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352/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29号
在1999年3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G.B.S., 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工务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关锡宁女士,J.P.

刑事检控专员
江乐士先生,S.C.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9年电讯(修订)规例》 58/99
2.《1999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 59/99
3.《1999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 (修订附表)令》60/99
4.《〈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条)条例〉 (1998年第33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61/99
5.《稅款豁免(1997课稅年度)令》62/99

提交文件

第104号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报告书
1997-1998

第105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编撰
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年报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106号惩教署署长就惩教署福利基金在截至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的
管理情况提交的报告

报告

1.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 《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1. 曾钰成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2. 李家祥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答覆。

3. 冯志坚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4. 吴亮星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5. 何敏嘉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6.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2月9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有
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第1、2、3、6、9至1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5、7及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就第4、5、7及8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5、7及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2A条经过首读。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2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2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2A条经过二读。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在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的第12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恢复二读辩论

《区议会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2月1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区议会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有关该条例草案的报
告向本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5时02分,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嚷。由于这两名男子不理会主席的
警告,主席遂命令把他们带走。

另有3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 5时32分,当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时,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
嚷。主席警告他们并要求他们停止喧哗,否则他们将被带走。这两名男子在离开公众
席时,从公众席上拋下纸张。

另有两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5时4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两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6时02分,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嚷。由于这两名男子不理会代理
主席的警告,代理主席遂命令把他们带走。

另有两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6时25分,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嚷。由于这两名男子继续高叫口
号,代理主席遂命令把他们带走。

另有两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36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下午6时38分,当一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时,一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
嚷。由于这名男子不理会主席的警告,主席遂命令把他带走。

另有6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晚上8时03分,4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嚷。由于他们继续高
叫口号,主席遂命令把他们带走。

再有6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区议会条例草案》。

第1、3、4、7、22、23、25、28至31、34、35、36、40至58、60至66、71至76、78、
80、84及8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第1、3、4、7、22、23、25、28至31、34、35、36、40至58、60至66、71至76、78、
80、84及8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立法会,并批准政制事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
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58(5)条,以便全委会可以把附表3、4及6分别与有关
的条文一并考虑,因为它们是互相关连的。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再次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第2条、第3条前第II部的总目、第5、8、9、10条、第11条前第IV部的分目、第11至16
、70、81及82条及附表3及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动议删去第2条有关"委任议员"的定义、第5条第2款、第9条(b)段、第11条
前第IV部的分目及第11至16条,以及修正第2条有关"议员"的定义、第3条前第II 部的
总目、第5条的标题、第8条第2款、第9条的标题、第10条、第70条第2及3款、第 81
及82条,以及附表3及4,并向全委会发言。

8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刘慧卿议员及李柱铭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说他沒有可能回答委员提出的每一项
问题提出规程问题。全委会主席表示《议事规则》并无授权她指令政府官员在辩论中
就委员提出的问题作答。

另有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另有3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一位曾发言的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再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就委员在辩论中向政制事务局局长提出过多问题提出规程问题。全委会主
席表示《议事规则》并无授权她阻止委员发表意见、提出问题或请政府当局考虑若干
事项;此外,按照《议事规则》第38(1)条,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委员可发言超过一
次。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全委
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
反对者2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
正案者15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起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区议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
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1)(c)条的规定,
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委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
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条前第II部的总目、第11条前第IV部的分目、第5、12、13及1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
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
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60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5人,反对者23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
案获得通过。

第17条前的分目、第17至20及第2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动议删去第2条有关"当然议员"及"乡事委员会"的定义、第9条(c)段、第10
条、第17条前的分目、第17、18、19条及第20条第3款,以及修正第2条有关"议员"的
定义、第9条的标题及(b)段、第26条(b)段、第70条第3款、第81及82条,以及附表4,
并向全委会发言。

11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
反对者2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修
正案者14人,反对者 1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由于议题未获得两
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10条、第17条前的分目、第18、26、81及8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8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4。)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条內"当然议员"的定义,以及第9条及附表3,并向全委
会发言。

