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630/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6号
在1999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G.B.S., 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G.B.S., 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在处理议程所载事项前,本会默哀一分钟,悼念在北约轰炸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事
件中的死难同胞。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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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 1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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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令》 | 1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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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区议会))规例》 | 1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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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9年护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1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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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9年登记护士(登记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1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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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9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1999年第4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1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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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1. 张文光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3. 李华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4. 程介南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5.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6. 杨耀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二读辩论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3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条例
草案》。
第1至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经济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9年3月9日订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
规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载于附录I。)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法案
首读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李家祥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谴责北约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强烈谴责北约轰炸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及4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案者29人;在由分区
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议案者25人。(表决纪录载
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12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