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889/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9号
在1998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陈智思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卢镒辉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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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8年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修订)令》 | 3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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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年入境(修订)规例〉(1998年第318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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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第66号 | ─ | 海洋公园公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业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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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号 | ─ | 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年报
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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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 | ─ | 平等机会委员会1997/98年报
|
夏佳理议员提交《海洋公园公司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业绩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报告內其中一点要求澄清。
夏佳理议员发言澄清。
报告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1. 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2. 丁午寿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3.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4. 张永森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答覆。
5.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6. 吴清辉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9月1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就《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向本会发言。
另有两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民政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第2、3、4、8、9、11及1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第5、6、7及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第5、6、7及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6、7及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
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可先考虑建议新订的第7A
条,才考虑条例草案的第1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新订的第7A条经过首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7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7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7A条经过二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7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第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8年10月13日订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
助(澳大利亚)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8年10月13日订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
(法国)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8年10月13日订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
协助(新西兰)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8年10月13日订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
助(联合王国)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被废除的劳工法例
郑家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和《雇员
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及修改《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
条例》,因而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及基本法,本会对临立会及政府的做法深表遗憾
,并促请政府立刻提交这些被废除或修改的劳工法例供本会重新审议,以保障劳
工的基本权益。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由于沒有其他议员表示想发言,主席遂邀请教育统筹局局
长就议案发言。
在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完毕后,一位议员举手表示想就议案发言。
主席表示本会一直沿用的模式是,想就议案发言的议员会在政府官员发言之前发
言。这个安排是避免辩论无休止地继续下去。不过,由于《议事规则》并无明确
规定议员不可在最后一位发言的政府官员发言后才发言,所以她会容许其他还未
发言的议员在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后发言。不过,她会请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及
考虑是否有需要修改《议事规则》內有关议案辩论发言安排的条文,以配合目前
的模式。
另有4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郑家富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议案者7人,反对者
20 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议案者
15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
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特区司法管辖权
李柱铭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由于两名富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被绑架案及德福花园五尸命案均在內地
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引起港人极大关注,但特区政府却未尽全力爭取
将在特区境內涉嫌违法的人士,交还特区法院审理,以捍卫《基本法》赋予特区的
司法管辖权,对此,本会深表遗憾;同时,本会促请特区政府以国际社会公认的原
则为基础,尽快就中港两地移交疑犯的安排与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商讨及达成协议,
恢复港人对特区司法管辖权的信心。
李柱铭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刘健仪议员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
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刘健仪议员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两名富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被绑架",并以"张子强"代替;删除"均在內
地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删除"但特区政府却未尽全力爭取将在特区
境內涉嫌违法的人士,交还特区法院审理,以捍卫《基本法》赋予特区的司法管辖
权,对此,本会深表遗憾;同时,";删除"尽快就中港两地移交疑犯"中的"中港两地"
,并以"特区和內地"代替;在"达成协议,"之后加上"并确保所达成的协议能充分照
顾市民大众的忧虑,以增加";及删除"恢复港人对特区司法管辖权的信心"中的"恢
复"。
晚上7时19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刘健仪议员就李柱铭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及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02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柱铭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再有一位议员及律政司司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就李柱铭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柱铭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
者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 29人,赞成修正案
者13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李柱铭议员发言答辩。
李柱铭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柱铭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原议案者 6人,反
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原
议案者15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未获得
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2月16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18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