两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9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5。)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
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9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6。)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9人,反对者14 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7。)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
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4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9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8。)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1及1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5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5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9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9。)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
得通过。

李永达议员说他得知刘千石议员已撤销他就条例草案第6、79及83条所动议的拟议修
正案,而何秀兰议员亦已撤销她建议在条例草案增补的新订的第70A条。他要求全委
会主席准许他无经预告,动议这两位议员已撤销了的有关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在凌晨1时18分暂停会议。

当全委会在1999年3月11日凌晨1时46分恢复会议时,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
引起骚嚷。全委会主席命令他们停止喧哗。由于他们继续叫嚷,全委会主席遂命令
把他们带走。他们随之被带走。

凌晨1时48分,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刘千石议员及何秀兰议员拟动议的修正案已印载
于议程上,委员经有足够时间细看有关內容,所以她准许李永达议员在会议稍后时
间无经预告动议该等修正案。

经修正的第11及1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3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0。)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7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1。)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
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2。)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7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7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张文光议员就第20条第1(e)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及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6人,
反对者2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 9人,反对者1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3。)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2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40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4。)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张文光议员就第2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8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张文光议员发言答辩。

3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张文光议员第二次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
反对者2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10人,反对者12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15。)由于
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4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40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附录16。)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第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张文光议员就第33条第1(b)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4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早上3时13分,两名男子在公众席上大声喧哗引起骚嚷。全委会主席命令他们停止喧
哗。由于他们继续喧哗,全委会主席遂命令把他们带走。他们随之被带走。

另有两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6人,
反对者2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8人,反对者1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17。)由于议题未获得两
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张文光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第33条第1(b)款,以及在第33条增补第1(c)款,并向全
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而张文光议员亦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第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在宣布结果前,吴清辉议员仍在进行表决。他告诉全委会主席他是表决赞成议案的。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6人,反对者14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18。)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
议案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动议在第14条增补第1A及1B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当记名表决钟仍在鸣响时,全委会主席宣布附录18的表决纪录出现错误。吴清辉议
员声明他是表决赞成有关把第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的,但表决纪录却显示他
是"弃权"。全委会主席说她会修正结果,把吴清辉议员的表决改为"赞成"。该次记名
表决的结果是在出席的52位委员中,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14人。

全委会主席遂命令委员在就黃宏发议员对第14条动议的修正案所进行的记名表决中
作出表决。委员作出表决,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
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2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委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正案者1人,反对者20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附录19。)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14条第4款,以及在第14条增补第5及6款,并向全委会
发言。

3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2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8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0。)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
得通过。

由于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委会主席准许夏佳理议员修改他的修正
案,把他建议的条文的条次改为第14条第(7)款。

夏佳理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第14条,建议增补第(7)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另一位委员,先前那位曾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22人
,反对者4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
25人,赞成修正案者15人,反对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1。)由于
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就附表3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经修正的附表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张文光议员就第24条第1(d)(i)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张文光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张文光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
反对者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
正案者9人,反对者12人,弃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2。)由于议
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4条第5款,以及在第24条增补第6及7款,并向全委会发
言。

两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由于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委会主席准许夏佳理议员修改他的修正
案,把他就第24条建议的条文的条次,改为第24条第(8)款。

夏佳理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第24条,建议增补第(8)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两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第二次发言答辩。

一位曾就修正案发言的委员再次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修正案者5人,
反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
正案者9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3。)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8条第1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7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就第7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及4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4人,
反对者2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4人,赞成修
正案者10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4。)由于议题未获得两
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7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8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李永达议员动议删去第83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8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
反对者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修
正案者9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5。)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
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83条第1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9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4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6。)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
布修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5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及陆恭蕙议员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第59条动议修
正案。她命令就有关的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先动议修正案,因为他是负责本条例草案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5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陆恭蕙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她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她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早上5时39分,代理全委会主席在全委会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早上5时42分恢复主持会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另有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59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由于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委会主席准许陆恭蕙议员修改她的修正
案,以更改她所动议的拟议修正案的条文的条次。

