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097/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22号
在1999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黃星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G.B.S., J.P.
- 库务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务局局长
- 邝汉生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J.P.
- 运输局局长
- 何铸明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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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
(第3号)附例》 |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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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
(第2号)规程》 | 2/99
|
3. | 《〈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 3/99
|
4. | 1997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1997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1997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勘误 | 4/99
|
5. | 《1999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 5/99
|
6. | 《1999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 6/99
|
7. | 《1999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 7/99
|
提交文件第83号 | ─ | 岭南学院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年报连同
截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
岭南学院财务报告
|
报告
1.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质询
主席提醒议员,是次会议的质询时间內,仍会继续试用登记议员提出补充质询要求的
电子系统。
1.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及房屋局局长答覆。
2. 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3. 程介南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4. 马逢国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及政制事务局局长答覆。
5.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6. 丁午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及工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
首读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7月1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有关该
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第1及3至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律政司司长报告谓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1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就条例草案委员会有
关该条例草案的报告向本会发言。
库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5及7至1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库务局局长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检讨
杨森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对于政府的综援检讨以帮助综援受助者自力更生为名,收紧综援为实,本会表示失
望;同时,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以达致其既定的政策目标,并继续为综援
受助者提供必需的援助:
1. 取消削减三人家庭的综援标准金额的建议;
2. 继续为综援受助者提供各项特别津贴,包括殓葬费及眼镜津贴;
3.为使资源运用得宜,将政府建议用作安排综援受助者从事无薪工作的资源,
转为用作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
4.为综援受助者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包括评估就业技能、提供培训及就业辅
导服务;及
5.取消硬性规定最年幼子女满12岁的领取综援的单亲人士从事全职工作的建议
,容许这些单亲人士从事兼职、接受教育或培训。
杨森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会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本会就
议案及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陈鉴林议员就杨森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会发言:
删除"同时,";及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加上"推行'再就业支援计划',分途处理
失业援助及社会保障这两项服务,同时"。
陈鉴林议员就杨森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0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8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杨森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正恢复主持会议。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要求主席准许他无经预告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主席批准他的要求。
他于是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要求主席准许他就较早前所提及,但却被另一位议员误会的某些部分作
出澄清。主席表示郑家富议员应在该位议员发言完毕后立即要求澄清,而不是留待
此时才要求作出澄清。她拒绝郑家富议员所提出的要求。
陈鉴林议员就杨森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修正案者3人,反对者
18人,弃权者5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
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1人,弃权者1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
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决。
杨森议员发言答辩。
杨森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杨森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6人,赞成原议案者9人,反对者
14人,弃权者3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
成原议案者21人,反对者1人,弃权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
议题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原议案被否决。
发展持续教育
谭耀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为了增强香港巿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竞爭力,本会促请特区政府研究成立持续教育
事务委员会,检讨现时的持续教育机制,制订发展持续教育的长短期目标和策略,
建立具透明度的学历评审机制及完整的资历阶梯,设立持续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及
协助团体和机构开办各类课程,鼓励雇主增加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及推广学习奖
励计划,鼓励巿民积极进修,从而创造自由开放的学习环境,发挥巿民的学习能动
性,推动香港成为一个崇尚学习的社会。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5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谭耀宗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1月14日下午3时正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38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