新投入劳工市场,本会促请政府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
  1. 增加社会服务、医疗及教育人手,从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2. 即时拨款开设临时职位,协助失业人士尽快就业;

  3. 终止"补充劳工计划";

  4. 加快基建工程及从速落实发展其他规划中的运输及基建项目;

  5. 立法规定雇主在实施裁员计划前,须咨询工会或雇员代表意
    见,以尽量减低裁员数目;

  6. 为失业人士提供财政援助;及

  7. 提高参与再培训计划人士的津贴额。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8时3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9时4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3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梁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鉴林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议案者7人,反对者
13人,弃权者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3人,
赞成议案者17人,反对者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由于议题未获
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7月15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1时3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