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636/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5号
在1998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呂明华议员,J.P.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何铸明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张建忠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8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修订附表)规例》 :340/98
2.《1998年专利条例(修订附表1)令》 :341/98
3.《1998年商标条例(修订附表)令》 :342/98
4.公职指定:343/98
5.《1998年专业会计师(修订)附例》:344/98
6.《1998年执业证书(律师)(修订)规则》:345/98


提交文件

第56号香港旅游协会
97/98年报


质询

1. 何承天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2. 黃宏发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3. 陈智思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4. 何秀兰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5.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6. 陈国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由于政务司司长不在席,主席请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9月3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1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1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鼓励公共事业机构减低收费

程介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现时本港经济衰退,失业率高企,市民生活负担沉重,本会促请政府体察
民情,积极鼓励提供交通、能源服务等公共事业机构减低收费,并敦促该等机
构切勿因减低收费而裁员或减低员工薪酬。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田北俊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
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田北俊议员就程介南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体察民情,积极鼓励",并以"与"代替;在"公共事业机构"之后加上"商讨
,在不影响机构的健全财政管理的情况下";及删除"切勿",并以"力求避免"代
替。

田北俊议员就程介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8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程介南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运输局局长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田北俊议员就程介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程介南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
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修正案者14人,反
对者8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修正
案者8人,反对者1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获得两部分
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程介南议员发言答辩。

程介南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
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2人,赞成原议案者11人,反
对者11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原
议案者22人,反对者1人,弃权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
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振兴香港旅游业

朱幼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尽快实施各种振兴本港旅游业的措施及委任旅游事务专员,并确保
该专员有适当的职权及资源以统筹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协助推进旅游业方面的
工作,从而推动本港旅游业的发展及增强其长远竞爭力。

晚上7时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杨孝华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
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杨孝华议员就朱幼麟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本港旅游业的措施及"中的"及",及在其后加入",包括爭取最佳条件在本港兴
办世界级的主题公园;此外,政府应尽快"。

杨孝华议员就朱幼麟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36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朱幼麟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杨孝华议员就朱幼麟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朱幼麟议员发言答辩。

由朱幼麟议员动议,经杨孝华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1月1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56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