陆恭蕙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第59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案者11人
,反对者1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
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10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7。)由于议题未获得
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5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单仲偕议员就第6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及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修正案者6人,
反对者20人,弃权者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1
人,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8。)由于议题
未获得两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第6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李华明议员及夏佳理议员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
第69条动议修正案。由于政制事务局局长及李华明议员的修正案互不兼容,她命令
就政制事务局局长及李华明议员的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合并辩论完毕后,全
委会会处理夏佳理议员的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先动议修正案,因为他是负责本条例草案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6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李华明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不过,她补充说,除非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李华明议员不可
动议他的拟议修正案。

李华明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一位委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69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出席的48位委员中,赞成修正案者33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29。)由于议题获得在席委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获
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李华明议员不可就第69条动议他的修正案,因这与已作出的决定不
一致。

夏佳理议员就第69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委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陆恭蕙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21人,
反对者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 人,赞成修正
案者11人,反对者10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0。)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6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86条及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86条及附表6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李华明议员就附表6第1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涂谨申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
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修正案者8人,
反对者2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修
正案者8人,反对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31。)由于议题未获得两
部分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86条及附表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7、32、37、38、39、68及7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7、32、38、39、68及77条,以及删去第37条,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删去第37条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得通过,因
此第37条会从条例草案中删去。

经修正的第27、32、38、39、68及7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27A、34A、38A及84A条经过首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7A、34A、38A及84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27A、34A、38A及84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27A、34A、38A及84A条经过二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的第27A、34A、38A及84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69A条经过首读。

郑家富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69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69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69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
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议案者4人,反
对者2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议案
者10人,反对者1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2。)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新订的第70A条经过首读。

李永达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70A条。

二读新订的第70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70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永达要求进行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5)条命令全委会
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5人,赞成议案者7人,反
对者1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出席者23人,赞成议案
者8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33。)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委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附表1、2及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区议会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8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8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附录34。)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在对劳工处处长于1998年9月22日订立的《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
规例》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该规例 ─

  1. 删去第2(c)条;

  2. 在第3条中,在建议的第38H(1)(c)条中,删去"合理"而代以"合理切实可
    行的";

  3. 加入 ─

      "3A. 纪录的备存
第67(1)条现予修订 ─

  1. 废除"棚架、";

  2. 在(b)段中,废除"或棚架"。";

  3. 在第4(b)条中 ─

    1. 在第(i)节中,删去"或(4)";

    2. 加入 ─

        "(ia) 在(d)段中,在"55"之前加入"38F(4)、";";

    3. 在第(ii)节中,删去"、(2)或(3)、38B(1)、38C、38D、38G";

    4. 在第(iii)(A)节中,在分号之前加入"而代以"38A(2)或(3)、38B(1)
      、38C、38D或38G""。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刘千石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57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6人,反对者20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附录35。)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载列于附录36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公务员文化及效率

    李家祥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三十号及第三十一号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所载
    的结论及建议,本会促请政府察悉本会议员就公务员的文化、效率及节俭风气所表
    达的意见。

    早上8时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早上9时06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李家祥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表示何锺泰议员刚告诉她,他是表决赞成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区议会条例草案》
    第83条第1款所动议的修正案的。不过,表决纪录则显示他并沒有就该修正案作出表
    决。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议员如发现他/她所作的表决遭错误计算,他/她可
    在主席或全委会主席宣布记名表决结果前要求修改。就这次而言,她明白到有关的议
    员并无法知道他的表决并未被计算在內。不过,由于她已经宣布结果,所以便不会作
    出修改。为了让有关的议员可以把他所作的表决记录在案,她命令在是次会议的正式
    纪录內记下有关事件。

    对律政司司长投不信任票

    吴霭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对律政司司长不信任。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及刑事检控专员就议案发言。

    3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司长及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吴霭仪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吴霭仪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由于电子表决系统出现故障,主席命令以人手点算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案者6人,反对者16
    人,弃权者7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
    议案者15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37。)由于议
    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3月24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1999年3月11日下午2时39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